出生医学证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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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具备下列材料之二者可作为亲子关系的旁证:1、由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社区民-警出具的盖有公章和签字的证明材料和当地居民委员会或机构出具的盖有公章和签字的证明材料。2、具有鉴定资格的相关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3、助产机构出具分娩证明,并有接生人员签字和助产机构公章。初审合格后打佣出生医学证明,待接生人员签字后,复审盖章生效。证明材料由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永久保存。第十五条 单亲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由母亲或者父亲任何一方出具书面说明,并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助产机构应当给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正、副页允许只填

2、写一方信息,并将公证资料长期保存。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无接生人员签名的;无新生儿母亲签名或未盖名章的;新生儿母亲和接生人签字未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的;被涂改、字迹不清、项目填写不全或某些项目填写不真实的;私自剪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未盖助产机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助产机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未在当地公安部门备案的;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第十七条 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因助产机构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应由原助产机构及时予以换发,并做好“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登记”。因当事人的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应到县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换发,并做好“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登记

3、”。无效的出生医学证明由换发机构收回保存。第十八条 因出生医学证明遗失等原因要求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应当向长春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出生医学证明原签发助产机构提供的新生儿出生时的基本情况、病历号、原编号的证明,并且加盖原助产机构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公章;父母双方或监护人户口簿及身份证;持在长春日报登载的出生医学证明遗失声明及交款凭证。经核实情况属实可予补发。无接生者签字,应由原助产机构医务科负责出具证明并盖公章,由长春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保存。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均在其副页上注明“补发”字样。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只适用于 1996 年1 月1 日以后出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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