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非行政许可项目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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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源市科技局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项目登记行 政 许 可 和 非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项 目 登 记 表项 目 名 称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审 批 部 门 受理机构 行政审批办 决定机关 科技局 承办科室 行政审批办审 批 对 象 企业 企业 事业 事业其它组织 其他 个人 个人审 批 时 限 法定时限 即办承诺时限 即办审 批 方 式 独立审 批 类 型 非行政许可颁发的法律文书审 批 依 据吉林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吉政发201015 号)第三条第规定:市(洲)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办理区域内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关于印发吉林省科技厅调整科技审批(审核)事项操作办法的通知(吉林省科学技术

2、厅吉科办字2005105 号)管理方式。县(市)属地内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下放到县(市)科技局。 审 批 条 件 辽源市区域内自然人(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技术合同。审 批 程 序 1、受理、2 审核、3、注册登记、4、备案申 请 材 料 (1)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规范性技术合同三份;(2)技术合同登记表。收 费 情 况是, 收费名称和标准: 收费依据:否是 否 年 审 ( 检 )是 ,年 审 ( 检 ) 时 间 、 方 式 依据: 否 是 否 需 要 实 地 勘 验

3、或 检 疫 、 检 测 、 检验 等是,具体方式: 依据:否法律救济办法 诉讼、复议 咨询投诉办法 5015115审 批 表 格 技术合同登记表技 术 合 同 登 记 表表 号:JJ-001制表机关:科学技术部(合同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填报单位: 批准文号:国统函(1998)22 号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买方名称 合同签订日 期买方地区 按填表说明中的地区代码填写 合同类别 1.技术开发合同 2.技术转让合同 3.技术咨询合同4.技术服务合同1.国家、部门计划 2.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买方类别01.国有企业 02.集体企业 03.私营企业 04.有限责任公司

4、 05.股份有限公司 06.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07.外商投资企业 08.科研机构 09.各级管理部门 10.技术贸易机构 11.个体经营 12.其它计划类别 划单列市计划 3.地、市、县计划 4.计划外01.陆地、海洋和大气的开发与评估 02.民用宇宙空间卖方名称卖方地区 按填表说明中的地区代码填写社会经济目 标03.农业、林业和渔业的发展 04.促进工业的发展 05.能源的生产、储存和分配 06.交通、通讯事业的发展 07.教育事业的发展 08.卫生事业的发展 09.社会发展和社会经济服务10.环境保护 11.知识的全面发展 12.其他民用目标 13.国防1.科研机构 2.大中专院校 3.企

5、业卖方类别4.技术贸易机构 5.个体经营 6.其它 合同成交金额 万元卖方通讯地 址 其中:技术交易额 万元卖方邮政编 码 预计新增投入 万元卖方联系电 话 预计新增产值 万元负责人: 填报人 : 填报日期: 吉科办字20108 号关于印发吉林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科技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有关单位:为加速技术转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吉林省科学技术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了吉林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年一月十五日吉林省技术

6、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速技术转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依据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科技部技术合同认定规则以及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内自然人(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技术合同。第三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办理中直、省直单位技术合同登记工作,补充出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且按照规定已由市(州)科技行政部门办理了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企业的技术合同登记

7、证明。市(州)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办理区域内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第四条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一次登记制度。在签定技术合同三个月内进行登记。当事人可以持登记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在审核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申请时,认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有误的,可以要求原技术合同登记机构重新认定。税务机关对重新认定的技术合同仍认为认定有误且不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当事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第五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应当使用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规范用语,印章齐全、文本规范、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技术交易情况清晰且依法生效。第六条 本办法中合同交易

8、总额是指技术合同成交项目的总金额;技术交易额是指从合同交易总额中扣除购销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后的剩余金额,但合理数量标的物的直接成本不计入非技术性费用;技术性收入是指履行合同后所获得的价款、使用费、报酬的金额,一般不超过技术交易额的 80%。第七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合同,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守国家秘密。涉及当事人商业秘密(包括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保密要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主动保守当事人有关的技术秘密,维护其合法权益。泄露国家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

9、任;泄露技术合同约定的技术秘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八条 当事人就承担国家、地方科技计划项目而与有关计划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执行部门订立的技术合同申请认定登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并提供有关计划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执行部门的批准文件,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予受理,并进行认定登记。第九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范围不受行业、专业和科技领域限制。技术标的或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限制性要求。第十条 技术合同标的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投产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或领取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技术,当事人应当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或生产许可证后,持合同文本及有关批准文件申请认

10、定登记。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一)合同主体不明确的;(二)合同标的不明确,不能使登记人员了解其技术内容的;(三)合同价款、报酬、使用费等约定不明确的;(四)约定担保条款(定金、抵押、保证等)并以此为合同成立条件的技术合同,申请认定登记时当事人担保义务尚未履行的;(五)一方限制另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的;(六)一方强制性要求另一方在合同标的基础上研究开发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独占回授的;(七)一方限制另一方从其他渠道吸收竞争技术的;(八)一方限制另一方根据市场需求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的。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当事人约定提交有关技术成果的载

11、体,不得超出合理的数量范围。技术成果载体数量的合理范围,按以下原则认定:(一)技术文件(包括技术方案、产品和工艺设计、工程设计图纸、试验报告及其他文字性技术资料),以通常掌握该技术和必要存档所需份数为限; (二)磁盘、光盘等软件性技术载体,动植物(包括转基因动植物)新品种、微生物菌种,以及样品、样机等产品技术和硬件性技术载体,以当事人进行必要试验和掌握、使用该技术所需数量为限;(三)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一般限于 12 套。第二章 技术开发合同第十三条 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合作开发合同。第十四条技术开

12、发合同认定条件:(一)有明确、具体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目标;(二)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尚未掌握的技术方案;(三)研究开发工作及其预期成果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第十五条 下列各项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属于技术开发合同:(一)小试、中试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开发项目;(二)技术改造项目;(三)成套技术设备和试验装置的技术改进项目;(四)引进技术和设备消化、吸收基础上的创新开发项目;(五)信息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包括语言系统、过程控制、管理工程、特定专家系统、计算机辅助设计、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等,但软件复制和无原创性的程序编制的除外;(六)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项目;(七)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和生态

13、项目;(八)其他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前款各项中属一般设备维修、改装、常规的设计变更及其已有技术直接应用于产品生产,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第十六条 下列合同不属于技术开发合同:(一)合同标的为当事人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二)合同标的为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换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以及材料配方调整;(三)合同标的为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 第三章 技术转让合同第十七条 技术转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所订立的合同。第十八条 技术转让合同认定条件:(一)合同标的为当

14、事人订立合同时已经掌握的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创造专利、技术秘密及其他知识产权成果;(二)合同标的具有完整性和实用性,相关技术内容应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品种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三)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有明确的知识产权权属约定。就技术进出口项目订立的合同,可参照技术转让合同予以认定登记。第十九条 当事人就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和实施许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与许可订立的合同,按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其标的涉及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提交相应的知识产权权利证书复印件。无相应证书复印件或者在有关知识产权终止、被宣告无效的不予登

15、记。第二十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标的为技术秘密的,该项技术秘密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不为公众所知悉;(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三)具有实用性;(四)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前款技术秘密可以含有公知技术成份或者部分公知技术的组合,但其全部或者实质性部分已经公开,可以直接从公共信息渠道中直接得到的,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第二十一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合同标的为进入公有领域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等(如专利权或有关知识产权已经终止的技术成果) ,或者技术秘密转让未约定使用权、转让权归属的,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第二十二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合同标的仅为高新技术产品交易,不包含技术转让成份的,不应认定为技术转让合同。第二十三条 境内技术转让须经省级科技行政部门认定,向境外技术转让须经省级商务部门认定。 第四章 技术咨询合同第二十四条 技术咨询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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