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节能减排税收优惠政策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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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曼 _ l 曼 i ; 节能减排指的是减少能源浪费和降低废气排 放,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 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 变增长方式的必由之路:是维护中华民族长远利益 的必然要求。目前我国已出台了一系列支持节能减 排的税收优惠政策旨在倡导绿色消费和适度消费 与此同时也出台了针对高耗能、高排放及产能过剩 行业实行高税负的杠杆调整,旨在抑制高耗能、高排 放及产能过剩行业过快增长。现将国家出台的相关 税收政策梳理如下: 一、增值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 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2、156号)文以及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 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文的 补充规定:1、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 政策:(1)再生水。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 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 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 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再生水应当 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 L3682O06)的有 关规定。(2)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 粉。胶粉应当符合GBTl92082008规定的性能 指标。(3)翻新轮胎。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 20O7、GB14646-2007或者

3、HGT397920O7规 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l 00来自废 旧轮胎。(4)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 的特定建材产品。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 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 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 (岩)棉。2、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 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l82O02有关 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3、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 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1)以工业废气为原料 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 应当符合GB106212006的有关规定。(2)以垃圾 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

4、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 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l 3223 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 规定。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 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 或者热力”包括利用垃圾发酵产生的沼气生产销售 的电力或者热力。(3)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 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4)以废旧沥 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废旧沥青 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O。(5)采 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下同)或 者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水泥生 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o对采用旋窑法 工

5、艺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生产的水泥。其掺 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掺兑废渣比例=(生料烧制 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 (除废渣以外的生料数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 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100。对外购水 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其掺兑废渣比例 计算公式为:掺兑废渣比例=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 渣数量(熟料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 其他材料数量)100。4、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现的 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1)以退役军用发 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 退役军用发射药 在生产原料中的比重不低于90。(2)对燃煤发电厂 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

6、进行脱硫 生产的副产品。副产品,是指石膏(其二水硫酸钙含 量不低于85)、硫酸(其浓度不低于15)、硫酸铵 (其总氮含量不低于18)和硫磺。(3)以废弃酒糟和 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碳黑、乳 酸、乳酸钙、沼气。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在生产原 料中所占的比重不低于80。(4)以煤矸石、煤泥、石 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煤矸石、煤 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 60。(5)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6)部分新型墙体材 料产品。具体范围按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 体材料目录执行。5、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 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综合利用生物柴油是 指以

7、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柴油 废 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 70。6、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的粘土实心砖、 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 征收增值税。2008年7月1日起以立窑法工艺生 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即 征即退政策 (二)再生资源的税收优惠。根据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OO81 57号)文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9l1 9号)补充规定: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 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 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

8、回收经营单位销 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 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 0 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 源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但在 201 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入 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 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 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适用退税政 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 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 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

9、向有关部门备案 的,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备案:2有固定的再生资源 仓储、整理、加工场地;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 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 80。“通过金融机构结算”是指纳税人销售再生资 源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 的通知(银发1 997393号)规定的票据、信用卡 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 付及、其资金清算。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发生的应收 账款,应在纳税人按照银发1 997393号文件规 定进行资金清算后方可计入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 生资源销售额。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按照银发 1 997393号文件规定取得的预收货款,应在销 售实现后方可计入

10、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 售额。纳税人之间发生的互抵货款,不应计入通过金 融机构计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纳税人通过金融机 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 比重是否不低于80的要求应按纳税人退税申请 办理时限(按月、按季等)进行核定。4自2007年1 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 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 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 罚(警告和罚款除外)。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 蔓 曼 _ I l ;i j 社会生产和生

11、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 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 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所谓加工处理 仅限于清洗、挑选、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变再 生资源密度、湿度、长度、粗细、软硬等物理性状的简 单加工。 (三)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的税收优 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农林剩余物 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9148号)文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至 20l O年1 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的以三剩物、次 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等4类农林剩余物为原 料咱产的综合利用产品(产品目录见附件)由税务 机关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具体退税

12、比例 20O9年为100。2010年为80。所述“三剩物” 是指采伐剩余物(指枝、r、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 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和加工剩 余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沫、碎单板、木芯、 刨花、木块、篾黄、边角余料等)。“次小薪材”,是指 次加工材(指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最低 等级但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其中东北、 内蒙古地区按LYT1 5051999标准执行南方及 其他地区按LYTl3691999标准执行)、小径材 (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 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等)和薪材。“农 作物秸秆”是指农业生产过程中收获了粮食作

13、物 (指稻谷、小麦、玉米、薯类等)、油料作物(指油菜籽、 花生、大豆、葵花籽、芝麻籽、胡麻籽等)、棉花、麻类、 糖料、烟叶、药材、蔬菜和水果等以后残留的茎秆。 “蔗渣”是指以甘蔗为原料的制糖生产过程中产生 的含纤维50左右的固体废弃物。但需要说明的是, 申请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纳税人必须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12008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环境 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 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 2综合利用产品 送交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 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取得该机构出具的 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检测报告 3纳税人应单 独核算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

14、增值税销项税额、 进项税额以及应纳税额 二、消费税方面的税收政策 (一)再生能源的税收优惠:根据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变性燃料乙醇定点生产企业有关税收 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74号)文规定,自 2005年起,对国家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变 性燃料乙醇实行免征消费税政策 (二)节约能源的税收政策:消费税暂行条例 规定,对汽油、柴油分别按O2元升、O1元升 征收消费税。2006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调整 的消费税政策规定,将石脑油、润滑油、溶剂油、航空 煤油、燃料油等成品油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 同时 调整小汽车消费税税目税率。按照新的国家汽车分 类标准。将小汽车税目分为乘用车和中轻型商

15、用客 车两个子目;对乘用车按排气量大小分别适用3、 5、9、l 2、1 5和20六档税率对中轻型商用 客车统一适用5税率,进一步体现“大排气量多负 税、小排气量少负税”的征税原则促进节能汽车的 生产和消费 (三)为限制高污染、高能耗、资源性产品的出 口,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取消部分资源性产品的 出口退税政策主要包括各种矿产品的精矿、原油 等。对上述产品中应征消费税的产品相应取消出口 退(免)消费税 三、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规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 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以及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十八条规定

16、,所称符合条件的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 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 海水淡化等。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 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 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 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 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 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百条规定,企 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 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 曼 l I 量 l l 1一 ; ii j 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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