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上海黄金交易所 询价期权合约附则 目 录 第一章 合 约 第二章 市 场准入 第三章 交 易 第四章 登 记 第五章 变 更与执行 第六章 清算、 结算与交割 第七章 业务应急 附表 — 2 —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询价期权业务秩序,保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合约附则 第二条 期权交易是指买入方有权在约定的时间按照约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数量的标的合约的交易期权买方以支付权利金的方式拥有权利;期权卖方收取权利金,并在期权买方选择行权时履行义务 第三条 本 合约附则 适用于 期权 交易相关的询价业务 ( 以下简称询价 期权 业务 ) 第一章 合约 第四条 交易所挂牌的询价期权合约 包括 “ OAu99.99”和“ OAu99.95”,其标的合约分别为“ PAu99.99”和“ PAu99.95”即期合约 第五条 询价 期权 合约的主要参数包括 :合约代码、交易单位、交易类型、行权方式、最大报单量、最小报单量、标的合约代码、标的合约期限、权利金和行权价报价单位、权利金最小变动价位、行权价最小变动价位、结算方式、可选参考价格、交割品种、实物交割地点、交易时间、登记时间、行权时间、平仓时间、手续费标准等。
各交易合约有关参数按《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期权业务合约参数表》(附表)和《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期权业务手续费参数表》(附表)执行 第六条 询价期权的交易类型包括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 — 3 — 看涨期权:期权买方有权在约定的时间以约定的行权价格从期权卖方买入约定数量的询价 即期合约 看跌期权:期权买方有权在约定的时间以约定的行权价格向期权卖方卖出约定数量的询价即期合约 第七条 询价期权的行权方式包括欧式期权和美式期权 欧式期权:期权买方只能在期权行权日当天才可以行权 美式期权:期权买方既可以在行权日当天,也可以在行权日之前行权 第八条 询价期权合约按结算方式分为实物交割期权和现金结算期权 实物交割期权:期权标的合约为实物交割型询价即期合约,即期权行权后所产生的询价即期交易,在到期结算时将进行实物交割 现金结算期权:期权标的合约为现金结算型询价即期合约,即期权行权后所产生的询价即期交易,在到期结算时将进行现金结算 第九条 询价期权合约的交易单位(即每手重量)与其标的合约的交易单位一致 第十条 询价 期权合约 权利金与行权价的报价 单位 与其标的合约报价单位一致 。
第十一条 交易所 可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调整合约或合约参数,并向市场公告 第 二 章 市场准入 第十二条 交易所对询价期权业务实行准入管理 — 4 — 第十三条 申请开通或调整询价期权业务权限的会员应向交易所提交《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期权业务权限申请表》(附表) 第十四条 参与询价期权合约公开报价需要向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 第三章 交易 第十五条 询价期权交易按照是否通过交易所指定询价交易平台达成分为线上询价期权交易和线下询价期权交易 第十六条 询价期权交易的交易要素主要包括合约代码、行权方式、交易类型、数量、方向、行权日、结算日、期限、行权价格、权利金、参考价格、交易双方信息等 第十七条 询价期权交易的行权方式可选择欧式期权和美式期权 第十八条 询价期权交易的交易类型可选择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 第十九条 询价期权交易的数量须为一手的整数倍 第二十条 询价期权交易的方向以期权行权权利的买卖方向为准,包括买入和卖出 (一)方向为买入的一方称为买方,又称期权持有方,指支付一定权利金, 有权在 约定 时间按照 约定价格通过标的合约 买入或者卖出约 定数量的 黄金、白银等交易品种的一方; (二)方向为卖出的一方称为卖方,又称期权立权方,指收取一定权利金,有义务 在 约定 时间按照 约定价格通过标的合约 买入或者卖出 约 定数量的 黄金、白银等交易品种的一方。
第二十一条 询价期权交易的行权日指交易双方约定的期权买— 5 — 方选择是否行权的日期询价期权交易的结算日指期权买方在行权日行权后,交易双方按照约定的行权价格通过标的合约实际执行结算交割的日期 询价期权交易的行权日为结 算日前第 N个交易日, N为该询价期权标的合约期限,具体按照对应合约参数表的标的合约期限( T+N)相关规定执行 美式期权 可在 交易双方约定的行权 日之前行权 ,对应的实际结算日为实际行权日后第 N个交易日 询价期权交易的行权日 、 结算日应晚于交易当日( T日) 第二十二条 询价期权交易的结算日为交易当日后续两个交易日( T+1日 、 T+2日)的,期限为结算日与交易日的日期间隔;结算日晚于 T+2日的,期限为结算日与 T+2日的日期间隔 期限分为标准期限和非标准期限,标准期限以《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期权业务标准期限名称与含义》(附表)有关定义为准 若遇交易所休市日, 1M 以下标准期限对应的结算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1M 以上(含 1M)标准期限对应的结算日遵循“经调整的下一交易日”规则调整其中,“经调整的下一交易日”指顺延至下一交易日,但如果下一交易日跨至下一月,则提前至上一交易日。
询价期权交易的期限应符合月末规则,即:若 T+2日为某个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则 1M以上(含)标准期限的询价期权交易的结算日也应落在相应月份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第二十三条 询 价期权交易的行权价格的单位、精度按对应合— 6 — 约参数表的行权价格报价单位、行权价格最小变动价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询价期权交易的权利金的单位、精度按对应合约参数表的权利金报价单位、权利金最小变动价位相关规定执行;权利金总额根据交易双方约定的权利金、重量所确定,计算公式为:权利金总额 =权利金×重量 第二十五条 询价期权交易的结算方式由交易双方在交易时约定,后续不得变更交易双方约定结算方式为现金结算的,交易双方应在交易时相应指定现金结算的参考价格 第二十六条 交易双方信息包括交易双方的会员、席位、客户等相关交易主体信息按照方向的不同,交 易双方信息分为买方信息、卖方信息;按照本方 /对手方角度的不同,交易双方信息分为本方信息、对手方信息 第二十七条 线上询价期权交易支持公开报价、定向询价等报价方式其中,公开报价的报价标的是交易所指定 Delta值的询价期权合约,以期权隐含波动率报价;定向询价以权利金进行报价。
Delta是标的合约价格发生单位变化时,期权权利金所发生的变化 第四章 登记 第二十八条 线下询价期权交易达成后,交易相关方委托交易所提供结算、交割等服务应向交易所提交各项要素进行登记 第二十九条 行权日为询价登记日下一交易日的询价期权交易,最迟应于当日收 市 前登记 第三十条 询价期权交易的交易要素主要包括合约代码、行权方— 7 — 式、期权交易类型、数量、方向、行权日、结算日、期限、行权价格、权利金、参考价格、交易双方信息、登记提交方信息等 询价登记提交的期权交易各项要素应符合本合约附则对交易要素的相关规范性规定 第三十一条 交易所系统将线下询价期权交易的登记日期视为交易日期( T日)线下询价期权交易达成后,交易相关方应及时进行询价登记未在交易当日进行询价登记的,登记提交方应在登记要素中说明实际的线下成交日期 第五章 变更与执行 第三十二条 会员可以对确认后的询价 期权 交易进行变更与执行 , 包括平仓、行权、 交易撤销、权利金违约申报、权利金 再次结算和日期更改其中, 交易撤销和日期更改 需由交易所进行人工审核 第三十三条 在行权日(含)之前每个交易日询价市场开市至16点之间,交易双方可通过交易所系统对未行权的期权交易平仓,平仓权利金由双方约定。
平仓当日结算时支付平仓权利金若平仓时该笔期权交易的开仓权利金尚未支付,则须在平仓当日结算时完成支付 第三十四条 对于已支付权利金且未平仓的询价期权,期权买方可在约定的时间内通过交易所系统行权并及时通知期权卖方: ( 1) 欧式期权:期权买方可在行权日当日的行权时间 (合约开市至 14:00之间,下同 )内行 权 ( 2) 美式期权:期权买方可在行权日当日或行权日之前任— 8 — 一交易日的行权时间内行权 询价期权行权后,交易所系统自动生成一笔该期权标的合约的询价即期交易(以下简称行权交易),买方为看涨期权的买方或看跌期权的卖方,卖方为看涨期权的卖方或看跌期权的买方,价格为期权行权价格,数量为期权交易数量,到期日为行权当日后第 N个交易日( N为该询价期权标的合约期限) 结算方式为实物交割的询价期权行权后,行权交易为实物交割型 结算方式为现金结算的询价期权行权后,行权交易为现金结算型,其参考价格相关要素的生成规则见《上海黄金交易所现金结算询价期权行权交易参考价格相关要素生成规则》(附表) 新增或调整现金结算询价期权合约参考价格类型及其行权交易参考价格要素生成规则,按照交易所的公告执行。
第三十五条 申请撤销未平仓且未行权的期权交易,应由双方会员协商一致后分别向交易所提交加盖公章的《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期权业务交易撤销申请单》(附表)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对交易进行撤销交易一经撤销,则交易所不再对该笔交易进行后续处理 第三十六条 若客户在与会员约定的时点 前未将足额资金和实物存入指定账户,该会员可于交易日 日终 清 算前通过交易所系统对客户当日到期的因资金不足而导致开仓或平仓权利金违约的询价期权交易进行权利金违约申报对于买方违约申报的询价期权交易,交易所在当日日终结算交割时自动判定权利金支付方为违约 第三十七条 对于因违约或其他原因导致权利金结算失败的询— 9 — 价期权交易,交易双方会员应协商一致后于再次结算日收市前分别向交易所提交加盖公章的《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期权业务权利金再次结算申请单》(附表)交易所根据申请在再次结算日按原交易要素(到期日除外)重新进行权利金结算 第三十八条 申请更改询价期权交易的结算日,应由双方会员协商一致后不晚于结算日分别向交易所提交加盖公章的《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期权业务日期调整申请单》(附表)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对交易进行相应 更改 。
结算日更改后,行权日自动更改为结算日前第N个交易日, N为该询价期权标的合约期限 已平仓或已行权的期权交易不得更改结算日 第三十九条 询价期权交易的权利金支付日、平仓权利金支付日、结算日如遇交易所休市日,则由交易所进行一次性调整,将 权利金支付日、平仓权利金支付日 、结算日更改为原日期的下一交易日询价期权交易的行权日固定为结算日前第 N个交易 日, N为该询价期权标的合约期限 第六章 清算、 结算与交割 第四十条 在期权交易的权利金支付日,交易的买入方应向卖出方支付权利金;在期权交易的平仓权利金支付日,交易的卖出方应向买入方支付 平仓 权利金 第四十一条 交易所每日日终 清 算时,在竞价交易、定价交易和报价交易 清 算结束后,对当日应支付的询价期权权利金进行违约判断,并对履约的权利金进行多边净额 清 算 — 10 — 第四十二条 交易所进行多边净额结算前的违约判断时,按净额方式计算各交易方的应收或应付资金若资金不足,交易所按先询价即期远期掉期交易后权利金的顺序,按交易时间逆序逐笔判定违约,直至资金可以满足剩余交易的履约违约判断后,按照净额对各交易方进行结算。
第四十三条 行权交易的结算与交割按《上海黄金交易所询价业务即期、远期、掉期合约附则》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