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赵俊峰基础班讲义--- 债权法律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16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赵俊峰基础班讲义--- 债权法律制度(3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一手课件 计从业、初中级会计、税务师、注册会计师 第 1 页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 第八章 债权法律制度单元概要一、债概述二、合同法律制度三、侵权责任制度考情分析本章内容包括债概述、合同法内容、侵权法律制度三大部分,每个部分都可以单独命题。本章特点:内容多、分值高,预计分值在 15 分左右。2016 教材新增:债权与物权的区别和债的效力;调整:债的分类、担保和借款合同;删除:供电、技术合同。单元一债概述大纲框架单元一 要求 要点债的构成要素债的发生原因债的效力债的保全和担保掌握债的移转和消灭债概述熟悉 债的分类考点一债的概念和构成要素【概念解析】债:指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财产性法律关系。)
2、主体:参与债的关系的当事人;(2)客体:给付;(3)内容:债权和债务。权能(1)给付请求权;(2)给付受领权;(3)债权保护请求权;(4)处分权能。【提示】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总结】物权属于支配权、绝对权、对世权;债权属于请求权、相对权、对人权。一手课件 计从业、初中级会计、税务师、注册会计师 第 2 S 物权区别 债权:合同 物权:所有权(1)在权利作用上 请求权 支配权(2)在权利性质上 相对权 绝对权和对世权(3)在权利效力上 相容性 排他性(4)在权利实现上 不具有优先力 具有优先力(5)在追及效力上 不具有追及效力 具有追及效力(6)在客体上 特定给付(行为)
3、 物(7)在权利满足上 因消灭(清偿)得到满足 因其存续得到满足考点二约过程中具有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不被追认,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受害一方享有请求过失一方赔偿的权利。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如悬赏广告。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提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赔偿损失的债权。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致使他人蒙受损失而取得利益,得到人与受损人之间形成以不当得利返还内容的债的关系。拾得遗失物等。【例题多选题】下列事实中,能引起民法上债的发生有()。0 一罚十”正确答案案解析
4、本题考核债的发生原因。选项 A 是好意实惠行为,不是法律调整范围,故错误;选项 B 会导致侵权之债的发生;选项 C 会导致不当得利之债的发生;选项 D 属于行政行为,故错误;选项 E 会导致合同之债的发生。考点三债的分类分类 标准 注意 容是否法定 意定如合同 币之债、利息之债、劳务之债、损害赔偿之债 给付的标的实物之债: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劳务之债:体双方人数 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前提是复数主体之债 一手课件 计从业、初中级会计、税务师、注册会计师 第 3 否可分给付为标的的债 不可分之债:择之债与任意之债 标的有无选择性 个债之间的关系 主债与从债既具有相对独立性,付的时间性继
5、续之债:如房租的给付;非继续之债:否受强制执行力保护 自然之债:如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的债【例题单选题】某演出公司与“黑胡子”四人演唱组合订立演出合同,约定由该组合在某晚会上演唱自创歌曲 23 首,每首酬金 2 万元。由此成立的债的关系属何种类型()。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债的分类。“黑胡子”作为一个组合,与某演出公司订立演出合同,属于单一之债。考点四债的效力【概念解析】债的效力:是指当债的法律关系成立后,为了规范当事人的行为,保障债的实现,由法律对构成债的关系内容的权利和义务赋予的强制性作用力和保障力。所有的债都具有、都适用的共同的效力。(1)一般效力与特殊效力 特殊效力:指法律针对不同债的
6、发生原因对个别债的效力的规定。如特殊侵权行为之债的效力对内效力: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效力。(2)对内效力与对外效力 对外效力:指债权人对第三人的效力。积极效力:指债权的效力。(3)积极效力与消极效力 消极效力:指债务的效力。分权、保全权 债权的处分权:如债权让与主给付义务 与从给付义务给付义务前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给付不能给付迟延债务的效力 给付义务的违反给付拒绝不完全给付【提示】债权的效力排除的情形:(1)诉讼时效届满的债权;(2)债权人受领迟延的债权;(3)自然债务;(4)当事人约定不得让与的债权。考点五债的保全和担保一手课件 计从业、初中级会计、税务师、注册会计师 第 4 页代位权债的
7、保全撤销权人的担保:保证物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债的担保货币担保:定金注:留置、定金等方式不适用于纳税担保。(一)代位权【概念解析】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解释 1】怠于体现为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解释 2】怠于行使的是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解释】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
8、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对债权人 (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的权利范围。(2)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概念解析】税收代位权:指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而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时,由税务机关以自己的名义代替纳税人行使其债权的权利。(二)撤销权【概念解析】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放弃债权:包括放弃到期、未到期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2)无偿转让财产(3)债务人
9、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第三人)“知道”(恶意)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 70%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且受让人知道(有恶意)明显不合理价格 明显不合理的高价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 30%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且转让人知道(有恶意)提示】债权人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概念解析】税收撤销权:是指税务机关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滥用财产
10、处分权而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时,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其行为有效的权利。一手课件 计从业、初中级会计、税务师、注册会计师 第 5 页【代位权 销权】区分 代位权 撤销权适用 消极行为 积极行为被告 次债务人 债务人是否是金钱之债 /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是否到期 /债权人是否有权优先受偿 【例题单选题】合同法规定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规则。下列关于撤销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是()。三人善意取得的,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撤销权。(1)选项 B 属于迷惑选项,合同法并没有该规定,没有法条依据。(2)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 5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所以选项 C 错误。(3
11、)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所以选项 D 错误。(三)念解析】保证:指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债权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协议。保证人不是原来的债务人,而是第三人。【提示】不能做保证人绝对不能 (1)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2)法人的职能部门特定情况下可以(1)国家机关:在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国外经济组织提供的贷款进行转贷款时可以;(2)分支机构:一手课件 计从业、初中级会计、税务师、注册会计师 (1)主从合同式(分开签)。(2)主从条款式(一起签)。(3)第三人单方面的保证承诺。(4)第三人以保证人的身
12、份在合同上签章,表明主合同与保证人有关。提示:本章所讲的保证、定金都属于要式合同。)一般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清偿责任。【概念解析】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方式中,担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债务时,保证人有权要求债权人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诉请强制执行,否则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权利。【提示】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情形:一手课件 计从业、初中级会计、税务师、注册会计师 第 6 页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2)连带保证
13、: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解释】履行保证责任时,“一般保证”有先后顺序(先债务人后保证人);“连带保证”没有先后顺序(所以说“保证人的责任不是补充性的”),只要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保证人就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3)共同保证: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共同保证包括连带共同保证和按份共同保证。(4)最高额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协议在最高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贷合同或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的保证合同。权人超过此期间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除斥期间)。起点(1)一般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2)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宽限期满开始计算。长短(1)有约定按约定;(2)没有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6 个月;(3)约定不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2 年;【解释】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的视为约定不明。)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2)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主债务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