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彭娟娟预科班讲义--- 行政法基本理论 (2)》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16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彭娟娟预科班讲义--- 行政法基本理论 (2)(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一手课件 计从业、初中级会计、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客服 他 系的都是二手倒卖!行政法基本理论四、政行为即行政活动方式,既包括行政法律行为,也包括行政事实行为。(1)行政法律行为行政法律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和服务活动、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服务职能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旨在产生某种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2)行政事实行为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不以实现某种特定的法律效果为目的,而以影响或者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实施的行为。“实现法律效果”:表现为权利与义务的设定或消灭,增加或减少。行政事实行为举例:工商机关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进行的没收物品行为。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
2、为。(1)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利或义务,其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行为对象的特定化和具体化。(2)抽象行政行为从动态上讲,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活动;从静态上讲,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出来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特征:对象的普遍性、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准立法性、不可诉性。以将抽象行政行为分为行政立法行为和其他抽象行政行为。(1)行政立法行为行政立法行为,主要指国
3、家有权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与程序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活动。(2)其他抽象行政行为其他抽象行政行为,主要指行政机关针对广泛的、不特定的人或事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的行为。一手课件 计从业、初中级会计、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客服 他 系的都是二手倒卖!【难点扩充】 (了解)有权机关依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并颁布有关行政管理事项普遍适用的规则的活动,包括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解释】严格来讲,有关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并不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而是国家“立法”的范畴,受立法法的调整,而非由行政法调整。行政立法是一种立法行为而非行政行为。2.行政诉讼法
4、的变化“具体行政行为”变更为“行政行为” 。政诉讼法第 13 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第 53 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行政复议法第 7 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
5、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行政处罚法第 14 条:除本法第 9 条、第 10 条、第 11 条、第 12 条以及第 13 条的规定外(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 “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五、行政行为的无效、现该行为不符合作出的法定条件,依职权予以收回该行政行为。一手课件 计从业、初中级会计、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客服 他 系的都是二手倒卖!具备可撤销的情形下,由有权国家机关作出撤销决定后使其失去法律效力。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有权机关确定该行为自始无效。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使得原行政行为不再适应新的客观情况,由有权机关决定终止其法律效力。行政行为废止后,其效力从行为废止之日起失效。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