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郭守杰基础班讲义--- 债概述》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16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郭守杰基础班讲义--- 债概述(1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第六单元 债概述【考点 1】债的概念(是指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财产性法律关系。)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2)债是以请求债务人给付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3)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相对性法律关系。)给付请求权(2)给付受领权(3)债权保护请求权(4)处分权能2【例题单选题】下列权能中, ()属于物权和债权共同具有的权能。 (2009 年)案】B【解析】 (1)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2)债权的权能包括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债权保护请求权、处分权能。权 物权权利作用 请求权 支配权权利性质 相对权 绝对权、对世权权利效力 不具有排他性 具有排他性权利实现 一物
2、之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效力优先于债权追及效力 不具有追及效力 具有追及效力权利客体 特定给付(行为) 物权利满足 (一般)清偿 存续【考点 2】债的发生原因(约上的过失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具有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不被追认,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受害一方享有请求过失一方赔偿的权利,形成债的关系。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案例】甲被汽车撞伤,肇事司机逃逸。甲在报纸上发布一悬赏广告,称有提供肇事者线索的,愿付 1 万元的奖励。使他人蒙受损失而取得利益,得到人与受损人之间形成以不当得利返还内容的债的关系。拾得遗失物)【例题 1单选题】李文向何冬借款 2500 元,何冬因失误
3、多付给李文 500 元,李文在三天后用 500 元买了福利彩票,中奖 5 万元。何冬在李文中奖后的第二天发现多付借款的事实,于是要求李文退回 500 元,并分给他一部分中奖款。李文不同意,发生诉讼。下列关于本案处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2008 年)00 元,因为,何冬多付 500 000 元,00 00 元以及部分中奖款【答案】C【解析】 (1)李文应当返还多收的 500 元,这属于不当得利;(2)由于货币转移占有同时转移的是货币的所有权,何冬将 500 元交给李文后,李文取得该 500 元的所有权,何冬享有的只是不当得利之债的请求权,李文使用自己所有的货币所得的收益属于李文所有,何
4、冬无权分享。【例题 2多选题】在民法上,能引起债发生的法律事实有() 。 (2013 年)案】析】 (1)选项 的发生原因是指引起债产生的法律事实,包括合同、缔约上的过失、单独行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2)选项 B:所有权消灭的原因之一;(3)选项 始取得所有权的方式。【例题 3多选题】甲发现一只羊在自家的田里吃麦苗,便将此羊牵回家,并精心喂养,一周后,乙发现自家丢失的羊在甲家的羊圈里,便向甲索要羊。甲同意乙将羊牵回,但提出了一些请求,甲的下列请求中,能够获得法律支持的有() 。 (2014 年)案】析】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在无因管理中,本人负有偿还
5、必要费用(选项 、赔偿损失(选项 A)等义务,从而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形成债的关系。如果乙发布公告明确称拾得遗失物者可以给与一定的报酬,则甲可以请求乙支付相应的报酬。【考点 3】债的效力()完全债权(普通债权)的效力完全债权,是指涵盖债权一切可能权能的债权。不完全债权,是指债权欠缺某一权能的债权(如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债权的请求权:债权人依债权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债权的救济性请求权:当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使债权受到损害时,债权人可自力救济5或者借助公权力(如起诉)救济受损害的债权。(2)债权的给付受领与保有权:债权人受领债务人履行的债务,并因此取得的利益有永久保持力。(3)债权的处分权:债权人可依
6、据其意愿处分自己的债权,如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转让债权,或在债权之上设立质权等。(4)债权的保全权(代位权和撤销权):债权人为了确保其债权获得清偿,依法取得防止债务人责任财产减少的权利。)诉讼时效届满的债权。(2)债权人受领迟延的债权。这类债权发生请求力减损的效力,债权人应承担因受领迟延所产生的后果。(3)自然债务。它是指不发生法律意义的债务,该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法律不承认此类债务的效力,任其自生自灭(如赌债、媒人介绍费) 。如果当事人自愿履行,不能以债务不存在为由请求返还。(4)当事人约定不得让与的债权。此时,债权的处分权受到限制。)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第一次义务与第二次义务第一次义
7、务(又称原给付义务) ,是指债原本存在的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第二次6义务,是指当原给付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因特定事由发生变化而产生的义务。例如,合同解除产生的恢复原状的义务。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指在债的关系发展中,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义务。前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前合同义务,是指订立合同时的义务;后合同义务,是指合同消灭后合同当事人负有的义务。(2)给付义务的违反给付不能(履行不能)给付迟延(迟延履行)给付拒绝不完全给付(给付不当) ,包括瑕疵给付(不适当履行)和加害给付(因瑕疵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考点 4】代位权(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
8、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3)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7(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解释 1】所谓“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解释 2】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怃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9、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 “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得超出债务人的权利范围。(3)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税务机关以自己的名义代替纳税人行使其债权的权利。【例题 1单选题】根据合同法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 (2012 年)案】B【解析】 合同法和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有关代位权、撤销权的规定均表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应当通过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例题 2多选题】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
10、下列权利中,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的有() 。 (2014 年)案】析】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可以行使代位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选项 C) 、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选项 A)等权利。【考点 5】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未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第三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解
11、释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 18 条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未到期”的债权或者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依法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解释 2】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对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市场价 3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名义债权人的撤销权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行使。(2)范围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3)费用负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
12、的,应当适当分担。10(4)诉讼当事人的列置原告:债权人被告:债务人第三人:受益人或受让人【解释】债权人提起诉讼时,未将受益人或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 5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即自始失去法律效力。(2)债权人对撤销权的行使结果无优先受偿权。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其行为有效的权利。【例题 1单选题】甲公司欠乙公司 30 万元,一直无力偿付,现丙公司欠甲公司 20 万元,已经到期,但甲公司明示放弃对丙的债权。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对甲公司的行
13、为,乙公司可以采取的措施是() 。求丙偿还 20 年内行使撤销权【答案】B【解析】 (1)选项 A:甲公司“明示放弃”债权,是一种积极行为,而不是怠于行使债权,因此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而不是代位权;(2)选项 C: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3)选项 D: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 年内”行使。【例题 2单选题】 合同法规定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规则。下列关于撤销权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2013 年)三人善意取得的,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案】A【解析】 (1)选项 B:承租人无力偿付租金的情况下,将承租人“自己”的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出租人有权撤销;选项 B 所述为承租人卖掉“出租人”的财产,属于无权处分,并不适用合同保全撤销权;(2)合同保全的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 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