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郭守杰基础班讲义--- 行政诉讼的基本构造

上传人:T** 文档编号:264436 上传时间:2017-01-13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28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16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郭守杰基础班讲义--- 行政诉讼的基本构造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2016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郭守杰基础班讲义--- 行政诉讼的基本构造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2016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郭守杰基础班讲义--- 行政诉讼的基本构造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2016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郭守杰基础班讲义--- 行政诉讼的基本构造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2016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郭守杰基础班讲义--- 行政诉讼的基本构造》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16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郭守杰基础班讲义--- 行政诉讼的基本构造(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第二单元 行政诉讼的基本构造一、行政诉讼管辖(掌握) (一)杂的案件(例如,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案件) ;如,第一审国际贸易案件) 。(二)地域管辖1.行政诉讼法(2015 年修正) 第 18 条(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件类型 管辖法院不经复议,直接向法院起诉 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经复议的案件(不论复议维持,还是复议变更)(1)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2)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2)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

2、,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2.行政诉讼法(2015 年修正) 第 19 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提示】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3.行政诉讼法(2015 年修正) 第 20 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4.行政诉讼法(2015 年修正) 第 21 条2两个以上人民法院

3、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5.行政诉讼法(2015 年修正) 第 22 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6.行政诉讼法(2015 年修正) 第 23 条(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7.

4、行政诉讼法(2015 年修正) 第 24 条(1)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2)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二、行政诉讼原告(掌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2)其他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与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提示】原告是被诉行政行为的直接承受人和实际影响人,既可以是行政

5、行为的相对人,也可以是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某一行政机关在受其他行政机关管辖时,其法律地位是行政相对人,因而它也可能成为行政诉讼中的原告。)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行政诉讼;(2)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2)联营、合资、合作企业各方如果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

6、合法权益受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3)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当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的,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4)非国有企业3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5)股份制企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企业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起诉时,企业其他机构(如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也可以行使企业的起诉权。【例题 1单选题】股份制上市企业旭日公司认为某商务局作出的决定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7、无权以该公司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是() 。(2014 年)案】A【例题 2多选题】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从而成为原告的情形包括() 。 (2013 年)案】政诉讼被告(掌握) (一)政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成为行政诉讼被告。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是被告。)基本规定案件类型 被告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 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 复议机关是被告起诉原行政行为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 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 复议机关是被告(2)特殊规定(20

8、16 年新增)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规授权的组织(1)行政机关组建并被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即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2)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该组织为被告。(3)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种类越权)(4)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幅度越权)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2)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资格认证/考试 > 会计职称考试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