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指导意见 加强建筑市场资质监管 完善准入清出制度 要求强化质量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加大对资质资格申报弄虚作假查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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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策法规l 曙 L E三 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就加强建筑市场资 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 下发指导意见,要求强化质量安全事故“一票否 决制”,加大对资质资格申报弄虚作假查处力度, 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加快建立完善基础数据 库,加强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切实解决建筑 市场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指导意见说,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建筑市 场开放程度不断提高,推动了建筑业持续发展, 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当前建 筑市场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必须下大力 气认真解决。 指导意见要求,强化质量安全事故“一票否 决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 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2、例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条例 等法规规定,将工程质量安全作为建筑市 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的重要内容,认真落实质量安全事 故“一票否决制”。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或批复,应当降 低或吊销有关责任企业和注册人员资质资格的,原发证 机关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将其证 书注销,并向社会公布。对事故负有责任但未给予降低 或吊销资质处罚的企业,一年内不得申请资质升级、增 项。 加大对资质资格申报弄虚作假查处力度。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将制定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弄虚作假处理办 法),明确资质核查及处理的主体、程序、具体措施以 及责任追究等制度。各资质审查部门应实行申报企业注 册人员、工程业绩等公示制度

3、。经核查确实存在弄虚作 假行为的,对其申请事项不给予行政许可,在一年内不 受理其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网站和各级有形建筑市场予以通报,并记入企业和个人 信用档案;对于存在伪造印章等严重违法行为的,移交 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理。 122f1 0印笫lj鞠 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 在核查企业时,要对注册在该企 业的人员一并进行核查。省级住 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动态 核查的比例应不低于在本地区 注册企业总数的5。对经核查 认定已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 企业,应当撤回其资质;对存在 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人员,应当 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省级住房 中阉勃察谈讨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在本地

4、区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 和注册人员招标投标、合同订立及履约、质量安全管 理、劳务管理等市场行为实施动态监管,建立和完善动 态监管制度,加大对依法诚信经营企业和注册人员的表 彰宣传力度,可采取在有关管理事项中给予绿色通道服 务等措施,发挥动态监管的激励作用。对问题比较突出 的企业和注册人员,可以采用预警提示或约谈等措施, 督促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要采取进一步措施予以 处理。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规范和完善外省 市企业和注册人员进入本地区的告知性备案管理制度。 不得擅自设立审批性备案和借用备案等名义违法、违规 收取费用,不得强行要求企业和注册人员注册所在地省 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

5、上级集团公司出具证 明其资质、资格、诚信行为、合同履约、质量安全等情 况的文件。 加快建立完善基础数据库。加快建立和完善建设 工程企业、注册人员、工程项目和质量安全事故基础数 据库。最大程度利用各地现有信息化建设成果,健全数 据采集、报送、发布制度,统一数据标准,实现注册人 员、企业、工程项目和质量安全事故数据库之间的动态 关联,实行住房城乡建设部数据库与省级住房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数据库数据信息的同步共享。要为监管机构对 建设工程企业、注册人员市场准入和清出提供全面、准 确、动态的基础数据;为政府部门制定政策提供 科学、客观的依据;为社会公众提供真实、便捷 的信息查询服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制

6、定统一 的企业数据标准,2011年6月前,实现全国建设 工程企业数据库与注册人员数据库的互联互通, 实时监控企业中的注册人员是否能够满足企业资 质条件。 加强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各级住房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做好企业和注册人员 诚信信息的采集、发布和报送工作。住房城乡建 设部将定期统计、公布各地报送情况,对存在不 按期报送、瞒报等问题的地区通报批评。省级住 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建筑 市场诚信行为公示制度,对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 安全事故、拖欠劳务费或农民工工资、以讨要工 资为名扰乱正常生产生活秩序、转包工程、违法 分包工程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注册人员要及 时向社会公

7、布,引导市场各方主体重视诚信记 录,选择守法诚信的合作者,同时加强与有关部 门的信息互通,加大对违法失信企业和注册人员 的信用惩戒。2011年底前,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 工程建设领域不良信息分级发布标准,建立部、 省两级分级发布的信息平台。(本刊记者) 建科201o13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推动我国绿色工业建筑的发展,规范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识,我部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 绿色工业 建筑评价导则),作为开展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指导我国现阶段绿色工业建筑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 行管理的依据。现将 绿色工业建筑评价导则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绿色工业建筑评价的实际情况, 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积极推进绿色工业建筑的发展。 附件:绿色工业建筑评价导则(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2010年第l0炳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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