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郭守杰基础班讲义--- 所有权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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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三单元 所有权【考点 7】共有(权法第 101 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1)同等条件物权法第 101 条所称的“同等条件” ,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2)对内转让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根据物权法第 101 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3)继承、遗赠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4)对外转让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

2、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但是,其他按份共有人的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未在本解释规定的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或者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2(5)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

3、 15 日的,为 15 日;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15 日;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 6 个月。(6)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予支持。)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如家庭关系、夫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2)对共有物的处分行为,只有在全体共有人意思一致的情况下,才发生对外效力。(3)共有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4)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人原则上无分割请求权,也无优先购买权。(5)共同共有财产分

4、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3【例题 1多选题】下列社会关系中,能够产生共同共有关系的有() 。 (2009 年)案】析】常见的共同关系如家庭关系、夫妻关系;具有共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往往有身份关系,恋人关系、雇佣关系和上下级关系均不属于身份关系。【例题 2多选题】根据民法上的共有理论,下列有关共有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2012 年)案】析】 (1)选项 A:动产和不动产上均可以成立共有;(2)选项 C: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任何共有人都不得请求划分其共有权的份额,不得请求分割共

5、有物;(3)选项有是同一个所有权由多人享有,共有的所有权是一个而不是多个,仍然遵守“一物一权”原则,并不违背所有权的排他性。【考点 8】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对建筑物进行共同管理的成员权三要素构成。)复合性(2)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主导性区分所有权人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即取得共有部分共有权及成员权;专有部分所有权的大小决定共有权及成员权的大小;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成立登记时,只登记专有部分所有权,而共有权及成员权并不单独登记。(3)一体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三要素具有一体性,不可分离,不可单独转让。4(4)主体身份的多重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集所有权人、共有人、成员三重身份于一身。(5)

6、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是兼有独立用途部分和必要共同设施的建筑物。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等结构部分属于共有部分。)成员权通过业主大会行使,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2)业主有权请求公布、查阅应当向业主公开的下列情况和资料: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

7、况;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建筑区划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他组织” (非法人团体) ,具有诉讼能力,可以“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考点 9】相邻权(邻权,是指相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为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必要,而对他方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依法予以限制的权利。)邻地通行权;(2)邻地管线安设权;(3)邻地使用权;(4)邻地环境保护权;(5)邻地安全保护权。)相邻水流使用权;(2)相邻水流排放权。)相邻通风、采光权;(2)相邻通行权;(3)相邻环境保护权。【例题多选题】在下列客观事实

8、所引起的纠纷中,应按照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理的有() 。 (2014 年)成乙的房屋基础下沉,邻居家的猪砸死【答案】析】 (1)选项 于土地的相邻权;(2)选项 D:关于水流的相邻权;(3)选项 B:属于地役权;(4)选项 E:属于建筑物侵权行为。6第四单元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 ,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考点 1】用益物权概述()用益物权是限定物权(他物权) 。用益物权人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对标的物占有、使用、收益。(2)用益物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限定物权。(3)用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4)用益物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 物权法规定

9、了四类主要的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2) 物权法还规定了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和捕捞权等准物权。【例题单选题】根据物权法 ,用益物权不包括() 。 (2010 年)案】C【解析】 物权法规定了四类主要的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考点 2】建设用地使用权(拨、转让、继承等方式取得。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出租、抵押。 (“房随地走、地随房走” )7【考点 3】宅基地使用权(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于集体所有的土地。考点 4】土地承包经营权(于从事农业生产的集体组织或者公民个人。集体所有

10、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承包合同”而产生(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权利存续有具体期限。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考点 5】地役权(役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为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依合同约定使用他人不动产的一种用益物权。)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物权。(2)地役权具有从属性,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让与。(3)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在需役地被分割时,地役权为分割后的各部分的利益仍然存在(如果地役权的行使按其性质只关系到需役地的一部分的,则分割后地役权仅在该部分存在) ;在供役地被分割时,地役权就分割后的各部分仍然存在(如果地役权的行使按其性质只关系到供役地的一部分的,则分割后地役权仅在该部分有效) 。(4)地役权是根据“合同约定”而设定的物权。(5)地役权的享有不以对土地的占有为要件,此特点与其他用益物权不同。)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地役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8(2)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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