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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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的探索摘要:环境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是环境法学专fl,Jl-培养的一个重要层次。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在环境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过程中,从确立多元化的培养目标、选择有效的培养方式、确立多维的培养质量考核机制等方面对环境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关键词:环境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探索所谓模式,是指某种事物的标准形式或使人可以照着做的标准样式【1。研究生培养模式是指遵循高层次人才成长规律和社会需求,为研究生构建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以及实现这种结构的总体运行方式。它的构成包括培养目标、培养过程和培养评价【副。环境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是环境法学专门人才培养的一个重

2、要层次,其培养模式正确与否,不仅影响着整个研究生的教育与培养,而且制约着国家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对环境法人才的迫切需求。长期以来,我们将环境法学硕士生的培养目标定位在培养具有较高学术和科研水平的教学和科研人才,从课程的设置、教育方式到培养评价基本上以学术性为标准。;但随着研究生招生规模的扩大和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变化,单一的学术性人才的培养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因而在环境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中,必须转变培养模式,培养能适应社会需要的复合型、应用型高级人才。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在环境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实践中,从培养复合型、应用型环境法学研究生的目标出发,对研究生培养做了积极的探索和尝试。一、确立多元化环境

3、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堵乔目杯1.多元化的培养目标是社会发展的需要现行法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三个层次。对法学硕士培养目标的合理定位是法学教育和选择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的前提。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法学学科学位制度开始逐步建立。由于当时我国高层次教学、科研人才奇缺,博士教育又不发达,硕士学位的培养目标就定的很高,主要是承担培养科研人才的重任。1980 年通过、201X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就明确规定,博士、硕士研究生教育的目标主要是培养学术型人才。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对于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定位于应用型、学术研究型高层次专门人才,但在实际培养工作中却沿用着学术研究型的惟一人才培养、

4、评价标准。环境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作为整个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的组成部分,同样把人才培养和评价标准定位同博士生一样为学术研究型,学生的就业去向主要是大学和研究单位。不可否认,20 多年来,这个层次的教育确实为国家培养了大批教学和科研人员。从我校环境法学专业毕业的学生来看,自1995年在法理学硕士点招收环境法学方向硕士生以来,已毕业了ll届 80 多名学生,进入高校的占80%,其余的只有 20%:进入政府行政执法、司法、法律监督和法律服务部门。然而,时过境迁,如今中国的高等教育正在向大众化迈进,硕士研究生不断扩招,博士教育也得到了大规模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仍按学术型人才培养的硕士研究生再也无法进入

5、高校和研究机构。201X年,我校环境法学毕业的学生还有个别同学进了高校的二级学院,但201X年和201X年没有学生进入高校从事环境法教学和科研,有个别学生进入高校也是作为辅导员或外语教学人员引进。大量的学生毕业后被充实到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律师行业。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和广泛性已成为制约一些地区经济发展、影响社会稳定和威胁群众健康的重要因素。环境质量的好与坏,与一个地方环境法的贯彻落实有密切的关系。无论从执法者还是从守法者的角度,纯法律人才已不适用,掌握全面的环境法专业知识,配备足够的环境法学专业人才,对从根本扭转我国不利的环境局面,强化环境监督管理,改善环境质量,推进

6、环保工作具有实质性意义。因而,社会对环境法学应用型特殊人才的需求在日益增强。目前我国环境法学高等教育的模式,即本科阶段开设普通法学专业或环境学专业,本科毕业后再攻读环境法学硕士,从而成为环境法学的专门学术性人才【 。这样的培养模式也难以适应社会对环境法学人才的需求。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硕士生的培养目标趋向应多样化,其培养应有学术型和应用型的区分。多元化的培养目标既要求从纵向上区分硕士生和博士生的培养目标,更要求从横向上明确学术型学位与应用型学位的不同要求。多元化的培养目标是现代人发展的需要研究生教育的目的不仅要反映社会的需求,而且还要反映作为社会生活主体的人对自身发展的需求。任何教育的根本

7、任务都是为了培养人,研究生教育作为高层次教育同样应当服务于实现人的自我价值的需求。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的思想观念不断更新,人们需求的层次也不断在提升?。因此,在环境法学硕士研究生招生数量不断增加的情况下,我们应当考虑两种情况:一是研究生个体的差异。在生源上,由于国家没有限定条件,没有统考科目,不论是本科、专科还是同等学历。也不论是学工、学农、学医,都可来报考法学专业。这就造成研究生入学后在兴趣、爱好、潜力、基础等方面的不同。二是研究生未来的发展方向。接受高层次的研究生教育是提高现代人社会竞争能力重要途径,当今越来越多的人希望通过接受研究生教育,改善自己的社会地位与经济地位。从实际情况来看,不仅仅

8、有许多应届的本科生希望攻读硕士学位,目前不少已经工作在各种不同职业领域的现职人员也希望有机会接受研究生教育,以求得自身的不断的发展。后一部分人由于工作性质与经历的不同,他们对知识、能力、素质要求不同,需要有不同的培养目标。因此,从人的个体发展和实现目标的差异角度看,环境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应当是多样化的。3.多元化的培养目标是环境法学学科自身发展的需要我们应该注意到,环境法学作为我国部门法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显著特点。第一,环境保护法学是随着环境问题的严重化和国家强化环境管理、加强环境保护立法的迫切需要而产生和发展的。因而具有很强的实践性。第二,作为以环境保护法为研究对象、研

9、究环境保护法的理论与实践及其发展规律的学科,是在法学和环境科学相互渗透的基础上形成的,因而又具有很强的学科交叉性、边缘性。交叉性和边缘性决定了要想对于环境法学有全面的掌握,一是必须广泛汲取其他部门法学学科的知识。如环境民事侵权是指由于环境污染或破坏而导致的对特定或可认定的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精神、环境权益的损害。它虽有别于传统民法上的侵权,但就民事责任上看,不难发现环境民事侵权是传统民事责任在现在的发展,只是更加平衡考虑了受害者的利益。二是必须有其他学科的知识铺垫,尤其是环境科学、生态学等自然科学知识。如前所述,长期以来我国许多大学法学院本科课程设置上并没有把环境法纳入法学核心课程。环境法专

10、业教育的模式一般为本科阶段开设普通法学专业或环境科学专业,本科毕业后再攻读环境法学硕士。实际上只有在硕士研究生阶段,学生才能真正有条件进行环境法理论的系统学习,也是在这个基础上对自己在环境法学领域的发展确定方向。如果按原来的培养模式把环境法学硕士生定位于学术性人才,这三年时间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法律专业进来的学生要补大量的环境科学专业课,而非法律专业进来的学生又要补法律基础课。只能说这个阶段为以后学术研究打下了很好的基础。环境法学学科要发展,大量的基础理论和实践问题要研究,从而为我国环境立法、执法、司法提供帮助和建议,就需要专门从事理论学术性研究的博士生来完成。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把博士生培养

11、目标确定为下一代的研究者,作为研究生教育的卞流阶段,把硕士生培养当作是本科的自然延续,作为博士教育的过渡阶段 C 。这种方式值得我们借鉴。其目的就是考虑到社会的不同需求、研究生培养的不同取向和学科发展的衔接。环境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无论是要满足我国环保事业发展的需要,还是要满足当今环境法学人自身发展的需要,以及环境法学学科发展的需要,都提出了培养目标多样化的共同要求。因此,培养目标多样化是环境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根据我国研究生教育的现状和进一步发展的需要以及社会对高层次人才的多样化需求,环境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定位不再是单一学术型人才,而是复合型人才。具体而言,我们是按以下三种类型确

12、立培养目标:1)过渡型研究生:培养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科研素质的以后攻读博士的人才,对学生的培养侧重于学术研究,在校期间可参与导师的科研项目;2)专门型研究生:培养掌握系统专门知识的高层次人才,以满足社会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的要求;3)适用型研究生:培养适应社会各专门领域对从业人员特定要求的高层次专门人才。二、选择培养环境法学硕士研究生的有效方式培养具有复合型的高层次专门人才,贯穿于研究生的全部教育过程,其中一个重要的课题是如何选择合理有效的培养教育方式,我们法学院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积极探索。1.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优化课程设置复合型的硕士生不仅应该具有相应的有关学科的理论基础,而且应该具备运

13、用相关理论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因此,对研究生的培养应把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两方面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而掌握系统的理论知识必须以合理的知识结构为前提,合理的知识结构的形成则有赖于科学的课程体系。因此,建立面向新世纪的研究生课程体系,是培养复合型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基础。硕士生有两年的学位课程学习阶段,只要课程设置合理,选课得当,打好比较坚实宽广的理论知识基础还是有保障的。我们根据培养复合型人才的目标,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本着 重视个性、强调基础,突出实践,反映前沿,交叉综合 的指导方针对课程体系重新作了调整。第一,大大压缩必修课程门类。以前,我们环境法学硕士点设置必修课太多,多达十几门,且不乏重复开

14、设的现象,而选修课太少,造成学生专业面太窄,知识结构过于单一。这是由传统的单一的学术性培养模式造成的,不利于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前不久调整培养计划时,除了公共基础课外,把专业学位必修课程由原来的16门改为 8门,增加了选修课的比重,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兴趣、能力和需要等来决定每学期的选修课程。这样可以消除必修课程繁多、研究生负担过重的倾向。第二,学分的综合化。我们对研究生课程学习有明确的学分规定,并有必修和辅修之分。所设主修课程应使环境法学硕士生对环境法学科领域知识达到一定水平;对本学科、本专业的国内外新发展、新动态有较为深入的了解;辅修课应是使硕士生进入学科前沿而开设的新理论、新技术及适应学科交叉

15、需要的课程。第三,课程内容的综合化。课程内容设计几大模块:专业的基础课程;扩大知识面和开拓学生思维的前沿学术动态课程;加强培养研究生的实际工作能力的课程;与论文写作直接相关的课程。我们要求学生完成课程学习后,必须花几个月的时间去有关单位实习,然后再回校完成学位论文。我们认为这样的课程设置既可保证学生形成比较系统、完整的知识结构,又可以满足学生个性发展和社会实际的需要。改革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在课程内容的选择和组织上,要尽量避免过分追求学科知识体系的系统化和完整性,要改变把知识传授作为课程教学重点的做法。为此,我们在内容讲授时,要求老师采取专题教学方式,结合自己的学术背景和当前社会实际,为学生

16、介绍有关问题的前沿观点和解决问题的看法和认识。要求学生做到:一是上课不必拘谨,善于讨论、辩论,善于表达个人的思想和观点;二是课后有目的地对某一个问题在进行系统学习的基础上深入研究。在教学方法上,改革传统的以学科知识体系为线索、以教师讲授为主的灌输式的单一教学形式。课程的组织灵活多样,可以教师讲授、学生提问,也可以采取分任务给学生让学生讲授,老师提问。我们在讲授中国环境法课程时,一直坚持期中有两到三次老师和研究生的专题讨论会,由研究生主讲,每次二人,一人担任主持,一人中心发言,其他同学参与提问。这样既可以引导研究生深人思考,促进研究生去钻研问题,解决问题,扩大知识面,又可以培养研究生的口头表达能力和很好的协作、沟通能力,使学生在课程教学中由被动接受转化为主动参与,实现了角色的转变。总之,整个教学过程朝三统一努力,即:教学过程与研究问题相统一;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相统一;业务素质与思想素质培养过程相统一。3.采用灵活有效的研究生指导方式导师是研究生指导过程的主体,决定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在指导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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