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变电建设公司安全施工奖惩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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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GXSBD广 西 送 变 电 建 设 公 司 企 业 标 准Q/GXSBD 208-13-2003代 替 Q/SBD-208.13-1999-安 全 施 工 ( 生 产 ) 奖 惩 管 理 标 准20021210 发 布 20021215 实 施-广 西 送 变 电 建 设 公 司 标 准 化 委 员 会 发 布前 言本 标 准 的 编 制 原 则 符 合 电 力 建 设 安 全 健 康 与 环 境 管 理 工 作 规 定 ( 2002-01-21 实 施 ) , 本 标 准广 西 送 变 电 建 设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GXSBD 208-13-2003是 根 据 企 业 实 际

2、 情 况 制 定 , 其 综 合 性 、 针 对 性 和 实 用 性 更 强 。本 标 准 全 部 替 代 Q/SBD208.13-1999 管 理 标 准 编 写 的 规 定 。本 标 准 与 Q/SBD208.13-1999 相 比 主 要 变 化 如 下 :进 一 步 完 善 了 编 制 依 据 ;增 加 和 修 改 部 分 条 文 。本 标 准 的 附 表 1、 2 为 资 料 性 附 录 。本 标 准 由 广 西 送 变 电 建 设 公 司 标 准 化 委 员 会 提 出 。本 标 准 由 广 西 送 变 电 建 设 公 司 标 准 化 委 员 会 批 准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3、位 : 安 全 监 察 部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 李 泽 斌 冯 文 锐本 标 准 所 代 替 的 历 代 发 布 情 况 为 :Q/SBD 20.13-1999Q GXSBD 208-13-2003代 替 Q SBD 208.13 1999广 西 送 变 电 建 设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GXSBD 208-13-2003安 全 施 工 ( 生 产 ) 奖 惩 管 理 标 准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安 全 施 工 ( 生 产 ) 奖 惩 的 内 容 与 要 求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公 司 主 业 的 各 施 工 ( 生 产 ) 单 位 。 公 司 所 属 的

4、 三 产 单 位 可 参 照 本 办 法 执 行 ,2 引 用 标 准国 家 电 力 公 司 电 力 安 全 生 产 奖 惩 规 定 上 级 单 位 有 关 规 定3 管 理 内 容 与 方 法3.1 奖 励 原 则 和 资 金 来 源3.1.1 阶 段 奖 的 奖 励 原 则 。 各 施 工 ( 生 产 ) 单 位 的 第 一 线 工 人 , 按 工 种 危 险 程 度 的 大 小 , 设 立 不 同 等级 的 风 险 奖 ; 对 从 事 施 工 ( 生 产 ) 管 理 的 工 作 人 员 , 设 立 不 同 等 级 的 责 任 奖 ( 见 附 表 一 ) 。 公 司 机 关的 工 作 人

5、员 , 按 不 同 安 全 责 任 等 级 , 设 立 不 同 等 级 责 任 奖 ( 见 附 表 二 ) 。3.1.2 公 司 拨 专 款 设 立 安 全 奖 励 基 金 , 用 于 阶 段 奖 、 贡 献 奖 及 先 进 奖 的 奖 励 。 财 务 部 建 帐 , 安 监 部 统一 掌 握 使 用 。 对 发 生 事 故 的 单 位 和 事 故 责 任 人 进 行 罚 款 时 , 由 公 司 安 监 部 下 发 罚 款 通 知 单 , 财 务 部 从事 故 单 位 工 资 含 量 中 扣 除 , 作 为 公 司 安 全 奖 励 基 金 。3.2 办 法 、 标 准 及 范 围3.2.1 阶

6、 段 奖3.2.1.1 从 每 年 元 月 1 日 起 , 按 每 半 年 为 一 阶 段 , 年 底 二 个 阶 段 结 束 。 凡 从 第 一 阶 段 至 第 二 阶 段 不 出任 何 人 身 事 故 和 每 个 阶 段 无 人 身 伤 亡 事 故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累 计 少 于 5000 元 ( 含 5000 元 ) , 享 受 阶 段 奖人 员 中 可 连 续 按 照 各 自 等 级 递 增 安 全 奖 ;3.2.1.2 如 发 生 轻 伤 事 故 或 无 人 身 伤 亡 事 故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累 计 达 5000 元 以 上 40000 元 以 下 的 , 则 取消

7、 本 施 工 队 、 车 间 、 工 段 或 本 部 所 属 管 理 部 门 的 安 全 奖 。3.2.1.3 如 发 生 重 伤 及 以 上 事 故 或 无 人 身 伤 亡 事 故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累 计 超 过 40000 元 以 上 的 , 则 取 消该 单 位 本 阶 段 安 全 奖 ; 下 一 阶 段 的 安 全 奖 重 新 从 第 一 阶 段 开 始 , 见 附 表 1。附 表 1 施 工 ( 生 产 ) 单 位 人 员 发 放 标 准 及 划 分 情 况广 西 送 变 电 建 设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GXSBD 208-13-2003安 全 风 险 类 安 全 责

8、 任 类序 号 等 级发 放 标 准 享 受 人 员 发 放 标 准 享 受 人 员1 一 2 0施工队长(车间主任)、安全员、 技 术 人 员3 0各单位经理(厂长)、书记2 二 1 8 线 路 施 工 人 员 2 5各 单 位 副 职 领 导 及 安 监 负 责 人3 三 1 5变 电 、 建 筑 的 施 工 人 员2 0各 单 位 的 部 门 的 负 责 人 、 安监 人 员4 四 1 3 铁塔厂生产人员 1 5施 工 生 产 单 位 的 技 术 人 员5 五 1 0 各施工生产单位未提及的人员 1 0施 工 生 产 单 位 的 其 余 管 理 人员表 二 公 司 机 关 人 员 年 终

9、 安 全 奖 发 放 标 准 及 划 分 情 况序 号 等 级 发 放 标 准 享 受 人 员1 一 3 5 公 司 经 理 、 书 记 、 主 管 安 全 生 产 的 副 经 理2 二 3 0公 司 副 经 理 、 副 书 记 、 总 工 程 师 、 工 会 主 席 、 总 会 计 师 、 总 经 济师3 三 2 5 副 总 工 、 各 部 门 的 正 副 职 、 安 监 人 员4 四 2 0 企 业 管 理 部 、 工 程 技 术 部 、 设 备 机 具 部 人 员5 五 1 5 机 关 其 余 部 室 人 员6 六 1 0 未 提 及 的 其 他 人 员3.2.1.4 守 章 者 必 奖

10、 , 违 章 者 必 罚 , 加 大 施 工 ( 生 产 ) 现 场 监 督 和 奖 惩 力 度 , 每 阶 段 拨 给 公 司 或 基 层安 监 部 门 奖 励 指 标 1000 元 , 用 于 奖 励 本 阶 段 在 施 工 ( 生 产 ) 中 及 时 采 取 措 施 消 除 事 故 重 大 隐 患 或 在解 决 安 全 施 工 ( 生 产 ) 关 键 问 题 , 取 得 较 突 出 成 绩 者 , 奖 励 指 标 使 用 时 必 须 办 理 报 批 手 续 。3.2.2 贡 献 奖 : 对 安 全 施 工 ( 生 产 )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的 个 人 ,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之

11、 一 者 , 由 各 施 工 ( 生 产 )单 位 报 公 司 审 批 后 , 给 予 500 2000 元 的 奖 励 , 并 由 公 司 上 报 上 级 主 管 单 位 参 加 评 比 :3.2.2.1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规 章 制 度 , 敢 于 坚 持 原 则 , 制 止 违 章 行 为 , 避 免 了 重 大 人 身 伤 亡 事 故 或 重 大 设备 事 故 的 发 生 ; ( 公 司 每 年 考 核 一 次 )3.2.2.2 技 术 革 新 项 目 及 合 理 化 建 议 对 安 全 生 产 有 改 进 或 提 高 作 用 ;广 西 送 变 电 建 设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12、 Q/GXSBD 208-13-20033.2.2.3 面 向 施 工 生 产 , 深 入 实 际 , 帮 助 施 工 ( 生 产 ) 单 位 解 决 安 全 施 工 ( 生 产 ) 关 键 问 题 , 取 得 突出 成 绩 者 ;3.2.2.4 在 领 导 组 织 本 单 位 的 安 全 施 工 ( 生 产 ) 中 , 采 取 的 措 施 得 力 , 使 本 单 位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取 得突 出 成 绩 , 按 公 司 与 基 层 单 位 签 订 的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书 , 实 现 年 度 安 全 目 标 的 。3.2.3 先 进 奖 3.2.3.1 公 司 实 现 年 度

13、安 全 目 标 , 荣 获 自 治 区 级 以 上 表 彰 的 , 公 司 在 职 人 员 一 次 性 给 予 适 当 的 奖 励 。3.2.3.2 每 年 评 选 一 次 安 全 施 工 ( 生 产 ) 先 进 单 位 和 个 人 , 给 予 精 神 和 物 质 奖 励 。 由 公 司 安 监 部 考核 , 申 报 公 司 领 导 批 准 。3.2.4 受 奖 范 围 3.2.4.1 公 司 在 岗 的 职 工 。3.3 综 合 考 核 办 法3.3.1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 施 工 队 、 工 段 、 车 间 发 生 轻 伤 事 故 或 本 阶 段 无 人 员 伤 亡 的 事 故 损

14、 失 额 在5000 元 以 上 者 , 取 消 本 队 、 工 段 、 车 间 当 阶 段 安 全 奖 。 3.3.2 施 工 队 、 工 段 、 车 间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不 健 全 , 无 原 始 记 录 和 台 帐 , 不 坚 持 班 前 “三 交 ”会 , 不 教 育 施 工 ( 生 产 ) 人 员 遵 章 守 制 , 本 阶 段 累 计 违 章 达 6 人 次 ( 公 司 或 本 单 位 检 查 发 现 累 计 数 ) 者 ,取 消 本 队 、 工 段 、 车 间 当 阶 段 安 全 奖 。3.3.3 公 司 每 月 对 施 工 ( 生 产 ) 单 位 的 施 工 队 、 工 段 、 车 间 进 行 安 全 检 查 , 对 有 关 施 工 ( 生 产 ) 人员 进 行 安 全 施 工 ( 生 产 ) 常 识 提 问 , 当 阶 段 累 计 有 30 的 回 答 不 及 格 的 , 扣 罚 本 队 、 工 段 、 车 间 当阶 段 安 全 奖 的 50 。3.3.4 施 工 ( 生 产 ) 单 位 或 施 工 队 、 工 段 、 车 间 , 接 到 隐 患 通 知 后 , 无 故 不 及 时 整 改 或 不 听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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