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复核检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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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复核检验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保健食品注册检验、产品质量复核检验(以下分别称注册检验、复核检验)行为,依据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复核检验管理办法(以下称检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了注册检验的申请和注册检验、复核检验的受理、样品检验、 检验项目、检验时限、 检验报告编 制等内容。本规范适用于注册检验、复核检验工作。第三条 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遴选确定的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以下称注册检验机构)承担本规范规定的注册检验、复核检验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第四条 申请注册检验的单位(以下称申请单位)申请国产保健食品注册检验的, 应当

2、向产品试制所在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抽样申请,填写抽 样申请表(见表 1)。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抽样申请表后,应当及时委派 2 名以上抽样人员到产品试制现场,随机抽取同一名称、连续三个批号的样品,并用封签封样,填写抽样单(见表 2)。抽取样品的数量由申请单位确定。第五条 待抽样品应当包装完整,样品标签应当标明产品名称、保健功能、规格、批号、生 产 日期、保质期、申请单 位名称、生 产企业名称等信息,允许无产品包装设计内容。第六条 抽样人员、申请单位的授权负责人应当在封签、抽样单上签 2 字,注明日期,并加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印章和申请单位公章。抽样单一式五份,一份省级

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留存,四份交申请单位。第七条 委托生产的,申 请单位(委托方)可委托实际生产企业(受托方)在抽样申请表及抽样单中签字、盖章,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实际生产企业提交抽样申请时应当出具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委托授权书。第八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抽样编号采用汉语拼音大写加阿拉伯数字,编码共 17 位,如 GZC11000020090001。(一)前 3 位:保健食品及其检验类别代号(G 表示国产保健食品, Z 表示注册检验, C 表示抽 样);(二)第 4 位至第 9 位: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见表 3);(三)第 10 位至第 13 位:抽样

4、的年份号;(四)第 14 位至第 17 位:抽样的顺序编号。第九条 申请单位向注册检验机构提出注册检验申请,填写保健食品注册检验申请表(以下称注册检验申请表,见表 4)。同时,国产保健食品应当提供封样样品、抽样单及有关资料,进口保健食品应当提供未启封的市售样品及有关资料。注册检验申请表和样品需经注册检验机构确认。注册检验申请表一式两份,经注册检验机构确认后,一份注册检验机构留存,一份交申请单位。第十条 申请单位应当根据本规范第四章的要求确定检验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向同一注册检验机构申请安全性毒理学试验和功能学动物试验。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应当一次性提供注册检验所需包装完整的样品, 3 同时提交产品

5、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 说明书等注册检验所需资料。申请单位对提交的样品和资料负责。第十二条 注册检验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受理部门,并指定专人负责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复核检验受理工作。对样品及有关资料进行接收、登记、标识、 审核、流转,并建立程序,保存相关 记录 ,保证样品在注册检验机构内的传递安全。第十三条 注册检验机构受理保健食品注册检验申请时,应当对注册检验申请表、 样品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在产品配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说明书 上加盖印章。符合要求的, 进行注册 检验受理编号并出具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受理通知书(以下称注册检验受理通知书,见表 5);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 时以书面或适当方式

6、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注册检验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注册检验机构留存,一份交申请单位。注册检验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注册检验机构公章。注册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保健食品产品质量复核检验通知书(以下称复核检验通知书)、产品质量标准及连续三个批号规定数量的复核检验用样品后,进 行复核检验受理编号。第十四条 注册检验、复核检验受理编号是注册检验、复核检验的唯一编号,应 当与注册检验受理通知书、复核检验通知书、检验报告、检验样品编号一致。注册检验、复核检验受理编号应当分别采用汉语拼音大写加阿拉伯数字,编码共 13 位,如 GZ00120090001。(一)前位:保健食品及其检验类别代号(G 表示国产保健

7、食品,J 表示进口保健食品,Z 表示注册检验,F 表示复核检验);(二)第 3 位至第 5 位:注册检验机构编号; 4 (三)第 6 位至第 9 位:注册检验、复核检验受理的年份号;(四)第 10 位至第 13 位:注册检验机构受理保健食品样品的顺序编号。第十五条 首个受理进口保健食品注册检验申请的注册检验机构负责对需送往其他注册检验机构的同一名称、同一批号的样品进行封样,并附上注册检验申请表和注册检验受理通知书复印件。第十六条 注 册 检 验 机 构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收 费 ,并 出 具 法 定 收 费 凭 证 。第三章 注册检验与复核检验第十七条 注册检验、复核检验前,检验

8、人员应当对检验样品的完整性进行检查。 检验实施过程中应当记录样品的使用情况,并保存相关记录。第十八条 注册检验机构应当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项目内进行样品检验。检验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对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未规定,且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未作检验方法规定的项目,注册检验机构应当按照与申请单位相互认同的方法进行注册检验,并对该方法进行验证。注册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被检产品质量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复核检验。第十九条 安全性毒理学试验、功能学动物试验、功能学人体试食试验、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检测、卫生学试验、稳定性试验以及兴奋剂、违禁成分检测应当使用同一批号的样品(益生菌、奶制品

9、等产品保质期短于整个检验周期的产品除外)。第二十条 进行功能学人体试食试验之前,应当先完成必要的安全性毒理学试验、 卫生学试验,并出具书面证明,安全性毒理学试验、卫生学试验不合格的样品不得进行功能学人体试食试验。 5 第二十一条 检验结果应当科学、真实、准确。检验原始记录应当真实、规范、完整,并按有关 规定保存。第二十二条 检验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样品存放场所,并指定专人负责保存检验用样品。样品应当妥善保管,分类存放,标识清楚,以其所在位置和标识来区别样品的“待检” 、“在检”、 “已检”的状态。对有特殊要求的 样品,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样品的存放符合相应要求。样品留样应当保存至样品的保质期

10、结束,留样期内的样品不得挪为他用。第二十三条 注册检验机构应当于每月 10 日前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上月发出检验报告的月报信息表(文字版一份,并附电子版,见表 6),并应 当每年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注册检验、复核检验工作年报信息表(见表 7)。第四章 检验项目第二十四条 申请单位提出注册检验申请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等规定,确定安全性毒理学试验、功能学动物试验、功能学人体试食试验、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检测、卫生学试验、稳定性试验等相应的检验项目。第二十五条 根据产品原料、剂型、工 艺、保健功能等的不同,需要进行原料品种鉴定、菌种毒力试验、兴奋剂、 违 禁成分检测、纯度检

11、测等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相应的注册检验项目。第二十六条 复核检验项目为被检产品质量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 6 第五章 检验报告编制第二十七条 检验报告应符合本规范要求的体例(见表 8),包括封面、声明、检验结 果等内容。第二十八条 检验报告分为注册检验报告和产品质量复核检验报告。其中,注册检验报告分为安全性毒理学试验报告、功能学动物试验报告、功能学人体试食试验报告、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检测报告、卫生学试验报告、 稳定性 试验报告等。第二十九条 检验报告应当载明注册检验或复核检验受理编号、样品名称、性状、规格、数量、批号、保质期、保存条件、申请单位名称、生产企业名称、检验项 目、 检验 依

12、据、收 样日期、检验 日期和检验结果(数据)等信息,并有检验 人、 审核人、授权签字人签字、日期和加盖注册检验机构公章。检验报告所载明的信息应当与注册检验申请表、注册检验受理通知书或复核检验通知书的相关信息一致。第三十条 检验报告中的检验依据应当写明每个检验项目所用标准、规范(含出版年号)等检验方法的名称与编号(含方法序号)。第三十一条 检验报告中有分包项目时,应当对分包项目予以说明。第三十二条 检验报告除在检验结果处加盖注册检验机构公章外,一页以上的检验报告还应当加盖骑缝章或逐页加盖公章。封面日期应当填写注册检验机构授权签字人的最终审核日期。检验报告空白处应当有“以下空白” 标记。第三十三条

13、 注册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一份注册检验机构留存,两份交申请单位。 产品质量复核检验报告一式四份,一份注册检验机构留存,一份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附复核检验通知书复印件),一份抄报申 7 请单位所在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份交申请单位。第三十四条 申请单位凭注册检验受理通知书领取检验报告,并进行登记。第三十五条 申请单位对注册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原注册检验机构提出复核申请。第三十六条 检验报告不得涂改增删,注册检验机构不得对已经出具的检验报告进行变更。申请单位申请变更单位名称、生产企业名称或检验报告出现打印错误时,注册检验机构经确认后可以出具补充检验报告并说明理由。申

14、请变更上述事项的,申请单位应当填写变更申请表(见表 9)。第三十七条 注册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不符合有关规定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要求其重新出具报告。重新出具的检验报告签发日期应当为实际签发日期。第三十八条 申请单位不得将检验报告用于产品标签、广告、评优及商品宣传等。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 本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此前发布的相关文件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附表:1.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抽样申请表2.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抽样单3.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4.保健食品注册检验申请表 8 5.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受理通知书6.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复核检验月报信息表7.保健食

15、品注册检验机构年报表8.保健食品检验报告体例9.保健食品检验报告变更申请表 9 附表 1: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抽样申请表样品名称抽样数量样品形态 样品规格保存条件常温 阴凉 避光 密闭 其他 温度() 湿度(%) 样品包装玻瓶 纸盒 塑料瓶 铝塑 塑料袋 复合膜其他 外包装情况无破损 无水迹 无霉变 无虫蛀 无污染 其他 名称地址 邮编申请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名称地址 邮编生产企业联系人 联系电话备注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单位公章注:1.本申请表一式三份,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一份、注册检验机构执一份、申请单位执一份。2.委托生产的,申请单位可委托实际生产企业在“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 “申请单位公章”栏签字、盖章。3.本表填写内容应完整、清晰、真实,无需申请的项目填写“无” 。 10 附表 2: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抽样单样品名称 抽样编号抽样数量 样品形态样品批号 样品规格生产日期 保质期保存条件常温 阴凉 避光 密闭 其他 温度() 湿度(%) 样品包装玻瓶 纸盒 塑料瓶 铝塑 塑料袋 复合膜其他 外包装情况无破损 无水迹 无霉变 无虫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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