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立法”应形成制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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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入等。申报种类和时间,大致可分为初任申报、日常申报和离职 申报三类 受理机构,应当建立专门的机构加以受理、审查与监 督,并确保审查与监督效果的客观性与公正性。申报程序包括自 主申报、财产审查与依法公开三个环节。此外,应设置行政、民事、 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以保障立法的实施。圃 “专家立法”应形成制度规范 阿计在2o14年第3期民主与法制撰文“专家立法”应形成 制度规范认为,将深谙法治理念、具备专业素养的“立法精英”推向 立法前台既能使立法在起跑线上就获得足够的智力支持更重要 的是能有效摆脱不当的利益干扰,消解“部门利益法制化”等危险。 不过,“专家立法”同样存在弊病。比如,专家学者因缺乏对执

2、法实践 的切身体验所设计的立法草案往往过于“超前”、“理想化”而不具 可操作性 “专家立法”仍然无法避免受到强势利益群体的不当影 响,或者被部门意志所绑架。并且,当“精英”过度控制立法设计,也 往往无形中剥夺了各利益群体的立法话语权,甚至以专家的偏见 淤塞民意的诉求。防止“精英立法”缺陷的根本出路,在于设置相应 的制约和补救措施。比如同时委托几所高校分别起草法规草案, 就有利于思想竞争和智力互补,以防止视野的偏狭。此外,专家文 本还应接受听证、评估、征询公众意见等各种民主、公开机制的检 阅,使民意表达有效制衡精英思维,进而达成“大众立法”与“专家立 法”之间的合理平衡和融合。从更深层的改革而言

3、,为了使“专家立 法”扬长避短,还不妨探索“混合起草”等模式,由专家、部门、利益关 系方、公众代表等共同参与法案起草,从立法起点就构建起公平的 博弈平台使每一种声音都得到倾听,每一种主张都有机会表达。凰 司法“去行政化”改革 龙宗智、袁坚在法学研究12014年第1期撰文深化改革背 景下对司法行政化的遏制认为,司法行政化违背了司法运行和 建设的内在规律。遏制司法行政化需通盘考虑、系统决策、配套实 施。一是重塑法院的功能。确认法院既具有服务性和从属性的同 时,还具有相对独立的司法功能;适当强化司法审查功能,扩大行 政诉讼案件的受诉范围赋予刑事诉讼中的刑事侦查行为以可诉 性:适当强化审判功能;适当强

4、化终局纠纷解决功能。二是尽力阻 隔行政性要素进入审判,建立审判独立的“二元模式”。阻隔外部 行政力量进入法院审判活动,必须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 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 法管理制度:阻隔行政力量进入合议庭。必须健全司法权力运行 机制,限制院长、庭长决定个案的权力,改革审委会制度;同时确 认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三是法院管理要“去行政化”。审 判管理应当注意遵循审判规律,限制和规范院长、庭长利用层级 管理的审判权干预合议庭审判;改革法院内部的司法行政管理方 法治视角 f 式,形成以法院为中心的法院;改革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业务 管理关系,遏制上下级法院关系

5、的行政化。四是推进法官职业化 和评审法官制改革。圃 行政审判体制改革的前提与方向 杨小军在2014年1月27日学习时报撰文行政审判体制改 革的前提与方向认为,改革行政审判体制有三个大前提。一是 必须把它放在我们国家整个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要和大 的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方向相吻合。二是行政审判体制的改革 要放在解决当前的实际问题,主要有行政诉讼的边缘化、行政审 判乃至于整个司法审判解决问题的能力不足、司法和行政审判 公正性不足等。三是要放在解决矛盾纠纷系统的大背景下。改革 司法体制,主要是解决三个问题,改革三个方向。首先是去地方 化。党的文件、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已经明确了去地方化的 内容,确

6、保法律在全国统一、正确地实施,其中包括了错位管辖, 管理体制人、财、物适当地脱离地方。在这个方向下,我们也要解 决好个案的监督问题地方机构不能对个案过问、干预。其次是 要去行政化 一方面是行政化处理上下级法院关系的做法必须 改革另一方面是案件审理过程的行政化也需要改革。第三是去 循环化。不论是当前的行政审判还是整个司法审判,都处在整个 矛盾纠纷解决的循环体系中,纠纷矛盾的解决、案件的裁处过 程似乎成为了一个圆而不是一条线 这是应当改革的体制问 题 公民如何参与现代治理 吴思在炎黄春秋12014年第1期撰文公民做什么:读三 中全会(决定)认为十八届三中全会把现代治理作为全面深化 改革的新目标显示

7、了历史的主动性。社会和公民参与现代治 理这是一个过程。也是一套现代化程度的衡量指标,公民可以 在以下方面积极作为。一是权力监督层面,如监督领导干部公布 财产制度的落实、继续促进公权力信息的公开、长期跟踪评价政 府权力行使状况等。二是人大和政协领域,如积极参与立法,发 表自己的意见:主动表达各种关切,与官方共同探索建立表达关 切的制度化渠道等。三是法治领域,如跟踪监督违宪行为能否得 到追究,违宪审查制度能否确立,推进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 法性审查机制积极参与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制度等。四是 社会管理领域 公民进入新开放的社会治理领域,可以成为政府 的替代者。总之,无论在哪个领域,公民都有共同可做之事:倡导 提议,过程参与,评议监督,关注传播,同时探索社会参与的制度 化途径。改革必然困难重重,面对困难很难讨巧,惟有不屈不挠, 坚持到底。但是应该把握分寸,注意维护官民双方改革的共同基 础适当妥协逐步推进,尽量在双方共同认可的空间内争取良 性互动 I豫 堕 民一 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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