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管理,规范再生资源增值税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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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为了加强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管理,规范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审批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57 号)和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 号 )等有关规定,财政部驻内蒙古自治区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与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审批操作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联系人:财政部驻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李军,电话:0471-4814221;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赵刚,电话:0471-4192152。附件:2内蒙古自治区再生资源增值税退

2、税审核审批操作办法( 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8157 号)、 财 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 7 号) 和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财监 2003110 号通知印发)等规 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是指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规 定,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终审的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第三条 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审批工作遵循合理合法、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精简高效、权责对等、监督制约的工作原

3、则。第四条 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审批实行分工负责:由申报人所在地的盟市财政局或在财政管理体制上实行自治区直管的旗、县、区、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初审部门” )负责初审;由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以下简称“ 复审部门” )负责复审;由财政部驻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 终审 部 门” )负责终审 和审批。第五条 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工作程序为:申报人申请,3财政机关进行退税资格认定和审核(初审、复审和终审)、批复、退付。第二章 申报与审核第六条 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一般按季申报,但增值税月缴税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可按月申报。终审、复审部门可根据实际对上述标准进行调整。第七条 适用再生

4、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的申报人,直接向当地初审部门申报退税,并报送如下书面资料:1、退税申请报告(以正式文件上报);2、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及人民银行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的书面申明。书面申明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3、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原件。要求逐票填列增值税入库情况并加盖企业公章;4、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审核表(见附表一);5、申报期内税款完税凭证原件和复印

5、件;6、申报期内各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7、申报期内的“资产负债 表” 、“损益表”复印件;48、申报期内的“银行存款 ”和“现金”日记账 、银行存款对账单复印件;9、税务机关出具的申报期内不欠税证明或稽查结论;10、其他资料。申报人首次申报时,还需报送以下书面资料(以后申报可不再提供,如有变更,应及时提交变更资料):(1)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表二);(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3)主管国税局批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料复印件;(4)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规定应当向有关机关备案的,须提供有关机关核发的备案登记证明的复印件;(5)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

6、屋产权证或者其租赁合同的复印件;以上资料复印件均需写明“与原件一致” 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 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 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审核表和退税期内税款完税凭证原件为一份,由初审机关逐级上报;其他资料须报送一式三份,初审、复审和终审部门各留存一份。第八条 初审部门应明确有关科室或专人负责退税初审工作,并建立经办人受理登记、审核、科室负责人复核、分管领导审(核)签制度。初审部门应按照有关政策,认真审核申报人是否具有享受退税的资格,申报资料要件是否齐全。对经审核符合条件5且申报资料要件齐全的,应在收到申报资料当日受理,并在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一)对申报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初审部门一般

7、应开展现场审核,制作退税审核工作底稿(见附表三)。对于申报人第一次申请退税的,应当在上报初审意见前派人到现场审核是否符合有关条件;有特殊原因不能做到的,应在提交初审意见后 2 个月内派人到现场审核是否符合有关条件,发现有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通知复审和终审部门。初审部门应着重审核申报人是否具有享受退税的资格;审核退税申报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再生资源销售申报缴纳税款的真实性;申请退税金额计算结果的准确性等。(二)完成初审后,初审部门以正式文件同时向复审和终审部门提交初审意见,并附经签署意见的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审核表、 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需盖公章)和申报人其它申请资料。上报的初

8、审意见需列明:1、申报人是否具有享受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的资格;2、是否同意退税及拟同意退税的金额;3、核减退税金额的原因、依据及计算方法;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三)初审部门应当于每年 3 月底前向有关公安、商务、环保、税务和人民银行等机关核实申报人退税申明内容的真6实性,并将结果报送复审和终审部门。第九条 复审部门收到初审部门的初审意见后,应在 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审核的重点是:审核初审部门送审资料是否完整、合规;初审部门在初审中对退税政策把握和计算方法是否准确等。复审完毕后,复审部门应在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审核表和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上签署复审意见(也可另附详细复审意见)并加盖单

9、位公章后,及时报送终审部门。第十条 终审部门收到复审意见后,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的重点是:对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复核,申报人适用退税政策的合规性以及退税金额的准确性等。第十一条 初审、复审和终审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核,但发现有申报资料不完全符合要求,或存在疑点需要核实的除外。第十二条 终审完毕后,终审部门向初审部门下达批复文件,同时抄送复审部门以及有关财政、国税、国库部门和申报人,并在申报人完税凭证的原件上加盖“财政机关已退付” 专 用章。第十三条 呼和浩特地区的退税申请,由终审部门直接开具收入退还书,送达相关国库办理退税事宜。呼和浩特市之外的初审部门接到终审部门的批文后,应在

10、次日(节假日顺延)开具收入退还书,送达相关国库办理退税事宜。7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四条 初审部门要建立退税统计台帐,按户逐笔登记受理、初审、退付情况。建立健全退税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归集、整理和妥善保管有关退税资料。第十五条 初审部门应按月与国库进行对帐,核对税款退付的预算级次是否正确,国库退付数与批准退付数是否一致。第十六条 初审、复审和终审部门应积极关注退税政策执行情况和执行效果,积极开展相关调研工作,提出相应的管理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改善退税管理。第十七条 终审、复审部门应加强全区范围内退税政策执行情况的管理,对退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适时检查和督导,督促初审部门提高初审工作质量和效率。(一)

11、抽查申报人是否具有享受退税的资格,退税申报数据、资料是否真实完整,申请退税金额计算结果是否准确等。(二)不定期地抽查各地区财政和国库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退税,是否存在不执行退税批复、不及时落实退税政策等问题。第十八条 申报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退税款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罚,取消其退税资格并追缴骗取的退税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8第十九条 初审、复审、终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廉政制度与工作纪律,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手段刁难申报人。否则,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并由财政部驻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解释。附表一: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申报审核表附表二: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三:退税审核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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