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必须树立法制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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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和谐社会必须树立法制权威笔者已有二十年基层法官的工作经历,见证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人民法院审判事业的发展历程,在深感作为法官的高尚与荣耀的同时,也曾有情与法、理想与现实碰撞的困惑,但从未像现在这样感到尬尴与无奈。法院日益受到来自社会各方的压力,各种社会矛盾焦点和不同的利益诉求,都需要法院来平衡裁决。在社会转型期,法制国家渐行推进,尚没有形成法制的权威。我国司法活动中法院及法官工作的不和谐,司法活动缺乏权威,这是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奋斗目标不相符合的。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普遍稳定的社会公信尚未形成,冲击破坏了司法公信力。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是一个不断探索实践

2、的进程,在这个过程中,旧的体制不断淘汰,而新的体制尚不能及时建立健全,尚未形成持续有效的社会公信体系。时而会出现空档和失序,普遍稳定的社会公信力都受到了影响,作为社会活动调节器的法院及法官的公信力自然也受到了冲击和质疑,司法权威受到了破坏。二、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的集中反映。当前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期和矛盾凸现期,法院成为各种利益矛盾纠纷的集散地,在承载了更多重负的同时也必然产生了更多的矛盾。利益诉求的多样性和司法裁判的终局性使法院处于社会矛盾的风口浪尖上,而法院不能拒绝裁判的司法特性决定了其必然处于既要努力工作而又饱受指责的无奈境地。- 2 -三、信访制度被不正当利用。我国的信访制度本

3、是党和政府用来加强与人民群众沟通并化解人民矛盾的途径,但现在该制度已处于两难境地。一方面,出于发展和稳定的需要,信访机构必须充分发挥作用,另一方面,它越有所作为,群众对它的期望值就越高,进而引发更多更大的信访。信访工作的强化在无形中损害了正常的司法程序,削弱了司法权威。于是出现了群众“信访不信法”的怪现象。四、司法体制的地方化和行政化,违背了司法规律。其结果是用行政手段管理法院和法官,法院在人事、财政上均依赖于地方,在国家司法中参与了行政因素和地方因素,法院及法官不得不对上级负责而不能完全对法律负责,不能真正地依法独立办案。这破坏了法院的中立、公正形象,造成群众宁愿相信通过党和政府机关的信访活

4、动,也不愿通过法院进行诉讼活动,降低并削弱了司法公信力。司法的行政化也造成了法官待遇的纯公务员化,将法官的政治、经济待遇等同于普通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这在以前法官来源多样、素质参差不齐的时期尚能认可,但在法官专业化、职业化的今天则属变相贬低了法官价值。法院及法官社会地位和价值的低廉,必然影响到其所从事的司法活动的权威,衍生出腐败现象,同时也必然地造成法官流失、法院人才断层。五、个别法院管理不严、个别法官的素质不高影响了公正权威形象。法院及法官的主流是好的,但也存在个别法院执法不严、管理混乱,个别法官执法不公、办案不公、办人情案等问题,甚至出- 3 -现腐败现象。这虽属极少数,但其影响不容低估,直接影响了法院及法官的公正形象,损害了法院及法官的权威及社会公信力。这也说明在加强审判体制改革、制度建设的同时,加强人民法院的队伍建设刻不容缓。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树立社会主义法制权威” , “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的要求。我们相信,随着我国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深入,通过各级法院和广大法官的共同努力,一定会重塑法院及法官权威,构建和谐的司法审判活动,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及法官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如此则是法院及法官之期盼,人民之福祉,国家之大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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