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三违”考核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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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宝黔煤矿“三违”考核实施细则煤矿“三违”是导致煤矿 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所以加大 对“三违”行为的查处与考核是减少事故发生的有效手段。为了统一认定“三违” 行为、 规范“三违”考核标 准,特制定宝黔煤矿“ 三违” 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 劳动纪律管理规定第 1 条 员工上岗前,必需经过安全教育培 训合格,并办理好用工手续后方可上岗。未经教育培训合格或未办理正常用工手续的,用工单位不得安排上岗。违反本规定的,按 50 元/人次考核用工单位,当事人不予计考勤;造成事故的,追究用工单位责任人安全责任。第 2 条 员工上班前,必须提前 30 分钟参加进班会。 (早班 7:30、中班 15:30、晚

2、班 23:30)没有参加进班会的,不准入井作业。强行入井作业的按旷工处理,造成事故的,按安全事故联防制度中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第 3 条 员工上班前 4 小时或班中禁止饮酒。班前 4 小时饮酒和班中饮酒的,禁止入井作业。强行进入井下的,按旷工处理,另按 200 元/人次考核井口值班员 ,造成事故的,按公司安全事故联防制度中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第 4 条 员工入井前,必须自觉接受检身,不经检身或检身不合格的,禁止入井作业。未经检身或检身不合格的而进入井下作业的,按矿工处理;造成事故的,按公司责任追究制度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责任追究。出现不 检或漏检的,按 50

3、元/人次考核检 身员。第 5 条 入井作业人 员进、出井( 临时出井的,必须经所在班班长、安全员同意)时,必须自觉到检身房登记。进、出井人员不到检身房登记或请人代签的,按 50 元/人次考核。第 6 条 入井作业人员入井前,必须劳保用品穿戴整齐(衣物无化纤、安全帽帽带戴好、纽扣齐整并扣好、安全帽无破损、急救器、矿灯按要求系挂腰间且满足井下安全作业要求等),劳保用品佩戴不合格的,禁止井下作业。劳保用品不合格的而强行进入井下的,按 50 元/人次考核当事人、井口检身员;井下作业中帽带不系、急救器、矿灯不按规定佩戴或纽扣敞开2的,按 20 元/人次考核当事人,多次(多次指两次以上,其中包含两次)重复

4、违章的,加倍考核或进行责任追究。第 7 条 人员进出入井,必须按规定的行人路 线(主井口)进出,禁止从其它非规定路线进出。违反规定的,按 100 元/人次考核,累教不改的,加倍考核。第 8 条 作业人员入井前,应自觉将随身携带的违禁物品(包括烟叶、打火机、石英表、手机、随身听等易燃易爆物品、或可能产生静电物品等)带入井下。违反本规定的,按 100 元200 元/人次考核当事人和检身员,造成事故的,按责 任追究制度相关条款进行责任追究。第 9 条 员工正常休假时,必须严格按公司有关休假管理的程序, 认真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得到批准(特殊情况可以先电话请假后补办手续)。禁止未经请 假或未得到批准而

5、随意休息。违反规定的,按 100 元/次考核;严重影响生产的,按旷工处理。第 10 条 员工当班期间,禁止脱岗、睡岗、窜岗、提前离岗或做与本岗位无关的事情。违反本规定的,按 50 元-100 元/人次考核;影响生产的,加倍考核。造成事故的,按公司责任追究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第 11 条 井下作业现场禁止相互辱骂、打架斗殴等不文明现象发生。发现骂人的,按 50 元100 元/人次考核;出现打架斗殴的,按 200元500 元/人次考核或辞退。第 12 条 井下作业人员禁止随意穿越栅栏进入密闭巷道(或已悬挂警示标识巷道)或采空区。违法本规定的,按 200 元500 元/人次考核,情节严重的

6、,予以辞退。第 13 条 井下作业人员休息时,禁止在运转设备 附近、火工品附近、或有发生片邦、冒落、中毒等危险区域就地休息。违反本规定的,按 50 元100 元/人次考核;情节严重的,加倍考核。第 14 条 井下作业人员必须自觉地服从现场管理,禁止嬉闹、辱骂、殴打或不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监管。辱骂或不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监管的,按 100 元500 元/人次进行考核;殴打现场管理人员的,交由公司保卫部门处理。3第 15 条 进出井人员在行走途中,禁止将锐利物品(包括铁锹、钢钎、钻头等)扛在肩上,可以采用专用工具包好后转运的,必须事前包裹好。违反本规定的,按 50 元/人次考核;造成他人伤害的,由当事人

7、承担责任。第 16 条 井下作业 人员在行走过程中,禁止搭矿车、放飞车,禁止横跨有矿车正在运行轨道(包括提升巷道)。违反本规定的,按 100 元/人次考核。第 17 条 矿井安全生产设施、附件、安全标识(包括通风、通信 、运输、机电、消防、气防、供电、防尘等)禁止随意折除、 转移、损坏。随意挪用、转移安全设施、标识的,按 50 元-100 元/ 次考核当事人;随意损坏安全设施、标识、安全附件的,照价 赔偿 ;出现盗窃安全设施、安全附件如供电通信线缆、运输设备部件等,交由公司保卫部门处理。第 18 条 保持作业现场、行人通道畅通整 洁,各施工地点施工结束后,必须做到人撤场地清,一时难以清除或临时

8、备用的,必须摆设整齐。违反规定的,按 50 元/处考核相关责任人。第 19 条 爱护个人防护器材,禁止在井下随意折卸 矿灯、自救器或人为损坏便携式报警等。随意折卸矿灯的,按 100 元/人次考核;私自折开自救器封口或认为损坏便携式报警器的,按物品原价赔偿。第 20 条 严格按交接班管理制度进行交接班,禁止地面交接班、强行交接班或不进行交接班。地面交接、强行交接或不进行交接班的,按 100 元/次考核;交接班内容不清或应该相互签名没有签名的,按 50 元/ 次考核。第二章 一般安全管理规定第 21 条 擅自早上井,晚下井的罚 50 元/人。第 22 条 违犯规定穿化纤衣服下井的罚 50 元/人。

9、井下(包括乘坐人车、猴车 及井下候车时)不戴安全帽或戴安全帽未系带子的一次罚款50 元。第 23 条 入井人员未按规定配戴矿灯、自救器,变配电工或其他人员解灯、脱鞋者,一次 罚款 50 元。第 24 条 不接受检身的罚被检身者 200 元。第 25 条 井下汇假报一次,经查实罚款汇报 人 100 元,造成后果的4另分析处理。第 26 条 岗位工(除上级文件规定开除的其他岗位人员)班中睡觉、脱岗, 查获 一次, 罚款 200 元。第 27 条 入井人员严禁在井下睡觉,严禁在工作岗位上搭设“卧铺”、不准在班中干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如看小说等),查获一次罚款 100元。 第 28 条 地面、井下主

10、要岗位场所,记录必须齐全完整,缺一项记录本罚单位领导 50 元。 当班不记录或记录不清楚,罚当班责任人 50 元。第 29 条 施工地点无措施的罚矿长、技术人员各 500 元。 第 30 条 违章走瓦斯排放巷的,罚 200 元/人。 第 31 条 违章坐电机车头,开除矿籍, 电机车司机不制止的一次罚100 元。 第 32 条 如公司备有人行车必须按时按点发车,如不按规定时间发车,一次罚 井口调度当班责任人 50 元,缺一次(趟)定点人车,罚值班领导 100 元。 第 33 条 不参加规程、措施学习、签字,一次罚 50 元/人。学习、签字后不知道内容的,一次罚 20 元人,含业务或职能科室人员。

11、凡有施工人员未传达规程、措施而上岗的,每查出人次,罚单位技术负责人 30元(已传达但未履行签字手续者,视为未传达);因未传达规程、措施而造成事故者,严肃追究单位技术负责人的责任。 第 34 条 “三违”人员必须进安全科“三违”学习班学习,不参加学习者,一天罚 50 元/人。 第 35 条 高空作业 、危 险场所、人员密集地点进行作业,可能造成人员、 设备 、设施、建筑物等 伤害、损坏时,必 须提前制定切实可行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无措施施工,不按措施作业,引发或造成事故的,对责任者给予 50-1000 元的处罚,造成严重事故的移交相关部 门处理。第 36 条 所有岗位工上岗,都必须经过专门培

12、训并经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持证上岗,凡查出岗位工未持证上岗的,每查出 1 人次,罚当日值班干部 100 元,不持证上岗的每次罚 50 元,无证者上岗每次罚安排人 300元,上岗者 200 元,造成后果的,另行 处理(瓦 检员按其它规定执行)。第 37 条 带超过 2.5m 长的物件坐人车的一次罚款 50 元。第 38 条 对强行爬车的人员,押车人不制止的罚押车工 200 元。5第 39 条 井口 20m 范围内发现烟头罚井口检身工 50 元/个。井口20m 范围内抽烟罚 200 元/人。井口候车点抽烟罚款 200 元。第 40 条 违章(矿车末停稳)上、下人车者,每次罚款 100 元。第 41 条

13、 违章进入采空区、栅栏内大小便的,每 发现一次罚款 200元。第三章 火工品管理第 43 条 运送炸药、雷管,未分装、分运。未使用背箩和木箱的,一次罚 100 元/人。第 44 条 施工地点无炸 药箱、雷管盒,一次罚放炮员 100 元,管理人员 100 元。炸药、雷管混装一次罚放炮员 500 元。第 45 条 炸药箱、雷管盒无锁或不完好,一次罚放炮员 100 元。第 46 条 炸药、雷管乱丢、乱放或丢失,按价值的 20 倍罚放炮员或责任人。造成后果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第 47 条 炸药箱、雷管盒内有炸药、雷管时混装其他材料,对放炮员、班长和 队长各罚款 500 元。第 48 条 未按规定

14、做“炮头” 的,一次罚放炮 员 100 元。边打眼边装药的,一次 罚瓦检员、施工班长、放炮 员各 100 元。第 49 条 爆破员未严格处理爆破故障盲炮、残炮、拒爆及特殊情况下的爆破要求一次罚 50-100 元;第 50 条 未按规定装药,不用“水炮泥”,一次罚放炮员 100 元,造成重大事故的另行处理。放炮脚线、母线明接头,防突头放炮母线无接线盒或接线盒失爆罚放炮员 200 元/处。第 51 条 因放炮、修复巷道或进行其他作 业时,未对作业地段的设备、 电缆、水管、 监控探 头、皮带等设施进行有效保护,罚责任人 200 元。造成设备损坏或引发其他事故的,按价赔偿,并追究责任。第 52 条 井

15、下放炮站岗地点无警戒牌、绳,发现一次对站岗人罚款 100 元,放炮母线长度不够,违章放炮,每次对放炮员罚款 100 元。第 53 条 未按规定实行“三人连锁” 爆破一次, 罚 100 元;第 54 条 未按规定实行“一炮三检制” 爆破一次, 罚 200 元;第 55 条 在电缆或电器附近做药、堆放药者,一次罚 200 元;第 56 条 炮眼的深度、布置、封泥、装 药 量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6罚 10 元/次;第 57 条 启爆器钥匙爆破员不随身携带或交给他人或插在启爆器上,若发现罚 50-100 元/次;第 58 条 爆破母线有短路、破损、鸡爪子、羊尾巴、继续使用一次罚 50-200 元;第

16、59 条 爆破员未严格遭受爆破器材领退制度一次罚 50 元;第 60 条 运送爆破器材要轻拿轻放,严禁冲撞,抛投,乱扔,违者一次罚 50-100 元;第 61 条 爆破前未将母线扭结,造成短路一次罚 50 元;第 62 条 爆破员要坚持“不准” 装药要求, 违反一次罚 50 元;第 63 条 爆破员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得转交他人或下一班人员,一经查实罚 20 元/次,遗失 100-200 元/次,造成后果并追究相应责任;第 64 条 偷拿爆破器材者罚 200-500 元,并开除 矿籍;第 65 条 井下爆破不使用启爆器,用其它电源爆破的罚 300 元/次;第 66 条 爆破员不亲自连结母线的罚 100 元;第 67 条 让工人进入炮区试检脚线、母线 、爆破员外边拧启爆器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罚 200 元;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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