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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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201)农银贷卡领字( )第 号尊敬的客户: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约前,仔细阅读本合约各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注意本合约涉及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的条款。如您有疑问或不明之处,请 向发卡行咨询,或者咨询您的律师和有关专业人士。如需进行业务咨询和投诉,请拨打银行信用卡中心客服热线:4005599。发卡行(下称“甲方” )与金穗 贷记卡申请人(下称 “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领使用金穗贷记卡(下称“贷记卡”)相关事宜,订立本合约。1 申领1.乙方已知悉、理解并同意中

2、国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下称“章程”)。2.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同意并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1)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集并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乙方个人信息和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2)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机构或个人查询、打印、保留、使用乙方信用报告、个人信息和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用途如下:审核贷记卡申请、审核贷记卡担保、贷记卡贷后风险管理及与所申请贷记卡相关的其他事项;(3)将乙方个人信息用于甲方其他产品和服务;(4)基于为乙方提供贷记卡有关服务的目的,将乙方个人信息提供给贷记卡联名合作方、国内外信用卡联合组织、甲方合作服务及外包机构等与甲方签

3、订保密协议的第三方;(5)通过手机短信、对账单夹页等方式向乙方发送与贷记卡业务相关的功能信息、营销信息。(6)基于追索乙方未清偿款等目的,将乙方必要信息提供给与甲方签订保密协议的催收机构,以清偿或追索为限使用乙方有关个人信息。3.甲方恪守对乙方资料信息的保密义务,但法律法规或监管当局规定必须予以披露以及乙方通过本协议授权甲方披露的除外。4.甲方有权决定是否向乙方发放贷记卡,并核定乙方的信用额度,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提供担保。5.乙方为他人申请附属卡的,乙方与其附属卡持有人共享同一信用额度。6.乙方向甲方申请两张(含)以上贷记卡时,甲方根据账户为每张贷记卡分别核定授信额度,乙方全部贷记卡可用授信额度

4、之和不得超过核定的总授信额度。2 使用1.乙方收到贷记卡后,应在卡片背面签名栏签署与申请表签名相同的签名,用卡时需使用签名的,应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2.乙方应妥善保管贷记卡及其卡片信息、密码、交易凭证和身份证件等,不得将贷记卡卡片信息、密码等相关信息泄露给他人,否则应承担责任。3.乙方使用密码、签名(含电子签名)、指纹等甲乙双方 约定的验证方式办理交易或凭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办理交易时所产生的纸质、电 子等记录,均属于交易的有效凭证,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4.按照约定的验证方式,通过甲方验证程序的交易,视为乙方所为。5.贷记卡带电子现金

5、账户的,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挂失,消费交易时不对密码、签名(含电子签名)、指纹等验证方式进行校验,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消费交易均视为乙方所为。6.乙方用卡时,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在安全的技术和商户环境下使用,通过正确的网址、号码进行交易,设置安全性较高的密码,避免使用简单密码或容易被他人猜到的密码(如 123456 等顺序或逆序数列、888888 等多个相同数字、出生日期、家庭电话、手机号码、姓名字母拼音等),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7.贷记卡发生遗失、被盗、灭失等情形的,乙方应立即通过甲方客服热线、 营业网点等渠道向甲方申请挂失。挂失自挂失手续完成后立即生效,生效后不能撤销,甲方将为乙方补发

6、新卡,新卡电子现金账户金额为 0。挂失生效前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但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挂失生效后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但以下情况除外:交易为电子现金交易的;乙方对该交易存在欺诈、串通他人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贷记卡发生伪卡欺诈交易等情形的,乙方应立即通过甲方客服热线提出否认交易声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甲方的调查工作。8.贷记卡损坏,乙方可向甲方申请换发新卡。9.乙方联系方式、联系人等申请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过甲方客服热线、 营业网点等方式通知甲方,否则,由此产生的对账单、催收通知等信函寄失、延误及其他损失由乙方承担。10.出现错账时,甲方将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乙方获

7、得不当得利的,为节省客户时间、维护客户利益,在不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情况下,甲方可以扣划不当得利相关款项并通知乙方。第三条 账户管理1.乙方使用贷记卡外币账户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应遵循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定。2.乙方附属卡的交易款项、费用、利息均记入乙方账户。乙方可以申请止付、注销其附属卡。3.乙方在境外通过 VISA、MasterCard、JCB 等国外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的受理点交易的款项或在发卡银行指定营业网点等办理外币业务时发生的款项,均记入外币账户,在境外的交易由银联提供人民币清算服务的, 记入人民币账户;在境内通过发卡银行指定的特约

8、单位、营业网点、自助机具和具有银联标识的受理点交易的款项,均记入人民币账户(外币业务除外)。4.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在对账单上列明)的,可继续 使用账户剩余信用额度。5.乙方不得利用贷记卡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洗钱、套取现金、生产经营 透支等违规、违法活动,不得出租、出借贷记卡,不得利用贷记卡骗取银行信用。6.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用卡情况、资信变动情况或其他因素,对乙方信用额度定期(每年度)和不定期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乙方信用额度进行调整(调高或调低),并通过电话或短信等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可以向甲方申请调整信用额度,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接受。7.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用卡情况、资信变

9、动情况或其他因素要求乙方为用卡提供担保。8.甲方有权基于乙方资信状况下降等原因或为维护乙方账户资金安全等目的,在已通知乙方或因乙方原因无法通知的情况下暂停乙方贷记卡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9.乙方涉嫌套现、生产经营性透支、提供不实资料办卡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章程、本合 约行为的,甲方有 权 止付贷记卡账户;若乙方资信状况恶化或经甲方认定乙方确属套现、生产经营性透支、提供不实资料办卡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章程、本合约行为的,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使用贷记卡(电子现金交易除外),对相关账户进行止付,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卡片、对未清偿款项进行追索。10.乙方申请办理销户手续的,应全额偿还贷记卡欠款;甲方

10、受理乙方销户申请 45 日后为乙方办理正式销户手续,乙方仍应偿还正式销户手续完成前发生的欠款。第四条 利息和费用1.对当期账单发生的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的其他透支交易(含分期付款),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含)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无须支付透支利息,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免息还款期最长为 56 天,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2.乙方未能按期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息。未能按期偿还最低还款额的, 还应就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支付滞纳金。乙方申请并开通超授信额度用卡服务,且在本周期账单日营业终了前未能偿还超额部分的, 还应就

11、超额部分支付超限费。3.乙方使用授信额度取现及转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透支金额从银行记账日起计息。4.甲方以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息,按月计收复利。利率如有变动,甲方通过门户网站、营业网点公示等方式通知乙方。5.贷记卡账户存入的资金不计付利息,乙方提取时需支付手续费,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电子现金账户资金不计付利息。6.银行的服务价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制定和调整,并在营业场所和门户网站公示。银行将严格按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调整的服务价格收取费用。银行调整服务价格或变更服务合约的,乙方可以在结清透支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和费用等全部债务后终止服务、解除本合约并销卡;双方协商一致的

12、,也可以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合约内容。第五条 对账1.乙方贷记卡发生交易、费用或欠款未还时,甲方应按月向乙方提供对账单。 当期欠款不超过 10 元人民币或 1 美元(或等值外币)时,乙方同意甲方不向其提供对账单。2.乙方应注意查收对账单并及时核对账务;乙方在账单日(在寄出贷记卡时的信函上列明)后 10 日内仍未收到对账单的,应及时向甲方索要。3.乙方有权向甲方免费索取最近 12 期的对账单。4.乙方对对账单上的交易有异议的,应在账单日后 30 日内要求甲方核实,甲方应予核实并答复。乙方如在账单日后 30 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推定乙方认可全部交易。第六条 还款1.人民币账户欠款,乙方可用现金或转账方

13、式偿还;外币账户欠款,乙方可用外币现钞或外汇存款偿还,也可用人民币购汇偿还。2.乙方选择约定账户自动还款方式的,甲方于到期还款日从约定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于归还欠款。乙方应在到期还款日前在约定账户中留存充足的款项。3.乙方同意承担主卡及其附属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正常还款时,还款先后顺序为:费用、利息、上期预借现金、上期分期欠款、上期消费欠款、本期预借现金、本期消费欠款、未到期分期欠款;逾期 190天(含)的,按照先各项费用、利息、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偿还;逾期 91天(含)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利息、各项费 用的顺序进行偿还。4.乙方应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欠款,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未收到还款提示短

14、信、与特约商户或其他第三方机构发生买卖或其他基础交易纠纷等为由拒绝还款。5.乙方未按期偿还欠款,甲方有权停用乙方贷记卡(电子现金账户除外),停用乙方在甲方开立的所有贷记卡。乙方未能按期偿还最低还款额的,甲方将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相关信用信息。乙方分期付款未按期偿还的,除适用上款约定外,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分期计划,未到期欠款提前到期。6.乙方未按期偿还欠款、支付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和费用的,甲方可委托催收机构向乙方催收,可直接从乙方在中国银行各机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但依据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不得划收的账户除外,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由乙方承担。第七条 有效期1.贷记卡最

15、长有效期为八年,逾期自动失效;主卡失效的,附属卡随之失效。2.贷记卡有效期满,甲方依据相关规定及乙方历史用卡记录等情况,决定是否为乙方换发新卡,无论是否换发新卡,甲乙双方债权债务关系不因卡片失效而消灭,乙方仍应履行还款义务。乙方不愿继续使用卡片,须在卡片到期两个月前通知发卡行。3.贷记卡有效期届满后乙方继续使用新卡的,双方不再另行签订合约,本合 约自动适用新卡。第八条 其他约定1.附属卡持卡人应遵守本合约,享有本合约中除专属于乙方的权利,同时承担本合约各相应条款规定的义务。2.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未尽事宜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按照银行卡联合组织、国际组织的规则办理。本合约所称法律

16、法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3.甲方可基于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客户权益、保障交易安全、进行系统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等原因变更本合约,暂停或终止本业务服务,并通过营业场所和门户网站公示等方式通知乙方。乙方不同意的,可以在清偿透支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和费用等全部债务的前提下终止服务,解除本合约;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的合约内容。4.甲方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本合约约定行使抵销权、解除权和扣划相关款项(约定还款账户扣划除外)的,乙方的异议期间为七个工作日,自甲方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之日起计算。乙方声明:本人已仔细阅读本领用合约各条款,甲方已依法向我方提示了相关条款(特别是含有黑体字标题或黑体字文字的条款),甲方应我方要求对相关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说明,我方已经知悉并理解上述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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