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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违反业务规章制度行为经济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制度规定,强化内部控制,从严治行,维护银行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银行员工和各级机构在办理业务中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实施的经济处罚。第三条对经办人员违规操作、责任岗位明确的一般性违规行为,直接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对因管理不到位或多个岗位失误形成的一般性违规行为,对责任单位给予经济处罚,罚款由被处罚单位落实到有关责任人,有关责任领导或部门主管要承担较大的比重;对严重违规行为,经过调查核实后,对有关责任人扣发部分季度绩效工资,对特别严重的违规行
2、为加重处罚,直至扣发责任人一年及以上绩效工资。第四条数错并罚的处罚金额不能低于对其中单项违规行为的最高处罚金额,不能高于所有违规行为处罚金额之和。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 屡查屡犯的。(二) 拒绝或干扰检查的。(三) 阻挠、拖延或拒不执行处罚处理决定的。(四) 打击报复检查人员的。(五) 违规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一) 初次或者过失违规且情节轻微的。(二) 检查前自己主动查出违规问题并如实报告的。(三) 检查中积极配合提供线索的。(四) 检查后认真整改、及时纠正,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损失的,或主动赔偿违规造成的损失的
3、。(五) 本单位或个人抵制无效的。第七条对有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国家财政、审计等机关有明确经济处罚规定的,执行其规定。对违规行为责任人,除按本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外,应给予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的,按规定处理、处分,不得以罚代处;给予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的,应按规定附带经济处罚,不得以处代罚。第八条本规定所称罚款,均指对违规行为责任人和单位扣发绩效工资。第二章违反资金计划、中间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的经济处罚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 200-400 元罚款。(一) 违反利率管理规定的。(二) 不按规定执行大额现金支取审批制度的。(三) 违反利率上限和单笔审批额度组织同业存款的。(四) 未按规定登记、管理重要保险单证的。(五) 未按规定结算保险代理手续费收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