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进一步严格规范操作、防范票据风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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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银行进一步严格规范操作、防范票据风险方案各支行、分行营业部:近期,涉及票据业务的金融诈骗案件频繁发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生的票据案件进行了通报,同时上海银监局亦对上海地区的几家商业银行的票据违规操作进行了严厉处罚。这些案件金额巨大、性质恶劣、商业银行损失惨重。为强化规范操作,防范票据风险,现结合我分行的相关操作情况,特提出以下关于进一步加强票据业务管理的工作要求,请各支行(部)严格遵照执行。一、严格审查贸易背景,把好票据承兑和贴现关。1、办理商业汇票的承兑和贴现业务,必须坚持真实贸易背景的原则。各支行(部)须严格遵循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将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

2、行为作为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前提,以商品购销合同和增值税发票为必备条件开展商业汇票的承兑和贴现业务,作到“四个严禁” :严禁虚开银行承兑汇票、严禁签发融资性的商业汇票、严禁滚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严禁用同一增值税发票多次为企业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或贴现。2、严密关注关联企业互开无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各支行(部)要关注一些企业集团公司利用关联企业,互开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甚至频繁开票,从银行骗取贴现资金,套取银行信用。3、严格审查相关担保手续的合法有效性。各支行(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时,对第三方提供担保的,必须严格审查相关的担保手续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对承兑申请人需缴存保证金的,要严格审

3、查其保证金是否足额到位。二、严格票据审验工作,防止诈骗银行资金。1、严格审查票面要素的真实有效性。各支行(部)在为客户办理商业汇票的贴现或托收时,应认真严格审查:2(1)是否使用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商业汇票,水印是否相符;(2)汇票记载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合规、字迹清楚,付款期限是否超过 6 个月;(3)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的签章是否真实、有效、符合规定;(4)汇票的背书是否连续,背书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的粘单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由背书人签章;(5)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日期、出票金额、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6)汇票是否涂改

4、,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7)商业汇票联和解讫通知联是否同时提交。2、严格审查票据真伪。目前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利用银行票据防伪技术含量不高的缺陷,伪造票据、克隆票据,诈骗银行资金。各支行(部)在办理票据贴现业务时,必须规范票据检验的操作规程,认真审查票据的真伪,不得凭习惯、流于形式地进行审查。3、坚持双人核票制度。对异地银行承兑的商业汇票办理贴现业务之前,各支行(部)必须派双人到承兑银行实地查询、核验,并取得银行承兑汇票的查询/查复书。不得应客户的要求,在尚未办理查询核验或尚未取得银行承兑汇票的查询/查复书时,先行为贴现申请人办理贴现放款;严禁先行办理贴现放款、后补办相关查询核验手续。三、加强

5、内控制度落实,切实防范内部操作风险。1、规范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手续。各支行(部)必须将票据融资全部纳入客户授信范畴。严格审查承兑申请人、贴现申请人的资格,严禁放宽条件、降低标准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或办理商业汇票贴现;要准确把握申请人的信用程度,对其信用等级进行评价和滚动调整,并应根据申请人的信用等级和总分行批准的授3信意见,要求其提供不同水平的保证金和担保物,落实相应的担保措施。各支行(部)在进行商业汇票贴现时,不得随意降低贴现利率,应按照分行的审批意见进行贴现放款,应保证贴现凭证上的贴现利率与下柜通知书上的批准利率一致。2、加强贴现资金管理和监控。各支行(部)要密切关注贴现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情况

6、,严密监控资金流向和回笼周期。要严格执行有关银行承兑汇票垫款的统计和风险分类的管理规定,真实反映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垫款,严禁将到期应纳入银行承兑汇票垫付款项核算的不良贷款转变为在客户信用额度内新发放的正常贷款,从而掩盖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真实风险。3、严密贴现票据的保管和分支行之间的交接手续。对受理的贴现票据,各支行(部)必须将其装入信封并双人加封、入保险柜(箱)加锁保管,会计主管和支行(部)负责人必须定期清查、核实,保证帐实相符,切实防范内部作案。对分支行之间进行转贴现的票据,必须严密交接、签收手续,并且严禁将转贴现的商业汇票和贴现凭证交由通讯员或代办员等非我行正式员工传送。4、严格票据资金(贴

7、现、客户委托)托收手续、明确跟踪责任人。(1)各支行(部)必须严格审查客户的贴现票据或委托收款票据及相关凭证,凭证上的记载事项是否与汇票记载的事项相符;(2)对我行受理的贴现票据,必须时常查看登记簿,在贴现到期日之前匡算好邮程时间及时办理托收手续。(3)在查明付款人的确切地址、发出委托收款后,必须登记发出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4)对异地相关票据的托收,必须坚持使用挂号信,并取得办理挂号的邮局回执,严禁将托收的票据和凭证交由快递公司或其他代邮人员代为办理邮寄手续;(5)对已发出托收的商业汇票和凭证,各支行(部)必须落实4专人跟踪托收款项的收回。明确责任人,对到期尚未收到的托收款项,必须及时进行查询,以防止我行的逾期垫款或延误客户资金的解付。四、坚持重大事项、异常情况的及时报告制度。各支行(部)在办理票据业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和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向分行报告,以及早采取应对措施,防范票据业务风险。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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