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的法律环境与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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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发展银行的法律环境与风险控制,讲座内容,农业发展银行的法律规范与外部监管贷款业务常见问题的法律处理委托贷款业务风险的法律控制一般抵押贷款业务风险的法律控制最高额抵押贷款业务风险的法律控制浮动抵押贷款业务风险的法律控制风险贷款的法律管理银行业的反洗钱机制,1. 农业发展银行的法律规范与外部监管,1. 农业发展银行的法律规范与外部监管,2.贷款业务常见问题的法律处理,2.1表见代理2.1.1表见代理的法源及构成要件,行为人须实际无代理权须客观上存在足以使善意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表象须相对人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须被代理人对代理权表象的发生有过失民事行为合法有效,中国银行合肥市桐城路分理处诉

2、安徽合肥东方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纠纷案,1997年6月6日东方公司与合利公司签订一份“翠竹园”小区整体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东方公司因开发小区资金困难,经与合利公司多次友好协商,同意将小区全部转让给合利公司,余下工程由合利公司出资继续完成。合利公司根据东方公司的全权委托书,组建经营、管理、销售财务机构,保证“翠竹园”小区项目的所有交接,小区项目移交后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由合利公司负责。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东方公司向合利公司移交东方公司的全权委托书、公司的公章、财务章、贷款证以及“翠竹园”小区的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建筑执照等相关文件。合利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丁华俊、东方公司的宋芦生在

3、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同年6月24日,东方公司的宋芦生向合利公司副总经理丁华荣出具了一份宋芦生签字并加盖东方公司公章的委托书,内容为“根据东方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即日起我授权丁华荣先生全权负责经营有关公司业务”。嗣后,当东方公司得知丁华俊、丁华荣利用该公司印章和土地使用权证与金融机构签订抵押担保贷款合同时,于同年7月15日函告上述二人,要求收回其公章并取消同年6月24日对丁华荣的委托书。当月19日,丁华荣等又针对东方公司来函回复称,我方所拿贵公司印章仅为办理土地变更之用。在办理完土地变更手续后印章完好交还贵司。1997年7月30日,合利公司在以东方公司名义与庐州信用社签订一份抵押借款合同,贷款金

4、额3500万元,期限为半年,利率为月息9,以“翠竹园”小区地号为W04102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1997年8月4日,合肥市土地管理局为合肥市“翠竹园”小区地号为W04102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颁发了土地使用权抵押证。合利公司在收到庐州信用社的3500万元贷款后主要用于归还该公司欠合肥巨豪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和省粮油储运公司的债务l900万元,归还合肥华侨经济开发公司(系合利公司的关联企业)欠桐城路分理处的贷款利息500万元、“翠竹园”小区建设600余万元、尊国绿色饮料经营部往来款50万元、水电费55万余元等。另查明:庐州信用社原系独立法人。1998年1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皖人银字(

5、1997)第777号文件,其变更为中国银行合肥市分行桐城路分理处,1999年10月又变更为桐城路分理处。,2.贷款业务常见风险的法律控制,2.1表见代理2.1.2客户无权代理风险的控制强化对客户代理关系的审查积极催告或行使撤销权注意表见代理的证据保全,合同法第48条第2款,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法发200940号,(合同相对人)举证证明代理行为存在诸如合同书、公章、印鉴等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形式要素;证明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法院在判断合同相对人主观上是否属于

6、善意且无过失时,应当结合合同缔结与履行过程中的各种因素综合判断合同相对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此外还要考虑合同的缔结时间、以谁的名义签字、是否盖有相关印章及印章真伪、标的物的交付方式与地点、购买的材料、租赁的器材、所借款项的用途、建筑单位是否知道项目经理的行为、是否参与合同履行等各种因素,作出综合分析判断。,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蓝天支行与兴业银行上海南市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2003年11月,兴业银行与鸵鸟公司签订一份短期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兴业银行给予鸵鸟公司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同年11月15日,蓝天支行副行长李建民向兴业银行出具了三份文件。一份是盖有蓝天支行公章并由李建民签章的

7、担保函(编号为03001),该函载明:根据鸵鸟公司与兴业银行签署的短期借款合同,蓝天支行开立以兴业银行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担保函,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及其全部利息和费用,蓝天支行对兴业银行提出的书面索赔通知保证不以任何理由拒付,并放弃一切抗辩和追索的权利。一份是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上有委托行蓝天支行的公章、委托人谢时勤的签名和盖章、被委托人李建民的签名和盖章。委托书载明:“委托李建民在2003年11月10日至同月25日期间,代理我行及行长全权办理授信业务(包括贷款、保函、票据等)事宜,经被委托人在有关业务手续上签字,并加盖我行公章后生效,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均由我行承担。”另一

8、份是盖有蓝天支行公章、“谢时勤”私章并有李建民签名的核保书,该书载明:蓝天支行安排副行长李建民在蓝天支行办公室专门接待,蓝天支行声明担保合同上印章和签字都是真实的。上述合同和相关文件签署后,兴业银行向鸵鸟公司账户发放了贷款。期间,鸵鸟公司归还兴业银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20万元,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1,780万元及自2004年9月21日起的利息。另外,蓝天支行向法院提供了商丘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于2005年3月7日以李建民在担任蓝天支行副行长期间“涉嫌非法出具金融票据”决定立案侦查的立案决定书,以及公安机关对李建民的讯问笔录,谢时勤(蓝天支行原行长)、胡德海(蓝天支行办公室工作人员)的证言和蓝天

9、支行印章使用登记簿。蓝天支行以此证明没有向兴业银行提供担保函,李建民盗用单位公章、冒用谢时勤名章非法出具担保。,2.贷款业务常见风险的法律控制,2.1表见代理2.1.3银行表见代理行为的控制加强对空白证明文件的管理明确授权证明文件的内容,例如期限、权限、事项及行为人的限制加强证明文件的保管,发生盗窃等情形,及时通知或公告规范员工行为与客户建立相关代理事项的信息沟通机制,2.贷款业务常见风险的法律控制,2.2印章2.2.1印章的法律意义,2.贷款业务常见风险的法律控制,2.2印章2.2.2印章的使用效力,2.贷款业务常见风险的法律控制,2.2印章2.2.3印章的证明力签字与印章摁手印与签字、印章

10、注册与非注册印章,使用的印章是否经过注册,可以成为举证责任分配的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3.委托贷款业务风险的法律控制,3.1委托贷款的概念与法律关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试行)(2006)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并承担全部贷款风险,农发行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回收的贷款。按照在签订委托贷款合同时合同中出现的合同当事方人数:双方协议的委托贷

11、款:两个“背靠背”的合同构成A.提供资金的企业(委托人)与银行(受托人)的委托贷款合同B.银行(贷款人)与借款企业(借款人)的委托贷款借贷合同三方协议的委托贷款:由贷款企业(委托人)、银行(受托人)和借款企业(借款人)一个合同构成。,11,合同法第402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三门峡市经济技术开发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三门峡分行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1996年2月6日,三门峡市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与三门峡建行签订了一份委托

12、借款协议,协议约定:财政局委托三门峡建行发放贷款给八家企业,金额为650万元,期限为一年,利率按年利率9.6%执行;用款单位和资金数量由财政局指定,贷款利率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规定利率与委托利率的差额,作为三门峡建行手续费,财政局应向建行如期拨款,督促建行对有关企业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不定期抽查有关企业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实行跟踪问效制度;三门峡建行责任:负责办理有关贷款手续,负责资金的回收,按协议规定的项目、用途安排拨付资金,不得截留、挪用,财政局拨付资金后两日内确保资金拨付到企业账户,协议到期无论企业是否归还,一次性对财政局还本付息;贷款的企业、项目、贷款额制表附合同之后

13、,该协议第五条第三款“乙方协议到期无论企业是否归还,一次性对甲方还本付息”。协议签订当日,财政局将款转入三门峡建行财政专项资金户。三门峡建行收款后,分别在1996年2月8日至12日向灯泡厂、三门峡市造纸厂(以下简称造纸厂)、国光服装厂、宝丽达电源材料厂进行了转款,其中灯泡厂、造纸厂为财政局指定贷款企业。国光服装厂、宝丽达电源材料厂所贷款项三门峡建行称是财政局指定的三门峡市针织厂(以下简称针织厂)和三门峡市耐火材料厂(以下简称耐火材料厂)更名而来,但未提供相关证据。对于财政局指定的轴承,三门峡建行委托灵宝市建行向其发放了贷款。同年3月21日,三门峡建行向灯泡厂、造纸厂、宝丽达电源材料厂、国光服装

14、厂收取了部分利息。借款到期后,上述企业均未归还贷款。1997年12月,造纸厂破产,三门峡建行向法院申报了债权。1999年7月29日,三门峡建行将财政局委托贷款所收贷款企业的利息772423.96元转付财政局。同年11月8日,财政局下发三财豫字(1999)第162号文件,将委托三门峡建行的贷款划归经济开发公司。,3.委托贷款业务风险的法律控制,3.2委托贷款业务的风险,第6条,农发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金融服务,属于收费性质的中间业务,不垫付委托贷款资金和利息,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合同法第406条第1款前段,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

15、失。第406条第2款,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3.委托贷款业务风险的法律控制,3.3委托贷款业务的规范要点委托人适格,“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机构和农发行开户企业”(4)委托贷款借贷合同中明确“乙方(委托方)有权按合同约定委托丙方(受托方)协助收回贷款本金”“委托贷款必须先存后贷、先拨后用”(13),应明确委托方该项业务的账号银行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必须取得委托人的授权,“委托贷款的贷款对象、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条件等贷款要件由委托人确定”(9) 履行通知义务及时主张权利,4.一般抵押贷款业务风险的法律控制,4.1共同抵押共同抵押是指为担保同一项债权而于

16、数项财产上设定抵押权。聚集多项财产的价值确保债权受偿有效分散抵押物的风险,担保法司法解释(一)(2000)第75条第1、2款,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枝江支行诉宜昌天发石油物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2003年12月30日,宜昌天发公司与中行枝江支行签订了一份人民币借款合同(短期),约定宜昌天发公司向中行枝江支行借款3000万元,

17、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利率为年利率5.31%。双方对违约责任约定为如逾期归还借款,中行枝江支行除按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比例计收利息外可计收复利。同日,宜昌天发公司与中行枝江支行另行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编号:2003年枝中银抵字42060323020030710007号),宜昌天发公司以其财产为上述借款300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并对抵押财产办理抵押登记。后中行枝江支行又与湖北天发公司签订一份抵押合同(编号:2004年枝中银抵字420603230200411100005号),湖北天发公司以其房地产及经营权为宜昌天发公司向中行枝江支行的借款300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并对抵押财产办理了抵押登记。贷款到期后,宜昌天发公司仅偿还150万元本金及部分利息。2006年9月,宜昌天发公司在中行枝江支行向其发出的债权确认书上盖章确认截止2006年9月18日,尚欠本金2850万元,利息2514797.63元,共计31014797.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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