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先及表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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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银行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先及表彰办法为贯彻落实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政 33 号)精神,充分 发挥金融在 优化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根据对象不同划分为考核类、评先类、表彰类三大类。考核类除按本办法享受考核奖励外,还可根据金融机构调整个人收入分配补贴办法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补贴;评先类按本办法仅享受评定先进奖励,不享受个人所得税返还;表彰类按本办法仅享受通报表彰的非物质奖励。具体如下:考 核 类一、考核对象(一)银行业金融机构:1.国有商业银行一级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级分行;2.政策性银行一级分行;3.地方银行。(二)证券期

2、货业金融机构:证券期货法人机构。(三)保险业金融机构:商业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及各保险公司法人机构一级分支机构。2(四)金融监管机构: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二、考核时段每年 1 月 1 日12 月 31 日。三、考核标准(一)银行业金融机构:由省金融办牵头,会同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银监局组织成立考核委员会开展考核工作。考核委员会以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情况为主要考核内容,对全年新增贷款高于 20 亿元或贷款增幅高于 15%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下列指标进行考评,确定考评名次。如果三家政策性银行新增贷款增长率指标在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中排名

3、前三名,则并列一等奖。1.商业银行(工商银行分行、农业银行分行、中国银行分行、建设银行分行、交通银行分行及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1)金融资源利用率指标。根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源利用率数值排名,第 1 名 100 分,依次递减 5 分。金融资源利用率=贷款余额+(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余额40%)+(“三农”贷款余额30%)+(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余额30%)/存款余额。(2)新增贷款数指标。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新增贷款3数值排名,第 1 名 100 分,依次递减 5 分。(3)新增贷款增长率指标。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末贷款增长率排名,第 1 名 100 分,依次递减 5 分。(4)税收贡献额指标。

4、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税收贡献额数值排名,第 1 名 100 分,依次递减 5 分。(5)其他贡献率指标。综合考虑公共服务面、覆盖率、就业安置、经营水平等因素,由考核委员会打分确定排名,第1 名 100 分,依次递减 5 分。上述五项得分,按 35%、25%、25%、10%、5%的比例加权汇总,得出基础分。(6)加分项目:在支持灾后重建或有效应对省内重大突发事件中,贷款新增额最高的机构加 1 分;新设分支机构每增设一家加 1 分,其中在金融服务空白区增设的再加 1分,累计加分不超过 4 分;支持地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表现突出的或支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建设表现突出的,加 1 分。(7)减分项目:服务质量

5、不到位被举报、投诉,经核实准确无误的,按举报、投诉情况每次扣 1 分,累计扣分不超过 5 分;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按影响程度给予 1-5 分的扣分;每撤并一家分支机构,扣 2分,最高不超过 6 分。2. 政策性及准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分行、农4业发展银行分行、邮储银行分行)(1)新增贷款增长率指标。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末贷款增长率排名,第 1 名 100 分,依次递减 5 分。(2)新增贷款额指标。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新增贷款数值排名,第 1 名 100 分,依次递减 5 分。新增贷款额=新增贷 款额+ (新增小型微型企 业贷款额40%)+(新增 “三农” 贷款额30%

6、)+ (新增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额30% )(3)税收贡献额指标。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税收贡献额数值排名,第 1 名 100 分,依次递减 5 分。(4)其他贡献率指标。综合考虑公共服务面、覆盖率、就业安置、经营水平等因素,由考核委员会打分确定排名,第1 名 100 分,依次递减 5 分。上述 4 项得分,按 40%、30%、15%、15%的比例加权汇总,得出基础分。(5)加分项目:在支持灾后重建或有效应对省内重大突发事件中,贷款新增额最高的机构加 1 分;新设分支机构每增设一家加 1 分,其中在金融服务空白区增设的再加 1分,累计加分不超过 4 分;支持地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表现突出的或支持地方政

7、府融资平台建设表现突出的,加 1 分。(6)减分项目:服务质量不到位被举报、投诉,经核实5准确无误的,按举报、投诉情况每次扣 1 分,累计扣分不超过 5 分;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按影响程度给予 1-5 分的扣分。3.地方银行(银行、农村信用社联社、西宁农村商业银行、大通村镇银行)(1)金融资源利用率指标。根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源利用率数值排名,第 1 名 100 分,依次递减 5 分。金融资源利用率=贷款余额+(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余额40%)+(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余额30% )+(“三农” 贷款余额30%)/存款余 额。(2)新增贷款增长率指标。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末贷款

8、增长率排名,第 1 名 100 分,依次递减 5 分。(3)新增贷款数指标。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新增贷款数值排名,第 1 名 100 分,依次递减 5 分。(4)税收贡献额指标。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税收贡献额数值排名,第 1 名 100 分,依次递减 5 分。(5)其他贡献率指标。综合考虑公共服务面、覆盖率、就业安置、经营水平等因素,由考核委员会打分确定排名,第1 名 100 分,依次递减 5 分。上述五项得分,按 35%、25%、15%、15%、10%的比例加权汇总,得出基础分。(6)加分项目:在支持灾后重建或有效应对省内重大6突发事件中,贷款新增额最高的机构加 1 分;新设分支机构每增设一家

9、加 1 分,累计加分不超过 5 分;支持地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表现突出的,加 1 分;支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建设表现突出的,加 1 分。(7)减分项目:服务质量不到位被举报、投诉,经核实准确无误的,按举报、投诉情况每次扣 1 分,累计扣分不超过 5 分;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按影响程度给予 1-5 分的扣分;每撤并一家分支机构,扣 2分,最高不超过 6 分。(二)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由省金融办牵头,会同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证监局组织成立考核委员会开展考核工作。考核委员会以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全年交易情况为主要考核内容,并依据下列指标进行考核。1.对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年度客户交易

10、额和增加额分别排名,第 1 名 100 分,依次递减 5 分,按两项排名得分各占40%、60%加权汇总 。2.对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税收贡献额排名,第 1 名 100分,依次递减 5 分。3.对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年末交易开户数量和增加额排名,第 1 名 100 分,依次递减 5 分,按两项排名得分各40%、60%加权汇总 。4.其他贡献率指标。综合考虑公共服务面、规范运作、社7会责任、经营水平等因素,由考核委员会打分确定排名,第1 名 100 分,依次递减 5 分。5.上述四项得分,按 35%、30%、20%、15%的比例加权汇总,得出基础分。6.加分项目:(1)在省内新设分支机构每增设一家加

11、1 分,累计加分不超过 3 分;(2)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教育医疗、水利、文化等重要民生事业,贡献突出的,加 2 分;(3)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和灾后重建中,贡献度最大的加 1 分。7.减分项目:(1)服务质量不到位被举报、投诉,经核实准确无误的,按举报、投诉情况每次扣 1 分,累计扣分不超过 5 分;(2)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按影响程度给予 1-5 分的扣分;(3)每撤并一家分支机构、营业网点,扣 2 分,最高不超过 6 分。(三)保险业金融机构:由省金融办牵头,会同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保监局组织成立考核委员会开展考核工作。考核委员会以保险业金融机构全年承担风险总额、代理

12、保险总额和原保费收入情况为主要考核内容,并依据下列指标对全省保险业金融机构中各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及各保险公司法人机构一级分支机构进行考核。1.对保险公司承担风险总额及增幅分别排名,第 1 名100 分,依次递减 5 分,按两项排名得分各 70%、30%加权汇总。82.对保险公司原保费收入及增幅分别排名,第 1 名 100分,依次递减 5 分,按两项排名得分各 70%、30%加权汇总。3.对保险公司农村牧区保险金额及增幅排名,第 1 名100 分,依次递减 5 分,按两项排名得分各 70%、30%加权汇总。4.对保险公司税收贡献及增幅分别排名,第 1 名 100 分,依次递减 5 分,按两项排名得

13、分各 70%、30%加权汇总。5.其他贡献率指标。综合考虑公共服务面、规范运作、社会责任、经营水平等因素,由考核委员会打分确定排名,第1 名 100 分,依次递减 5 分。6.上述五项得分,按 35%、25%、15%、15%、10%的比例加权汇总,得出基础分。7.加分项目:新设分支机构每增设一家加 1 分,累计加分不超过 3 分;支持灾后重建中,按办理保险业务量最多的加 1 分;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教育医疗、水利、文化等重要民生事业,贡献突出的,加 1 分;综合保险费率最低的加 1 分;引入保险资金直投取得重大突破的加 1 分。8.减分项目:服务质量不到位被举报、投诉,经核实准确无误的,按举报

14、、投诉情况每次扣 1 分,累计扣分不超过5 分; 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按影响程度给予 1-5 分的扣分。(四)金融监管机构(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银监局、9证监局、保监局):由省金融办牵头会同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经委组织成立考核委员会开展考核工作。考核委员会从两个方面考核:一是由各监管机构的监管对象对监管机构的工作作风、服务水平等情况进行评价打分,并对得分进行加权平均,得出分值(权重占 50%);二是由考核委员会进行考核(权重占 50%),依据指标如下:1.正确履行职责,争取信贷规模支持,强化窗口指导和信用环境建设,积极支持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成效情况。2.加

15、大协调力度,引进各类金融机构在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情况。3.督促和引导省内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促进企业上市、拓展保险业务、拓宽融资渠道,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和灾后重建,助推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成效情况。4.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金融监管,推动地方金融机构加快发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情况。5.履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和指示,向省委、省政府及省金融协调服务部门报送政策建议、调研报告、统计数据及金融信息情况。四、考核结果及奖励资金分配标准根据考核结果,对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获奖的金融监管部10门及金融机构可根据获奖名次等情况,制定奖励资金分配

16、方案并报省金融办审定,奖励资金的 50%用于高级管理层人员奖励,50%用于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奖励。对获奖的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给予通报表扬,并抄送获奖单位上级部门。(一)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商业银行设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一名,三等奖二名;政策性银行设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一名;地方银行设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一名。奖励资金分别为一等奖 50 万元、二等奖 30 万元、三等奖 10 万元;(二)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设一等奖一名(按个人所得税50%的标准享受补贴政策),奖励资金为 20 万元;(三)保险业金融机构设一等奖一名(按个人所得税 50%的标准享受补贴政策),二等奖一名(按个人所得税 20%的标准享受补贴政策),奖励资金分别为 20 万元、10 万元。(四)金融监管部门设一等奖二名,二等奖二名,奖励资金分别为 20 万元、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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