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60MW超超临界机组烟气连续监测系统设备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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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设备采购合同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布连电厂 2660MW 超超临界机组烟气连续监测系统设备采购合同目 录定 义 .3第 1 章 合同标的 .4第 2 章 供货范围 .5第 3 章 合同价格 .5第 4 章 付 款 .5第 5 章 交货和运输 .7第 6 章 包装与标记 .9第 7 章 技术服务和联络 .12第 8 章 质量监造与检验 .14第 9 章 安装、调试、运行和验收 .16第 10 章 保证与索赔 .19第 11 章 保 险 .23第 12 章 税 费 .23第 13 章 分包与外购 .23第 14 章 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 .24第 15 章 不

2、可抗力 .25第 16 章 合同争议的解决 .25第 17 章 合同生效 .26第 18 章 其 它 .26附表 1:价格表 .291合同签字时间:2012 年 月 日合同签字地点: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本合同生效需满足下列条件: (1)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正式签字,加盖合同专用章;(2) 技术协议草签后,卖方即应参加买方召开设计联络会,并按买方安排的进度提供相关设计的配合资料。除上述已开始工作外合同生效的起始日期以买方书面通知上规定的日期为准。合同双方: 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买方)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卖方)买卖

3、双方达成协议,并同意按如下条款签订本合同。2定 义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1. “买方”是指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 ,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2. “卖方” 是指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包括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继任方和法人的受让方。3. “合同”是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4. “合同价格 ”是指在本合同第 3 章中规定的部分。5. “生效日期 ”是指本合同第 17 章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6. “技术资料 ”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与电厂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各

4、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 ,和本合同附件规定的用于合同电厂正确运行和维护的文件。7. “合同设备 ”是指卖方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如本合同附件所列示和规定。8. “监造”是指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买方或买方委托有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代表对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和现场见证。此种质量监造不解除卖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9. “监造代表 ”是指由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监造单位派出的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人员。10. “性能验收试验 ”是指为检验技术协议规定的性能保证值按本合同规定所进行的试验。11. “初步验收

5、”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合同规定的保证值后,买方对该机组合同设备的验收。12. “最终验收 ”是指买方对该机组的合同设备保证期满后的验收。13. “日、月、年 ”是指公历的日、月、年; “天”是指 24 小时;“ 周”是指 7 天;“年”是指 365 天。14. “电厂”是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布连电厂。15. “技术服务 ”是指由卖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3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16. “现场”是指位于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布连电厂一期工程买方安装合同设备的所在地。

6、17. “随机备品备件 ”是指在安装、调试时所需的备品备件。18. “机组”是指锅炉、汽轮机、汽轮发电机和附属设备组成的一套完整的系统。19. “书面文件 ”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的文件。20. “分包商”是指由卖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任何部分的供货分包给其他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方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方。21. “最后一批交货 ”是指该批货物交付后,使得该台套合同设备的已交付的货物总价值达到该台套合同设备价格 98%以上,并且余下未交的设备不影响整套机组的安装、调试和性能验收试验。22. “设备缺陷 ”是指卖方因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

7、材料、铸锻件、元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23. “运杂费”是指合同设备从卖方始发站 (车上)到交货地点所发生的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运费,保险费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第 1 章 合同标的本合同遵循合同双方买卖自愿的原则。本合同所订设备将用于国电建投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布连电厂一期工程。1.1 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设备名称:烟气连续监测系统(CEMS ) 设备规格(型号) :见技术规范书数量:见技术规范书凡卖方供应的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并且是安全的、经济的、成熟可靠的。1.2 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按技术协议。41.3 卖方提供合同设备的

8、供货范围按合同附件。1.4 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按技术协议。1.5 卖方供货的交货进度按技术协议。1.6 卖方提供的技术服务按技术协议。1.7 买方对卖方供货的监造、检验和验收按技术协议。1.8 卖方提供设备的运输及保险。第 2 章 供货范围2.1 合同供货范围详见技术协议。2.2 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随机备品备件,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供货清单或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技术协议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或者是合同设备运行、具备检修条件所必须的,均应由卖方负责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随机

9、备品备件等补上,且不与买方发生费用问题。第 3 章 合同价格3.1 本合同价格即合同总价为 39 万(大写: 叁拾玖万元整 )。3.2 本合同价格包括合同设备(含随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技术服务等费用,还包括合同设备的税费、运杂费、保险费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费用。本合同设备(含随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价格包括与设备有关的卖方所应纳的税费、技术资料费、保险费及所有设备包装费以及合同设备所需进口配套设备的进口环节的相关费用等。3.2.1 合同设备的技术服务费无。3.2.2 合同设备到指定交货地点的运杂费已含 。3.3 合同设备的分项价格见附件。3.4 本合同总价在合同有效期内为不变价。

10、5第 4 章 付 款4.1 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4.2 付款方式: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 4.3 合同设备款的支付:4.3.1 卖方按交货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整台套设备(部组件)全部运到交货地点,并将下列单据提供给买方,买方验明无误后 1 个月内支付该批设备价格的70%。 由买方授权代表签署的该批设备的“验货证明” (复印件一份); 由买方监造代表签署的该批设备的“出厂前检验证明” ; 该批设备的详细装箱清单(复印件一份); 该批设备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一份); 金额为该批设备价格的 100%的税率为 17%增值税票(正本一份)。4.3.2 初步验收证书签署 1 个月内,卖方提交下

11、列单据经买方审核无误后 1 个月内,买方支付给卖方合同设备价格的 20%作为初步验收款。 买方代表签署的初步验收证书(正本一份)。 金额为该批设备价格的 20%的税务监制资金往来收据(正本一份)。4.3.4 剩余每台套合同设备价格的 10%作为设备质量保证金,待该台套合同设备保证期(保证期为整台机组 168 小时试运后 1 年)满没有质量问题,各项性能指标达到本合同附件规定的保证值,在卖方提交下列单据经买方审核无误后,买方应在 1 个月内支付给卖方该台套合同设备价格的 10%。 金额为该台套合同设备价格 10%的税务监制资金往来收据(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 ; 该台套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的复印

12、件一式四份。4.4 付款时间以买方银行承付日期为实际支付日期。4.5 主要分包和外购设备的付款由于买方与合同分包商和外购设备供货商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故本合同设备的主要分包和外购设备的付款由卖方负责。但如果发生由于个别原因(买方按时向卖方付款而卖方没有按时向分包商或外购设备供货商付款)导致分包和外购设备有6可能不被按时交货以至于影响施工进度的情况,买方有权暂时终止向卖方付款。在卖方向合同分包商或外购设备供货商支付相关款项后,买方将继续向卖方付款。买方上述行为不属于违约行为,但此时限不得超过 3 个月。如果卖方仍未向分包商或外购设备供货商付款,买方将出于保障工程进度的目的,有权直接向分包商或外购设备供货商付款,此转付款及相应利息(买方存款利息)将从下一笔买方向卖方的付款中扣除。4.6 违约金的扣除与支付4.8.1 如果发生卖方的合同履行违约行为,相关款项将由卖方在接到买方的书面通知和此类赔偿的证明文件后 1 个月内向买方支付,买方也有权从履约保函和任何一笔付款中扣除;如果属于制造质量问题造成的买方损失,相关款项将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4.8.2 如果发生买方的合同履行违约行为,相关款项将由买方在接到卖方的书面通知和此类赔偿的证明文件且由买方认可后 1 个月内向卖方支付。4.7 在买方银行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银行费用由买方负担,在卖方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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