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水资源管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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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加强水资源管理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加强我市水资源管理,强化水资源费征收,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国务院第 号令)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现将加强我市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水利局是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以及全市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二、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全市行政区范围内,除城市建成区以外农村中的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灌溉用水外所有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

2、源的单位和个人。水资源费征收包括使用自来水户、取用地下水户、取用地表水户、疏干排水及疏干排水再利用户。三、征收标准(一)取用地表水用户。取用地表水用户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0.25 元/立方米。(二)取用地下水用户。1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居民、工业用水 1.00 元/立方米,行政事业、经营服务业用水 1.20 元/立方米,特种用水 2.00 元/立方米,地温空调用水- 2 -0.06 元/立方米。2在城市建成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以外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居民、工业用水 0.80 元/立方米,行政事业、经营服务业用水 1.00 元/立方米,特种

3、用水 1.60 元/立方米,地温空调用水 0.06 元/立方米。3在城市建成区以外,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没有达到的地方取用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居民、工业用水 0.50 元/立方米,行政事业、经营服务业用水 0.70 元/立方米,特种用水 1.30 元/立方米,地温空调用水 0.06 元/立方米。4煤炭企业按国务院 460 号令的规定办理取水许可证,吨煤缴纳 0.5 元水资源费。(三)疏干排水及疏干排水再利用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 0.20元/立方米。四、征收办法和资金管理(一)明确征收责任: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在征收南水北调基金期间,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居民仍由市自来水公司在

4、售水环节采用价外附加的方式代征;市属及市属以上企业由水利局在取水环节征收,乡镇、街道办事处所属企业及所辖单位,由乡镇、街道办事处代征。煤炭企业的水资源费,由水利局牵头,煤炭局、煤炭企业所在乡镇各抽调 2 人,成立联合收费组征收。(二)实行计量征收:各取水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取水工程(或设备)上安装质检部门核定的量水设施(水表) ,实行用水计量;水- 3 -资源费征收部门要严格按照用水量的多少征收;煤炭企业水资源费依照煤炭局、所在乡镇提供的企业设计煤炭产量进行征收。(三)严格水资源费管理:征收的水资源费要建立资金专帐,征收单位将征收的水资源费按收支两条线有关规定办理。五、采取得力措施确保我市水资源可

5、持续利用(一)认真贯彻国务院 460 号令,做到依法取用水资源,确保水资源的有效利用。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全市行政区范围内,除城市建成区以外农村中的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灌溉用水外所有取用水户,应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并做到装表计量,按月缴纳水资源费。(二)实行水资源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加强节约用水工作。水利局在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分配的用水指标范围内,将用水计划分配到各个用水单位,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的征收加价水费。自备井用水户、月用水量达到 100 立方米以上的自来水用户和经营性洗车、洗浴场所等特殊用水的单位,全部纳入计划用水管理,超计划用水按规定征

6、收加价水费。各用水单位应当采取节水措施,减少水资源的消耗和浪费,实现水资源的高效利用。对在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节约用水效果明显的,由市政府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三)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水资源费征收部门应坚持“依法、足额、按时征收”的原则,加大征收力度,做到不少收,不免收,各用水单位应积极配合,按要求足额缴纳水资源费,- 4 -确保我市水资源费应征尽征。对未安装计量设施的用水户,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收到缴费通知 7 日内缴纳水资源费。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的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的 2的滞纳金,并处应缴纳或者补缴纳水资源费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对无证取用水资源和盗用水资源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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