架设电路50KVA电力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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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架设使用 50KVA 电力合同甲方:云南藏宝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乙方:杨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双方本着精成合作,体现合作诚意。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特制定如下架设、使用50kvA 电力合同。第一条:由甲方负责办理从腾冲滇滩至缅甸板瓦架设 50kvA 输电线路的相关审批手续( 附:腾冲县人民政府关于云南藏宝集团腾冲分公司架设 50 千伏安输电线路请示的批文号:“腾政办 966 号”及电力部门的批文号:)。乙方负责架设此条电路的全部费用。第二条:乙方应负担的费用为:办理审批手续的相关费用(凭票据据实报销) ;架设线路的电线、电杆、变压器、输配电设施、人工费、

2、电力搭火费;其他业务费用由双方协商据实支付。第三条:所供往缅甸板瓦的电价,电费在腾冲电力公司滇滩电价的基础上,每度加收 0.30 元的费用,作为双方的利润。在扣除投资成本及管理费后,按比例进行分成,即甲方为 20、乙方为 80。第四条:此条输电线路是由乙方投资,并负责管理。五年后该线路的资产双方各占 50,利润分成按每一方50计算。 第五条:此条输电线路的电力由双方共同使用,按所用的电度计价收费。若向其他客户供电,需经双方同意,电价另行核定。第六条:乙方如果没有经过腾冲电力公司及甲方的同意,私自架线买电给板瓦赌场,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一概由乙方负责。若甲方违反此条,也照此办理。第九条:甲方在获得此条线路的相关手续后,输电线路架通后,没经乙方同意,就随意报停,必须赔偿乙方一切损失。第十条;本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本合同自动终止,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双方补充完善。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云南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 方:云南藏宝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乙 方:签约日期:二 00 八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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