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终端人员日常工作规范》处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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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市场管理部违反终端人员日常工作规范处罚细则1.0 目的:为规范终端管理工作,提高终端人员工作质量,特制定本细则。2.0 管理部门:营销中心负责细则的制定,市场管理部负责执行与反馈。3.0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在小护士专柜工作的人员,包括美容护肤顾问和促销员,其他终端人员可参照执行。4.0 原则4.1 在小护士专柜工作的美容护肤顾问及促销员(以下简称终端人员)须严格遵守终端人员日常工作规范 (制度编号 SZ3501000) ,对违反工作规范的终端人员,按本处罚细则从其应发工资中予以扣款处罚。4.2 本细则分为七大项,个人扣款总金额月累计不超过 200 元。4.3 处罚结果的审定、沟通与反馈

2、4.3.1 市场管理部制定详细的检查方案,定期对终端人员工作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终端人员有违规行为,由检查人员当面告知被检查人,并填写工作失误记录表 ,并由被检查人签字,作为扣罚依据。4.3.2 每月 26 日前终端督导根据本细则出具扣罚明细及金额,并与被扣罚人进行当面沟通确认,由市场负责人审定签字。4.3.3 被扣罚人对扣罚处理结果有异议,于 2 日内出具书面申诉书交市场管理部人力资源科,市场管理部考核评议小组详细调查情况,并于 3 个工作日内将审定结果反馈给申诉人。4.3.4 扣罚明细原件及工作失误记录表须随薪酬发放表一起寄往市场管理部。4.3.5 违反商场/超市规定,除按本细则予以处罚外

3、,违规人员还必须接受商场的处罚。5.0 扣款细则5.1 仪容仪表(月累计扣款不超过 20 元)5.1.1.未淡妆上岗,扣罚 3-5 元次;5.1.2.未按公司或商场要求着装或着装不整洁,扣罚 3-5 元次;5.1.3 长发未向后束起或发型、头发颜色怪异、夸张;脸部、双手有污垢、不洁净,留长指甲,扣罚 3-5 元次;5.1.4 未按规范用语迎接顾客,待客不主动、热情,扣罚 3-5 元次;5.2.工作纪律(月累计扣款不超过 50 元)5.2.1 未按时上、下班、开例会,有迟到早退现象,按美容护肤顾问人事管理制度进行处罚;5.2.2 擅自离岗时间超过 15 分钟,用餐时间超过 30 分钟,视情节轻重

4、扣罚510 元次;5.2.3 上班时间吃零食、会客、聊天、打闹、串岗,视情节轻重扣罚 510 元次;5.2.4 上班时间未按公司要求站立(背靠着墙或背柜、胳膊放在柜台上、双手插在口袋里或坐在凳子上等) ,扣罚 5 元次;5.2.5 与他人(顾客、商场人员及其他人员)发生争吵,违者视情节轻重扣罚1050 元;5.2.6 私自出售或挪用公司、商场产品、促销品、试用品,违者视情节轻重扣罚 50100 元次,情节恶劣的予以开除;5.2.7 因违反商场超市规定而被处罚,扣罚 20 元次;5.3 柜台日常工作要求(月累计扣款不超过 50 元)5.3.1 对柜台未进行清洁工作,柜台、灯箱片外观零乱、有灰尘、

5、污物,扣罚310 元次;5.3.2 柜台设施有坏损(柜台门、陈列架、射灯、灯箱、灯箱照明等) ,未及时通知相关人员进行修理、维护,扣罚 310 元次;5.3.3 柜台上票据、计算器、POP、宣传单页等物品摆放零乱,柜台内外摆放私人物品,扣罚 3-5 元次;5.3.4 产品陈列品种未达 80%以上,应季产品陈列品种未达 100%,扣罚 5-10 元次,产品陈列品种未达 60%以上,应季产品陈列品种未达 80%,扣罚 10-20 元次;5.3.5 产品未按公司标准陈列,扣罚 310 元次;5.3.6 产品价格标签不清晰、不整齐或不准确,扣罚 310 元次;5.3.7 产品出现断货或货品不足,未及时

6、向商场或业务人员反馈下单订货,扣罚 510 元次;5.3.8 试用品标贴不清晰、不完整,并且正面未朝外陈列,扣罚 3-5 元次;5.3.9 试用品外观不干净,打开瓶盖后,瓶口有污物,扣罚 3-5 元次;5.3.10 未及时向公司申请应季及主推产品试用品,扣罚 3-5 元次;5.3.11 对专柜对班的工作不积极配合、不服从市场负责人或终端督导安排的其他日常工作,扣罚 10-20 元次;5.4 促销活动(月累计扣款不超过 20 元)5.4.1 未按公司要求执行活动方案,扣罚 5-10 元次;5.4.2 促销活动内容掌握不准确,扣罚 5 元次;5.4.3 活动用终端用品、宣传用品、POP、促销品未按

7、促销方案要求陈列,扣罚3-10 元次;5.4.4 促销品等终端物料保存不妥,出现损坏,扣罚 10 元次,同时按财务管理制度相关规定进行赔偿;5.4.5 未及时申领促销品,促销品种出现断货或不足情况,扣罚 5-10 元次;5.4.6 在促销活动结束后 5 日内未能将整理好的资料交终端督导或超市业务代表,上交的核销资料不完整、整洁,扣罚 10 元-20 元次。5.5 售后服务(月累计扣款不超过 20 元)5.5.1 对顾客投诉事件不积极、不耐心,处理不妥当,扣罚 10 元50 元次;5.5.2 对于顾客投诉不能处理的,未及时将情况反馈给终端督导或超市业务代表,扣罚 10 元次;5.5.3 处理投诉

8、事件后,未及时将相关资料整理并交给终端督导或超市业务代表,扣罚 10 元次。5.6 帐务及报表工作(月累计扣款不超过 20 元)5.6.1 帐表填制出现数据不准确,帐表不整洁,字迹潦草有涂改,内容填写不完整,签名不完整规范,扣罚 5-10 元次;5.6.2 帐表填写及上交不及时,扣罚 5-10 元次。5.7 业务技能(月累计扣款不超过 20 元)5.7.1 对产品及相关专业知识掌握不娴熟,不能正确地引导顾客,扣罚 5 元/次;5.7.2 在安排的考试中,低于 60 分,扣罚 20 元次;低于 70 分,扣罚 15 元次;低于 80 分扣罚 10 元次。6.0 附则6.1 本规定由营销中心制定并负责解释。6.2 本规定自 2003 年 3 月 26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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