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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销业务处理制度 货款结算回收办法1. 总则1.1. 制定目的为了维护公司利益,减少问题账、呆账的出现,加快资金回收,特制定本办法。1.2. 适用范围本公司业务部受理订货,对货款回收事宜的处理,均依照本办法管理。1.3. 权责单位(1) 业务部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2) 总经理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2. 货款回收办法2.1. 责任业务员必须遵守下列几点事项(1) 在受理订货或提出估价书时,应与对方谈妥付款条件。(2) 交完货后在规定付款期限内向客户提出请款单,在付款日须落实收款情况,或寄出缴款委托函给对方。(3) 经常与订货者保持密切联络,不断设法使对方如期付款。
2、2.2. 防止呆账(1) 在信用制度交易前,应彻底做好信用调查,并决定正确的信用限度异常情况。(2) 应及时了解客户经营和支付情况。(3) 交易开始后,须定期性重新研讨信用限度。(4) 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限制销售,促进货款回收,设定担保物及其他) 。2.3. 提出收款预定负责人应于每月月底将订货方最近三个月内的收款预定表提供给所属主管。预定表的要领如下:(1) 以每月的 10 日、20 日及月底作区分,注明各现金款项及票据的金额。(2) 财务部依据收款预定表,交负责受理订货的人员,并交付余额确认书及付款通知书等,借此督促、加强收款业务。2.4. 债权管理(1) 业务主管对于各
3、客户的销售额、收款额、未收款额等应经常留意是否异常。(2) 特别要注意把握实物动态,以免业务员对未收货款、回收情况等计算错误或作伪账等。2.5. 无法收款时的赔偿当货款无法兑现,判定已无收款可能时,财务部须从负责人员薪资中扣除相当于此货款的 30%,作为赔偿。2.6. 债权的处理交货后 6 个月内,对方仍赊欠货款时,一般视为不良账款,应由财务部从负责人员薪资中扣除相当于该款项的 15%的金额,赔偿给公司。但是,此项规定实施后的两个月以内,如果该货款总额回收,则赔偿金的 1/2 退还给负责人员。2.7. 回扣(1) 回扣的范围以超过公司规定的销售价格者为主,低于销售价格者不予认可。回扣的对象以契约或交货的对方为主,结算条件是必须附有收据。(2) 如契约有规定,并经公司许可须支付回扣时,只有以限定比例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