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销假管理办法(DOC格式)

上传人:lizhe****0920 文档编号:26273048 上传时间:2017-12-24 格式:DOC 页数:21 大小:125.0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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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 请销假管理办法(2008 年修订)1 总则1.1 为进一步规范集团总部请销假管理,明确集团各项休假福利政策及请销假审批程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1.2 本管理办法包括考勤、规定假种、调动人员请休假管理、请销假审批程序、管理干部在非正常工作期间请销假审批程序等,适用集团总部全体员工。1.3 法定节假日共计 10 天,包括元旦 1 天、春节 3 天、五一劳动节 3 天以及国庆节 3 天。1.4 休假工龄自与海航集团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开始计算;员工在集团内各企业之间调动的,其工龄连续计算。1.5 考勤、年休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由部门考勤管理员进行日常管理,各部门对考勤、请销假负有监督、审核责任

2、。2 考勤2.1 员工未经请假而晚于规定时间到岗或早于规定时间离岗在2 个小时以内的,视为迟到或早退;2 个小时(含)以上的视为旷工,旷工按整日计算。2.2 各部门考勤管理员应严格进行部门考勤登记,负责填写“海航集团考勤统计报表”,于每月 3 日前以公文流转经部门领导审批后分发人力资源部备案。2.3 各部门留存每月考勤记录以备查验,如发现考勤记录与实际情况不符,将追究部门第一负责人及考勤管理员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扣发 1-3 个月绩效工资的处分。2.4 对于迟到/ 早退者,按 50 元/次进行扣罚,累计在每月工资中相应扣减。2.5 连续旷工不足 15 天,累计旷工不足 30 天的,旷

3、工期间薪资福利停发;如连续旷工 15 天(含)、或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旷工 30 天(含)的,公司将解除其劳动合同关系。3 规定假种3.1 集团总部规定的假种包括病假、事假、婚假、丧假、女员工四期假、陪护假、工伤假、节育假、献血假、年休假、探亲假等 11 种假种。3.2 各规定假种,休假天数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与公休日;根据国家规定,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确定为20.92 天(按整数日计为 21 天/月)。4 事假4.1 全年累计事假不超过 21 天。4.2 事假按实际休假天数扣发基本工资、绩效工资。5 病假5.1 员工因病请假超过 1 天以上的,必须凭医疗中心诊断单办理请假手续;工作

4、地无医疗中心的须凭地、市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5.2 员工患有重症疾病或传染病的,必须经当地地、市级以上医院检查,医疗中心复检确认痊愈后方可返岗工作。5.3 病假在 2 个月(含)以内的,按实际休假天数扣发绩效工资;连续病休在 2 个月以上、6 个月(含)以内的,自第 3 个月起按休假天数扣发绩效工资,福利补贴;连续病休超过 6 个月的,自第 7 个月起按休假天数扣发绩效工资、福利补贴、50基本工资。6 婚假6.1 员工结婚凭结婚证给予婚假 3 天;晚婚(男性满 25 岁,女性满 23 岁)增加 5 天(晚婚共可休 8 天);婚假只限结婚登记之日起 1 年内使用。6.2 婚假期间按实际天数

5、扣发绩效工资。7 丧假7.1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或配偶父母去世,需前往料理丧事的,可给予丧假 5 天;员工直系亲属或配偶父母在外地,可另给路途假 2 天。7.2 丧假路途费用报销根据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国内)及探亲费报销管理办法 (海航集团财2004225 号)有关规定执行。7.3 丧假期间按实际天数扣发绩效工资。8 女员工四期假8.1 产假8.1.1 女员工单胎顺产给予 3 个月产假(累计 63 天),难产增加产假 11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1 天;8.1.2 女员工怀孕不满 4 个月流产时应根据医疗中心意见,给予11 天至 21 天的产假;怀孕满

6、4 个月以上流产给予 30 天产假。8.1.3 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产假期间按实际休假天数扣发绩效工资。在海南省生育保险相关规定修订后,参照新政策执行。8.2 哺乳假8.2.1 有不满 1 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应当在每天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 30 分钟(不含往返路途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另计),也可以合并使用。8.2.2 年哺乳时间合并一次使用,使用天数的计算办法为:(12个月已休产假月数)21/7,哺乳假合并一次使用天数如遇小数点则四舍五入。8.2.3 哺乳时间和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视同出勤;哺乳假合并一次使用期间视同出勤。8.2.4 哺乳假合并一次使用时必须自产假结束后第一天开始申请

7、。8.3 女员工在月经期间持医疗中心证明需要休息者,可休息 1天,视同出勤。8.4 怀孕女员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占时间视同出勤。9 陪护假9.1 公司员工的妻子生产,凡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可享受陪护假 5 天;夫妻双方不在同地,可另给路途假 2 天。9.2 陪护假期间按实际休假天数扣发绩效工资。10 工伤假10.1 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时,需在 1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部门进行申报,由其所在部门电话通知医疗中心和人力资源部,并于3 个工作日内上报书面材料,进行工伤认定,符合工伤条件的按工伤处理(条件不符的,按病假处理)。10.2 工伤假最多不超过 12 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者,经保险所

8、在地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多不超过 12 个月。10.3 工伤期间视同出勤。11 节育假11.1 凡经医疗中心证明,男女员工实行节、绝育手术以及检查所需的时间,均视为节育假。11.2 员工因节、绝育手术事故而造成的休假,经医疗中心确认后按照工伤假处理(条件不符的,按病假处理)。11.3 节育假期间按实际休假天数扣发绩效工资。12 献血假12.1 参加公司组织的献血活动的员工可享受 3 天献血假,献血假期间视同出勤。12.2 献血假在献血后 3 个月内使用有效。13 年休假13.1 年休假期间视同出勤。13.2 从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工作满 1 年

9、后可休年休假 10 天,并记为满 1 年当年的年休假;以后凡日历年增加 1 年,年休假增加 1 天,最长可休年休假为 15 天。 (如:某员工 2005 年 7 月 1 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自 2006 年 7 月1 日起可休 2006 年年休假为 10 天, 2007 年 1 月 1 日起可休2007 年年休假 11 天,依此类推)。13.3 申请年休假需按 “整天数”计算,如不足整天的,核假时自动取整(如 0.5 天则按 1 天计算)。13.4 在计假年度内员工遇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再安排年休假(如当年年休假休完后遇到下列情况之一者,则下一年度不再安排年休假):累计事假14 天;累计病假

10、21 天;累计病、事假18 天;产假21 天;工伤假63 天。13.5 部门副职(含)以上干部,年休假有效期为 1 年,当年未休完的年休假不能顺延至下年度使用;部门副职(不含)以下人员年休假有效期为 2 年,当年未休完的年休假可顺延至下年度使用。13.5.1 集团总部各部门需在年初做好部门年休假计划安排,确保干部及员工正常休假。有效期内未休完的年休假,原则上不再进行年休假补偿。14 探亲假14.1 凡与配偶、父母 (含自幼抚养员工长大,现仍为员工所供养的抚养人)不居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且工作地点与配偶、父母住宿地相隔一百公里以外的,可以享受探亲假。探亲假分为:14.1.1 一年一次

11、探父母假14.1.1.1 未婚员工休假工龄满 1 年后可以享受每年 15 天的探父母假;因工作原因,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21 天。14.1.2 一年一次探配偶假14.1.2.1 已婚员工休假工龄满 1 年后可以享受每年 21 天探配偶假;因工作原因,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30 天。14.1.3 四年一次探父母假14.1.3.1 已婚员工休假工龄满 2 年后可以享受四年一次探父母假(即每四年为一个休假周期,在一个休假周期内可自行选择休假时间,如本休假周期内未使用该假期,逾期不再有效),每次21 天,不得提前使用。14.2 员工探亲可申请路途假 2 天,探亲路途费用报销根据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差旅费(国内)及探亲费报销管理办法 (海航集团财2004225 号)有关规定执行。14.2.1 探亲假如在一年内分次使用,对于同一种类探亲假,路途假和路途费报销一年只享受一次。14.3 探亲假期间按实际天数扣发绩效工资。14.4 员工探亲时如遇丧事、急性病、意外伤害等原因不能按时返回公司的,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委托部门申请续假,并上交有关机关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及病丧假等证明(以盖有公章的证明为凭),分别按丧假、病假和事假处理。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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