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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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根据公务员法 、 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相关实施细则和办法,结合莫旗实际,对全旗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工作作如下规定:一、工作纪律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必须严格遵守机关工作纪律和劳动纪律,坚持按时上下班,严禁迟到、早退。迟到、早退 5 次算旷工 1 天,每旷工 1 天扣发 2 天工资。旷工连续超过 3 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7 天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 ”;旷工连续超过 15 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30 天的,予以辞退。二、假期的种类与待遇(一)国内探亲假凡在国家机关

2、、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假期: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 1 次,2假期为 30 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 1 次,假期为 20 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 1 次的,可以两年给假 1 次,假期为 45 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 1 次,假期为 20 天。中小学(含党校、幼儿园)教职工因已按规定

3、享受寒暑假,故不再享受探亲假期。(二)年休假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 1 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1、假期:职工累计工作已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年休假 5 天;已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年休假 10 天;已满 20年的,年休假 15 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2、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 20 天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3个月以上的;3(5)累计工作

4、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的。3、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合理安排职工休假,当年休假不得在下年使用。对职工确因工作需要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应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 1 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 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三)产假女职工因分娩和妊娠可享受产假。1、假期(1)女职工正常分娩者( 含提前或超期分娩),给予 98 天产假(其中产前 15 天,产后休息 83 天) 。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 15 天。(2)女职工妊娠 3 个月内自然( 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2030 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

5、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 50 天。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3)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假休息,休息天数可计算在 90 天产假之内或作病假论处。(4)男女双方均属晚婚晚育( 晚育指已婚妇女 24 周岁以上生育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男方可享受 57 天4护理假。(5)对计划外分娩和妊娠的,按照市有关部门规定办理。2、工资待遇及其他规定正常产假不影响晋级和工资调整,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休产假和哺乳假的其试用期要相应延长。(四)病假职工因病需要治疗或不能坚持工作进行疗养者可请病假。1、病假假期及待遇:(1)病假在 2 个月以内的,工资

6、全额发放。(2)病假超过 2 个月不满 6 个月的,从第 3 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工资只按基本工资的 90计发;工作年限满 10 年的,工资按基本工资全额发放。(3)病假超过 6 个月的,从第 7 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 年的,工资只按基本工资的 70计发,工作年限满 10年的,工资只按基本工资的 80计发,工作年限满 20 年的,工资只按基本工资的 90%计发。2、享受病假待遇的有关规定(1)职工请病假需持旗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和建议书。(2)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5(3)除工伤外,当年病假超过 2 个月的,年度考核不得当年评为优秀;病假超过 6 个月的当年不计算工龄

7、,当年考核不定等次,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专业技术人员从第七个月起解除职称聘任资格,在本聘期内实行高职低聘(员级职称的薪级工资降低一个工资档次) 。(4)中小学教职工在每学期开学初就请病假,在学期中途病愈上班,如果本学校已无岗位,必须调整到缺编的学校工作,如果其他学校无岗位编制,即解除聘任资格,按待岗处理,待岗期间只发给基本工资作为生活费。(5)病假期间按比例计发的工资待遇,如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可按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数额发给。(6)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休病假的试用期要相应延长。(五)事假1、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均可享受事假待遇。当年事假累计少于或等于本人年休假天数,本人又自愿放弃年休

8、假的,事假可以顶替年休假;当年请事假累计天数超过年休假天数的,从超过之日起扣发本人一天的地区附加津贴;当年事假累计超过 30 天不足 60 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 50%计发,累计超过 60 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工资。2、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不予计6算。3、全年事假累计超过 20 天,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事假累计超过 30 天的,本年度年度考核为“不定等次” 。专业技术人员事假从第 31 天起解除职称聘任资格,在本聘期内实行高职低聘员级职称的薪级工资降低一个档次。公务员从第 31 天起,级别工资降低一个工资档次。行政管理人员从第 31 天起,薪级工资降低一

9、个档次。(六)婚假1、按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可享受 3 天婚假。2、符合晚婚年龄(女 23 周岁,男 25 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 15 天(含 3 天法定婚假)。3、婚假以请假之日起连续计算,包括公休假及法定假。4、婚假期间工资照发。(七)丧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请丧假料理丧事。1、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领导批准,酌情给予 13 天的丧假。路程远的可适当给予路程假。2、丧假期间工资照发,车船费等自理。(八)寒暑假1、中小学教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寒暑假期带薪休假的7权利。教师应利用寒暑假在保证休息的同时为新学期的教育教学工作做好充分的准备。

10、本学期病假在 3 个月(含 3个月)以上或者学期末、学期初均请病假者,不享受寒暑假,寒暑假时间一并计入病假时间。2、教职工在享受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寒暑假同时,如需有关人员在寒暑假期间参加会议、学习、加班等,仍属工作时间,应按有关规定按时参加。三、请假的审批权限与手续(一)病事假的审批权限1、职工请假,需本人书面申请(请假条) ,按管理权限逐级审批。2、职工请假,连续事假在 5 天以内或病假在 15 天以内的,由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后报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审批;事假超过 5 天或病假超过 15 天的,由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登记,加注意见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部、人社局审批。3、各级领导干部请假

11、审批权限(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实职科级以上领导请假权限由组织部研究后确定。)(二)产假、哺乳假、婚假、丧假审批权限1、职工请产假,由单位审核,主管部门登记批准,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请哺乳假必须按病假程序办理。82、探亲假、婚假、丧假由单位按有关规定负责审批。(三)年休假审批权限1、各乡镇、部门副职和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一般干部职工的年休假, (由组织部研究后确定) 。2、旗级四大班子领导和各乡镇、各部门党政主要领导的年休假, (由组织部研究后确定) 。(四)请、销假程序1、干部职工请假,应办好完整的请假手续。请假期满后,请假人应向批准单位销假。病假者应持旗县级及以上医院或医疗机构康复

12、证明(患传染病者须证明已无传染性)向单位提出销假申请,办理销假手续。2、若遇特殊情况超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对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四、有关要求(一) 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干部职工考勤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按照本办法做好本单位的考勤管理工作,并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考勤细则。(二) 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干部职工的考勤登记工作,按月统计公布,严格执行请销假和有关待遇等规定(有些工资、津贴和奖金等扣发当月不能执行的,到次月或年底一并结算扣发)。9(三) 各乡镇、各部门(单位)主要领导为各单位干部职工考勤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必须秉公办事。如发现并查实在干部职工考勤问题上有弄虚作假或隐瞒包庇行为的,或私自聘用他人顶岗等现象,将追究相关领导和本人的责任,个人私自聘用他人顶岗的时间全部按旷工论处。(四) 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值班制度,加强管理,做到值班不脱岗,排班、交接班有记录记载,保证工作正常有序进行。(五)组织、人事、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干部职工考勤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不定期地采取查岗、查考勤表等办法,及时纠正和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保证本办法的顺利实施和工作的正常开展。五、本办法下发后,以前的有关考勤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六、本办法由旗委组织部、旗人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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