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菲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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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号: 云信信 2017-2065( )号 欧菲 7号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资金 信托合同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 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 重要提示:本信托计划不保障本金,也不保障任何收益。信托计划收益来源于本信托计划项下各项投资组合的回报,容易受到市场价格波动、受托人和投资建议权人管理能力和投资能力等因素的影响。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本信托计划收益可能为零,同时投资者本金可能全部损失,

2、由此产生的收益不确定及本金损失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需认真阅读信托文件中关于风险揭示的相关条款,审慎作出投资决策。 委托人作为本合同一方,以 电子签名 或纸质合同手写签名、盖章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委托人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同时本合同成立。 委托人以 电子签名方式接受电子签名合同(即本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风险申明书或其他文书的,视为签署本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风险申明书或其他文书,与在纸质合同、纸质风险申明书或其他文书上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合同、纸质风险申明书或其他文书。 欧菲 7 号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认购风险申明书 尊敬的委托人暨受益人:

3、感谢您对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信任并自愿加入欧菲 7 号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为维护您的权益,特别提示您在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前,详细阅读本认购风险申明书、 欧菲 7 号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说明书 和 欧菲 7 号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资金 信托合同 等信托计划文件。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一经签署,即视为您已全面了解信托计划文件内容和您加入本信托计划后的所有权利义务、准确理解本信托计划可能发生的风险并愿意 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 。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中的相关词语与 欧菲 7 号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资金信托合同第 1 条所列示的定义具有相同含义。 受托人将依据信托计划文件恪尽职守地管理运用及处分信托计

4、划财产,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本信托计划的主要投资方向为证券及金融产品,受托人在管理运用及处分信托计划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投资标的风险、信托计划本身面临的风险、管理和操作风险、相关机构的经营风险以及其它风险(详见信托合同第 14 条)。为此,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向您特别提示及申明如下: 一、受托人不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不保证信托计划最低收益。 优先受益人预期 参考 收益仅为受托人对信托计划财产未来表现所预测的预期参考收益。在最不利情形下,信托计划收益可能为零,同时委托人、受益

5、人亦可能损失部分甚至全部信托资金。 由此,本信托计划适合风险识别、评估和承受能力较强并且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要求的合格投资者。 二、受托人管理信托计划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计划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计划财产损失的,由 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委托人自担。 三、 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应当是其合法所有或合法管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 无论是否收取报酬,委托人均不得接受他人委托资金或者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信托计划。金融机构可以发行金融产品所

6、合法募集并有权处分的资金认购信托单位,金融机构以前述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应符合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所适用的法律。如违反前述约定,委托人应承担由此给第三人、信托计划和受托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四、信托计划文件是规范委托人、受益人和受托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且唯一的法律文件。信托计划的任何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方式、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风险揭示与承担等,均应以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为准。受托人没有委托非金融机构推介或代销信托计划。任何机构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投资建议权人、推介机构或其他机构以及前述机构的受聘人员,在信托计划文件之外以书面、口头或其它形式披露信托计划的任何信息,不应

7、视为信托计划文件的补充或变更,亦不应视为受托人作出的陈述、承诺和保证。委托人暨受益人应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独立谨慎地判断信托计划风险并作出投资决策。 五、委托人应真实、准确、完整的填写信托合同的信息及签字页并提供身份资料以及预留有效联系方式。如受托人以信息及签字页预留的电话向委托人传递及确认信息,受托人仅需核实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即视为对委托人身份进行了核实与确认。若预留的信息、资料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委托人应及时通知受托人。委托人未预留联系方式,或者预留的信息、资料和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及不完整,或者预留的信息、资料和联系方式发生变更而未及时通知受托人,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8、。 六、委托人在签署信托计划文件前,应充分了解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运用方式、投资策略、管理运用方向、管理运用原则、管理运用流程、风险监控措施、信托资金的追加和取回等。基于对投资建议权人的了解和信任,全体 委托人指定其担任信托计划的投资建议权人,为信托计划提供投资建议。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对投资建议权人提供的投资建议进行审查,如果投资建议符合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 受托人将按照投资建议进行投资操作,委托人、受益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风险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建议权人违约、操作出现错误、对经济形势 /金融市场和投资产品价格走势等判断失误、获取信息不充分,以及信托计划投资产品的

9、发行人披露不 实信息等导致的风险和损失。投资建议由投资建议权人依据证券市场情况相机作出,不应视为对信托资金不受损失和收益取得的保证。 七 、 受托人及其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应作为信托计划业绩的预测或参考、不代表信托计划未来运作的实际结果 。本信托计划的未来业绩表现与受托人发行的其他信托产品的业绩,可能存在较大差异。 八 、 信托计划设置的止损措施有限,优先及 次级 受益人本金可能受到损失 。当某一交易日的风险监控指标 a 值低于 权益 罚没线且 补仓义务人 未追加信托资金,受托人有权按照信托合同通过 包括但不限于大宗交易、 市价卖出证券等方式变现信托计划财产中的证券

10、和其它非现金资产。如因交易所休市、投资标的跌停或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市场原因、不可抗力、监管机构要求或限制、受托人认可的其他原因等不能在约定时间内进行变现操作,交易时间相应顺延。 受到市场波动或者投资标的流动性等因素影响,信托计划财产在变现过程中可能发生损失。 信托计划财产变现后,风险监控指标 a 值可能低于 权益 罚没线,信托收益可能为零且部分或全部信托资金可能损失。此外,受托人亦有权根据对经济形势、市场走势等因素判断决定是否执行降仓和止损操作,如果受托人 决定不执行的,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 九 、本信托计划为结构化信托计划,受托人根据全体委托人、受益人的不同投资偏好对信托受益权进行

11、分层配置。信托计划终止时,只有优先受益人按照预期参考 收益获得信托利益分配后,次级 受益人才能获得信托利益的分配并享有全部剩余信托利益。 在信托计划财产出现损失时, 次级 受益人首先承担风险。 次级 受益人可能损失其在信托计划成立时交付的和后续追加的全部信托资金。 这种信托利益的分配安排增加了次级受益人的风险,相对于优先受益人, 次级受益人面临更大的风险及亏损。 次级 受益人对此应有充分的理解和认识并自愿承担风险。 十 、 本信托计划设置了 补仓义务人 取回资金的安排(详见本合同第【 10.6】条),信托计划存续过程中,如果 补仓义务人 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前取回 已追加的增强资金 ,将降低信托计

12、划的安全垫,有可能影响优先受益人取得收益,甚至影响本金安全。 十 一 、委托人、受益人可在受托人处查阅信托计划说明书载明的备查文件及信托计划账目,但出于行业惯例和保护商业秘密及其他委托人、受益人利益的需要,受托人有权拒绝其复印、拷贝的要求。 十 二 、委托人应当仔细阅读信托计划文件,谨慎做出是否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和信托合同的决定。委托人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即表明其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信托计划文件的全部内容,承诺其符合信托合同关于委托人资格的要求,了解并愿意依法承担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信托计划投资风险和可能产生的损失。 十 三 、 投资建议权人暨次级 委托人承诺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监会规定、交

13、易所规则、监管通知 /政策等关于股票交易限制、内幕交易限制以及信息披露及公告义务的各项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锁定期、信息敏感期或限制交易期限内均不得出具投资建议买卖标的股票,承诺不存在任何内幕交易、不当关联交易、操纵市场及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本信托存在投资建议权人违反前述承诺出具投资建议的风险,在此情形下,可能导致受托人无法执行投资建议,对本信托产生不利影响,或执行完毕投资建议但遭致监管处罚等,进而导致信托财产受损,委托人对此充分知悉,并自愿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 风险和损失。如因委托人未履行其相应承诺(包括但不限于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公告义务的)或未遵守股票交易限制义务或违规开展内幕交易的,由

14、此造成信托财产的损失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如因此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对受托人损失予以赔偿。 十四、本信托存续期限内,投资建议权人承诺其及时向受托人报告股票交易限制的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股票处于锁定期 /信息敏感期 /限制交易期限等)。但仍存在投资建议权人因任何原因未及时告知受托人关于股票交易限制的相关事项的风险。 十五 、信托计划通过证券经纪商的 PB 系统交易,受托人仅依据 证券经纪商提供的 PB 系统数据计算本信 托计划财产总值等,在此过程中, PB 系统提供的数据可能存在延迟、偏差、错误或者其他情形,但受托人仅依据该 PB 数据开展风险监控、估值等工作,委托人知悉并认可上述操作

15、方式,自愿承担相应后果。 十六 、 信托计划通过 PB系统进行投资运作,包括但不限于执行交易、预警以及止损等操作,在此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较投资建议下达时间或者合同预期设定的预警、止损操作时点滞后、延误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未按时操作的情形,基于上述情况,受托人不对风险监控指标 a触发 权益罚没线 后的信托计划财产进行变现的时间、收益情 况作出任何保证,委托人知悉上述情形并自愿承担。 十 七 、委托人签署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即表明其已同意并确认受托人在开设证券账户时根据证券经纪商的要求出具的文件(如承诺函、系统接入协议等,详见信托合同附件)的全部内容,并自行承担文件中所列风险事项, 知悉由此可能产生的被证

16、券经纪商追究责任或因证券经纪商面临 的 监管政策、市场环境 等 原因而 单方终止服务导致本信托计划遭受任何损失的风险,并同意就因此产生的任何损失或赔偿责任均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全体委托人、受益人对此无异议。 申明人即受托人: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委托人同意,签署 或点击确认 本认购风险申明书即表明本人 /本机构对受托人上述提示及申明和如下内容予以确认和承诺,并自愿受其约束: 一、如果本人 /本机构已经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和信托合同且认购资金已由本人 /本机构实名账户转出(如金融机构以发行金融产品所合法募集资金认购信托单位,可以使用特定账户转出),受托人有权认定本人 /本机构已有效签署信托计划文件,本人 /本机构无权主张不知悉信托计划文件内容及信托计划投资风险。 二、本人/ 本机构保证,本人/ 本机构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并且符合信托计划文件关于委托人资格的要求,是信托公司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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