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体系认证质量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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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 量 手 册(管理体系认证)版 本 号:2007 版发 布 日 期:2007. 05 . 15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管理体系认证质量手册编委会编委会主任:李怀林编委会副主任: 朱俊敏 车有高 王克娇 刘常生编 委:吴玉平 谢肇煦 张京明 李博光 刘 平 刘彦斌 姜文博沈 烽 李 杰 陈之莹 曾广峰 李国振编 制 策 划 :曾广峰 李国振编制人(以姓氏笔画为序):马林 马艳 王松 王运才 王瑜 王丛笑 邓云峰 冯延珠 刘钢 刘静 刘馨蕾 刘彦 龙 刘立波 刘哲明 李国振 陆军 沈涛 吴江云 张建国 张志贤 黄路意 陈鹏 陈仁智 金世燕 武丽婷 杨凌 周地 周湘梅 段玲 侯博 徐少山 董华雨 曾广峰

2、 缪洁 潘英 钱敏 杨勇 杜云雁 韩青 陆军 谢肇熙审 核:朱俊敏发布令本质量手册依据国家有关认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国际通用的认证标准、导则和指南、 认可机构认可规范要求、IQNet 管理文件,结合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机构宗旨、发展战略,对原有各认证领域的管理体系文件进行了有机的整合,编制了第一版管理体系认证质量手册,经管理委员会审定通过,予以发布。手册是我中心从事各管理体系认证领域有关认证活动的运行准则,适用于CQC 总部及其分 场所 认证工作的管理,CQC 全体员工要认真学习、准确理解,并遵照执行。手册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过渡期一个月。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主 任:李怀林 日 期:2007.05.15

3、质量手册管理质量手册是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知识产权。质量手册由体系认证管理处(以下简称体系处) 策划组织编写,管理者代表审核,中心主任批准发布实施。质量手册以电子媒体的只读方式通过 CQC 总部的网站、内部局域网方式传递给各分场所使用。总部体系处控制质量手册保持最新状态,从网络或计算机下载的书面或其他载体的文件为非受控版本,不对其进行状态管理。为了方便社会各界了解并监督 CQC 认证工作,特印制一定数量经过 VI 设计的精美手册,这种手册是正式手册的浓缩形象版,这类手册为非受控版本,不对其进行状态管理。为保证质量手册的适用性,可根据需要对手册内容进行修改,必要时进行换版。质量手册的解释权归 CQC

4、。文 件 和 资 料 修 改 记 录修 订 说 明 修 订 页 数 修订日期 批准目录章节号 标 题 页码质量方针1 概述2 机构管理篇21 组织机构22 分包机构的管理23 质量管理体系24 内部审核与管理评审25 文件控制26 记录控制27 保密28 认可及 IQNet 同行评审29 认证要求的变更210 申诉、投诉与争议3 人员管理篇31 认证人员分类32 认证人员培训33 认证人员聘用34 认证人员评价35 认证人员管理4 认证活动管理篇41 认证申请42 审核实施43 审核报告44 认证决定与批准45 监督和复评46 批准、保持、扩大、 缩小、暂停、恢复、注 销、撤销认证和证书自动失

5、效47 认证证书转换48 证书和标志的使用4.9 认证领域和认证业务范围的管理5 附件篇附件 1 管理委员会组成名单附件 2 高级管理人员名单附件 3 部门职能对照表附件 4 分包方清单附件 5 程序文件清单附件 6 公开文件清单附件 7 认证流程质量方针公正规范 诚信高效 优质科学 创新卓越1 概述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英文名称:China Quality Certification Centre(简称 CQC),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立,经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批准,具有独立事 业法人资格的专业认证机构。历史沿革: 1984 年 10 月中国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CCEE

6、)成立,开展境内电工产品的强制性认证活动。 1985 年 9 月,CCEE 代表中国加入国际电工委员会电工产品合格测试与认证组织(IECEE)。 1989 年 6 月,CCEE 加入 IECEE-CB 体系。 1989 年,原国家 进出口商品 检验局成立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办公室(CQC 前身之一),中国开始实施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CCIB 认证)。 1990 年 7 月 1 日,国内开始 实施电工产品强制认证 。 1992 年,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关于对实施安全认证的电工产品进行强制性监督管理的通知,明确由 CCEE 组织开展国内电工产品强制认证(CCEE 认证,或称长城认证)。

7、1993 年,原国家 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设立中国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中心,1994 年 9 月更名为:中国商检质量认证中心(CQC 前身之二)。 1995 年 10 月,国家有关部 门批准更名为:中国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中心,注册为事业法人单位, 开展管理体系认证业务和培训业务,并 组织实施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的审查工作(CCIB 认证 )。 2000 年 6 月,中国进出口商品 质量认证中心更名 为中国进出口质量认证中心。 2002 年 3 月,CCEE 与 CQC 合并组建中国质量认证 中心(英文简称 CQC)。能力资源:新 CQC 成立后,大大 扩展了其认证领域和认证范围,丰富了人力

8、资源和其他资源,完善了分支机构,增强了实力:认证领域和认证范围:CQC 目前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CCC 认证)、CQC 标志认证、管理体系认证、 认证培训业务、CE 认证等认证业务。在管理体系认证领域,CQC 可以开展质量管理体系(QMS)、 环境管理体系(EMS)、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MS )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HACCP)等审核和认证 服务,以及相应的结合/一体化 审核服务,覆盖了广泛的 认证范围,并且随着市场的需要不断研究开发新的认证领域和认证范围,可以为各类组织提供全面的服务。CQC 同时 向社会提供各种认证培训服务。培训:CQC 是 经国家认可的注册范 围最广的专业培训机构,

9、培训业务范围包括:类别 管理体系培训 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培训 ISO9000 质量管理体系国家注册审核员培训 EMS 环境管理体系国家注册审核员培训 OHSMS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国家注册审核员培训 HACCP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国家注册审核员培训 ISO9000 质量管理体系内审员培训 EMS 环境管理体系内审员培训 OHSMS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内审员培训 HACCP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内审员培训 产品认证工厂检查员培训 产品认证工厂内审员培训 产品认证工厂境外跟踪检查员培训 产品认证企业工程师培训 产品认证企业检验员培训经 CQC 培训 合格者,由 CQC 颁发经 CNAT 认

10、可的国家注册审核员(ISO9000 质量管理体系、EMS 环 境管理体系、OHSMS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培训课程合格证书,该证书可作为申请注册成为国家审核员的培训证明。人员:CQC 根据 认证工作的 类型、范 围和工作量配备充足的审核人员、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他 们都具有与所实施的工作相适应的必要的教育、培训、技 术知识和经历,可以为全国各地乃至全球的组织提供专业的服务。分支机构:在管理体系认证方面,CQC 拥有完整的分场所,在国内外设立了 31 个评审中心(其中西北 评审 中心下设青海分中心和宁夏分中心)、12 个分中心和相应的办事机构,可以为全球各类组织或产品提供便捷的服务。国际合作:

11、2001 年 9 月,CQC 正式加入国际认证联盟(IQNet)。IQNet 由 33 个国家/ 地区的 37 个知名认证机构组成的,成员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可以互认;根据 CQC 与成员伙伴的协议,获 得 CQC 认证证书 的组织,可以申请换发成员机构的证书。CQC 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认证机构,不接受社会各方任何形式的经济赞助,财务收入来自认证审核和培训收费, 财务实行独立核算,有 稳 定的财务状况和良好的财务监督机制。具有认证制度运作所需的足够各类资源,可以在广泛的认证领域和专业范围为申请人提供满意的服务。管理体系:CQC 遵守国家 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 规、 CNCA 相关要求、CCAA 相

12、关要求、CNAS 认可规范、IQNet 同行评审要求、 KBA 认可规范,本着 “公正规范,诚信高效,优质科学,创新卓越”的方针,建立认证制度和完整的管理体系,使 对供方 实施认证的能力得到信任,并 监督方针的实施。CQC 建立保证 公正性的组织结 构并形成管理体系文件,以保证公正性。按管理体系文件的规定实施审核和认证,并作出认证决定。 CQC 的组织结构使密切相关的各方均能参与制定有关认证制度内容和运作方面的方针和原则。CQC 确定了对 各项工作全面 负责的管理层,具有与其认证活动相应的权利和职责,需要时 CQC 授权 委员会或个人代表管理 层开展规定的活动,具有正式的规则和结构对所有参与认

13、证过程的委员的指定和运行加以规定。CQC 对申请人的管理体系审核遵循的准则是相应的管理体系标准或是与其职能有关的规范性文件所给出的要求。如需对这些文件在某特定认证制度中的应用作出解释时,则由相关的公正的委员会或具有必要的技术能力的人员进行说明,并由 CQC 发布。CQC 及时将拟变 更的认证 要求通知各有关方面。在确定变更的方式和生效日之前,考虑有关利益各方的意见。变更决定发布后, CQC 验证每个获证供方在合理的时间内,是否对其程序实施了必要的调整,保 证通过向审核委托方提供公开资料的方式向其提供,并给予合理的实施准备时间,实施后应进 行验证。CQC 对经审核合格的 组织进 行审批并颁发认证

14、证书,列入认证名录,并向国内外公布。公正信任:CQC 运作所遵循的方 针和程序是非歧 视性的,并以非歧视的方式对这些方针和程序加以实施。不使用违反本文件的程序来阻碍或阻止申请人的认证申请。CQC 的服务向所有申 请人开放,没有附加任何不正当的财务或其它条件。不以供方的规模或是否是某一协会或社团的成员以及获证供方的数量作为申请和认证的限制条件。CQC 仅在拟认证 的范围内 规定认证要求、 进行审核和作出认证决定。认证决定由独立于实施审核的专业人员作出。 CQC 对本机构的有关批准、保持、扩大、缩小、 暂停和撤消认证的决定负责,通过颁发认证证书 和/或同意使用 CQC 认证标志的方式表示组织通过了

15、 CQC 认证。CQC 评价分析 认证运作和/或活动中所引发的责 任和风险,建立 了充足的认证风险基金以承担与 CQC 有关的认证 责任。CQC 及其各级 人员和所有参与 认证过程的委员会都不受可能影响认证结论的任何商业、财务和其它方面的压力。为保证 CQC 认证的公正性,CQC 不提供:1、组织所从事的服务;2、获得或保持认证的咨询服务;3、设计、 实施或保持质量管理体系、 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HACCP 体系的服务。4、对供方的管理体系的内部质量审核;5、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方面的依据认证机构的规则在明确限定的次数和持续的时间内进行的预审核,其目的仅为 确定是否已做好认证准

16、备;6、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方面的依据超过认可范围以外的标准或规范进行的第三方审核。CQC 的相关机构包括中 华 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QC 辩识 和分析了与相关机构的关系,确定在提供认证时不会产生利益冲突,相关机构及其活动不会 对 CQC 的保密性、客观性或公正性造成影响,不对本中心的财务、经济等构成压力。CQC 具有区分对供方认证和本机构其它活动的方针和程序;CQC 的培训工作与认证单独运行,接受 CQC 的培训服务不会使认证更简单、更容易或更经济。CQC 具有完善的受理和 处 理来自供方或其他方面有关 CQC 认证或其他相关事项的申诉、投诉 和争议的方针和程序,接受和配合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 认可机构的认可、I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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