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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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铜山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铜山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 新农保”)工作的顺利实施, 规范和统一新农保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200932 号) 和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苏政发2009)155 号)及铜山县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铜 政规20102 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新农保业务由县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 县农保机构”)、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等具体经办,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 村协办员”)协助办理, 实行属地化管理。第三条新农保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

2、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 续、统计管理、内控稽核、宣 传咨询、 举报受理等环节。县农保经办机构负责新农保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制发卡证、统计 管理、受理咨询、 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 领取资格及关系 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并负责 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村协办员具体负责新农保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

3、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 农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第四条新农保基金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单独记账、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第二章参保登记第五条年满 16 周岁、具有本县农业户籍、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 不合在校学生),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 )委会提出参加新农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新型农村社会

4、养老保险参保基本情况登记表 (以下简称参保表) 。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第六条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以下简称参保花名册 (一式三联,参保人应在参保花名册上签字),经办人、村负责 人应在参保花名册、 参保表上签字、加盖村( 居)委会公章,并将参保花名册、 参保表、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在银行缴保费回单等材料,在当日内一并上报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参保农民本人也可到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直接办理相关手续。第七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和在银行缴保费回单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

5、记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在参保花名册、参保表上加盖公章,并在 2 日内将参保花名册、 参保表、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县级农保机构。第八条县级农保机构应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可与公安部门的信息库进行信息比对),无误后,对登记信息 进行确认,同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第九条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及缴费档次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到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 登记表, (以下简称变更表)。

6、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初审无误后,将需要变更的信息及时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并当日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县级农保机构。县农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对变更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第十条参保人员出现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跨县转移或死亡等情况的,应终止新农保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缴费凭证、本人身份等相关材料到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 (以下简称注销表)。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的材料有:(1) 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2) 出国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定居证明;(3) 变 更为城镇户籍的,应提供户籍变更证明。(4) 跨

7、县转出的,应提供户籍关系转移证明;(5)参保人 员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 ,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人 第十一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应 3 日内将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县级农保机构。县农保机构复核无误后,结算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按照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将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 益人、法定继承人),支付成功后, 对注销 信息进行确认,终止其新农保关系,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第三章保险费收缴第十二条新农保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

8、年度) 缴纳,参保人员应于每年的 12 月 20 日前将当年的保险费存入县农保机构在邮政银行或铜山县信用联社银联卡。参保人或参保单位凭邮政银行或信用联社的存款回单,到村委会或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填写参保人花名册、 参保表。参保人员在新农保制度实施当年应缴纳本年度的保险费;对于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也可以缴纳本年度的保险费。第十三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对参保人或参保单位在邮政银行或信用联社的存款回单,认真核对无误后,给参保人或参保单位开据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收据,( 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收据的第二联交给参保人或参保单位保管, 将银行存款回单让参保人或参保单位经办人签字后附在第三联

9、后送县农保机构财务记帐。具体按第七条规定办理。第十四条县农保机构财务部门接到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报送的保险缴费收据(第三联)认真核对无误后,给镇劳动保障服务所开据保险费收据,按收据审核的保费额在 POS 机刷银联卡(银联卡和银联卡密码由两人分别保管) ,打出缴费回单经交款人签字后复印 2 份,一份交给镇事务所记帐,一份县农保机构财务部门记帐,确保保费当日进入县农保基金专户。县农保机构收到到账凭证后,应及时将到账信息录入信 息系统,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金额记入个人账户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县农保机构业务工作,具体按第八条规定办理。第十五条县农保机构应及时提示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将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名单

10、反馈给村协办员,村协办员负责对参保人员进行缴费提醒。至缴费截止日,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中断缴费处理。第四章个人账户管理第十六条县农保机构应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作为“个人缴费”记入;村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补助或资助作为“集体补助” 记入;财 政对个人账户的缴费补贴以“政府补贴 ”名义记入。个人 账户记录项目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 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老农保参保人员转入新农保时,可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记入新农保个人账

11、户。第十七条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额到账后,县农保机构将个人缴费额和财政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同时记入个人账户,并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县农保机构打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补贴汇总表 (三联),其中一联交县财政部门。第十八条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为一个结息年度。第十九条县农保机构应于一个结息年度结束时,对当年度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结算一第二十条参保人员可到县农保机构打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以下简称个人账户表)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员对个人账户记录提出异议的,

12、县农保机构应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经审核,确需调整的,应由县农保机构及时处理并将更改的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信息系统保留处理前的记录,县农保机构应通过村协办员及时将处理结果告诉参保人员。 第二十二条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现第十条有关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第五章待遇支付第二十三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按月通过农保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参保人员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交村协办员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第二十四条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复印件、一寸免冠彩照一张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

13、取手续。参保人员从到达领取年龄的次月起开始享受新农保待遇。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每月 5 日前将相关材料一并上报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第二十五条镇事务所应审核参保人员的年龄、本人及其子女参保缴费情况等新农保待遇领取资格,并将符合待遇 领取资格人员的相关材料上报县农保机构。第二十七条县农保机构应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定,确认未享受其他社会保险待遇后,计算待遇领取人员的养老金领取金额,生成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县农保机构应于每月月末前根据领取新农保待遇、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等情况,编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 付审批表,送县财政部门。待财政

14、部门将新农保基金划转到支出户后,金融机构应及时通知县农保机构。新农保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县农保机构应将待遇支付明细清单、资金转账凭证等提供给指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应及时将支付金额划入待遇领取人员银行存折等指定账户,同时向县农保机构传送支付回执,并于 3 个工作日内,向县农保机构反馈资金支付情况明细。每月月末前,县农保机构核对无误后,将支付信息录入信息系统,进行支付确认处理并相应扣减待遇领取人员的个人账户记录额。县农保机构从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第二十八条对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 60 周岁的农村居民,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应按照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通知其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

15、按照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于次月按标准发放基础养老金;对于已经领取老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年满 60 周岁的农村居民,在按标准发放新农保基础养老金之外,加发老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 已年满 60 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在铜山县行政区域内、年满 60 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领取基础养老金应提供的证明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复印件、一寸近期免冠彩照。2、子女参加新型农保并正常缴费的缴费证复印件。3、子女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正常缴费的缴费手册复印件。4、子女参加机关事业养老

16、保险并正常缴费的缴费手册复印件。5、子女是公务员、在编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应出据镇人民政府或县主管局以上证明。6、子女对于发生出国定居、户籍性质变更应出具当地派出所的户籍证明。7、子女年满 16 周岁在校学生由所在学校出据证明。8、子女年满 60 周岁凭本人身份证和复印件、户口本。9、子女服兵役的武装部门出据证明。10、子女劳改、 劳教判刑的,有所 辖镇派出所证明。备注:子女是指L 子、女L,合法的养子、养女。第二十九条对于发生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或死亡等情况,需要一次性领取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参保人员或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需到村(居)委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填写 注销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村协办员应于每月 10 日前将注销表及有关资料上报镇劳动保障事务所。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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