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师范学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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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曲靖师范学院文件 曲师校字 2014 20 号 关于 印发曲靖师范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 实施细则 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曲靖师范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已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正式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曲靖师范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曲靖师范学院 2014 年 8 月 26 日 - 2 - 附件: 曲靖师范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确保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教育教学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入学、注册与学籍 第二条 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

2、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日期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因素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及招生体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取得曲靖师范学院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各学院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校处理。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 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违纪情节触犯法律的,报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 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的新生,须到学校指定的医院复诊,诊断结果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并报学校批准后回家治疗,保留其入学资

3、格一年,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二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如其两周内不办理离校手续,则取消其所保留的入学资- 3 - 格。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治疗康复的新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到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达到体检合格标准,随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若当年该专业不招生,可转其他相近专业。体检不合格或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须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办理注册手续。学生注册后,即取得该学期在校学习的学籍,所选课程及各类教育教学环节取得的成绩和学分方为有效。不符合注册条件或未按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注册者,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并报

4、教务处批准,可予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制与学分 第六条 学制 (一)本科标准学制为 4 年,专科升本科标准学制为 2年,专科标准学制为 3 年。学校实 行弹性学制,即在标准学制的基础上,可适当缩短或延长一定的学习时间。其中本科学生修读年限为 3-6 年,专科升本科学生修读年限为 2-3 年,专科学生修读年限为 2-4 年。修读年限包含休学时间。提前毕业或延长学制者,应按学校规定办理申请及缴费手续。 (二)凡按培养方案和有关规定,提前修完全部课程并完成各类教育教学环节,取得相应学分,符合毕业条件和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可申请提

5、前毕业和授予学位。 (三)凡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原则上应按所在专业、原- 4 - 所在年级的培养方案选课,毕业时按该培养方案进行资格审查。若培养方案发生较大变化 时,经申请可按延长学习期所在专业应届毕业生的培养方案进行选课和毕业资格审查。 第七条 学分 (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依据“按学分选课、按学分审核毕业资格、按学分绩点审核学位资格”的原则进行教学管理。学生毕业应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数,各专业的具体学分数要求以培养方案的规定为准。 (二)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门课程在培养方案中安排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理论课以每 16-18 课时记 1 学分;实验课、习题课、上机课、讨论课每 32-3

6、6 课时折算为 1 学分;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创作)、社会实践、科技创新等,每 3 周 计 1 学分。 (三)学生提出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学生在其它(含国外、境外)本科高校修读的课程学分(成绩),学校予以承认。 第四章 选课与课程修读 第八条 课程修读 课程分为必选课和任选课两大类。无论是必选课还是任选课程,学生均要根据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在规定的修读期限内进行选课和修读。 第九条 选课 (一)学生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导师的指导下按学期进行选课,选课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普选阶段,选课- 5 - 时间为 4 周,即每学期第 14-18 周选下学期课程,在第一阶段结束后,教务处对选课数据

7、进行整理,选修人数少于规定 人数的课程,原则上停开或并入其他平行班。第二阶段为退补选阶段,退补选时间为每学期开学第 1-2 周,退补选结束后将确定最终选课数据。 (二)一年级新生入学的第一个学期,在入学后的两周内由班主任、教务员、辅导员指导选课。 (三)凡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必选课程,学生必须修读;有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修读先行课程,再修读后续课程。选课时发生时间冲突的,应首先保证必选课程的修读。学生选课后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退选手续而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考核者,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 (四)为确保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生一、二年级原则上每学期选课 (含实践教学环节)不少于 25 学分,三年级原则上每学

8、期选课(含实践教学环节)不少于 20 学分。 第十条 重新学习 (一)必选课程补考成绩不及格或者正常考核不及格又未参加补考者,均需重新学习该门课程。 (二)任选课程正常考核不及格,可另选其它课程修读,也可重新学习该门课程。 (三)缓考不及格的学生,不再安排补考,必须重新学习该门课程。 (四)学生所选课程成绩全部及格,而对某门考核及格但低于 75 分的必选课程成绩不满意者,可以重新学习该门课- 6 - 程,成绩以最高分记入学籍档案。及格后重新学习课程每学期不超过一门。 (五)重 新学习课程按该门课程的学分收取重新学习费,重新学习费用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免修 (一)参加国家大

9、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合格者,可以从下一学期申请免修大学英语课程。 (二)获得国家级等级考试证书或国家级技能证书者,可以免修与获得证书相关的课程。 (三)申请免修需由学生本人在取得相关证书后的二周内提出申请并附有关材料(原件),经学生所在学院和课程所属学院审核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免修。 (四)获准免修的课程,按 80 分记入成绩并计算相应的学分和学分绩点。 (五)政治理论课、军训及军事 理论教育、体育课、实验课、社会实践、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创作)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申请免修。 第十二条 免听 为了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培养学生独立钻研的能力,允许学生自修部分课程,直接参加考试,取

10、得学分和相应的学分绩点。 (一)自学能力较强,学习成绩优秀,平均学分绩点达3.5(含 3.5)以上的学生,可在下学期申请免听一至二门课程。免听课程应征得任课教师同意并按时完成实践教学环节及- 7 - 教师布置的学习任务方能参加考试,成绩合格者取得相应学分及学分绩点。 (二)重新学习课程与正常课程时间有冲突时,学生可在征得任课教师同意后,申请免听重新学习课程时间冲突的部分。但应按时完成重新学习课程的实践环节及教师布置的作业方能参加考试。 (三)政治理论课、军训及军事理论教育、体育课、实验课、教育实习、专业实践、毕业论文(设计、创作)等实践教学环节均不得申请免听。 (四)办理免听课程的学生需在每学

11、期开学后第三周内提交书面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和开课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并由开课学院汇总后书面通知任课教师。 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方式 每门课程修读结束(含实践教学环节)都要进行考核。课程考核方式分为 考试和考查两种。 (一)考试课程可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或口笔试结合、答辩、实际操作、撰写论文或报告等方式,但学科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必须采用闭卷笔试。进行课程考试改革的课程,考核方式由主讲教师确定报分管教学的学院领导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实施。 (二)考查课程采用的考核方式可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由主讲教师确定后报分管教学的学院领导批准后实施。 - 8 -

12、第十四条 考核成绩记载 (一)所有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均以考分和学分绩点(保留小数点后一位)记载成绩。所有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成绩均载入教学管 理系统,归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二)所有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综合成绩原则上由平时成绩、期中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三部分构成,综合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 ,60 分(含 60 分)以上为及格,及格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和学分绩点,不及格课程不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三)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平均学分绩点每学年计算一次,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如下: 课程考核成绩低于 60 分(不含 60 分),不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13、,其学分绩点为 0; 课程考核成绩 60 分及其以上,将该课程考核成绩减去 50后除以 10,得出该课程绩点。即: 课程绩点(课程考核成绩 50) 10 (课程考核成绩 60)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乘以学分数,得出该课程学分绩点。即: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数课程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学生在修读期间所取得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数之和,为该生平均学分绩点。即: 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的学分- 9 - 数之和 (四)公共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体质测试的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因体残、体弱或患病,可凭医院证明书面申请上保健体育课。申请须由学生所在学 院签署意见,公

14、共体育教学部门负责人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方为有效。 (五)学生经学校批准在其它(含国外、境外)本科高校修读的课程学分,可等额冲抵我校相应课程的学分,成绩折算成百分制记载。其它高校课程成绩若按百分制记分,则我校在记载成绩时,直接记入相应成绩;其它高校课程成绩若按五分制或 A、 B、 C 方式记分,我校在记载成绩时, 5、 4、 3 或 A、B、 C 对应折算记为 90、 80、 60 分;其它高校课程成绩若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记分,我校在记载成绩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对应折算记为 90、 80、 70、 60 分。 第十五条 缓考 学生在考试考查期间,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准请事假。因病不

15、能坚持考试的,必须在考前取得医院的病情证明,填写缓考申请书,经所在学院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学生的成绩按实际考核的成绩记载,且需注明“缓考”字样。同一门课程只能申请缓考一次。 第十六条 缺考 缓考申请未获批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考查的按缺考处理。缺考需注明“缺考”字样。缺考课程是必选课程的,缺考学生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必须重新学习后方能参加考试;缺考课程是任选课程的,学生可选该课程重新学习,也可改修其它课- 10 - 程。 第十七条 补考 专业培养 方案规定的必选课程正常考试不及格均安排一次补考,任选课程不安排补考。学生所修的必选课程正常考核不及格的,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二周内安排一次补考,补考不计入平时成绩。补考后成绩仍不及格或未参加课程补考的,必须重新学习,直至成绩合格为止;补考后成绩合格的,均按 60 分计算课程学分绩点。 第十八条 作弊 考试考查作弊者,该课程以零分记,注明“作弊”字样,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考试考查作弊者不得参加正常补考。作弊课程是必选课程的必须重新学习,作弊课程是任选课程的可选该课程重新学习,也可改修其它课程。 第十九条 成绩公布 学生各门课程的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在学生成绩登记表上登记并签名,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学生所在学院,并由各学院按时报教务处。各学院应在考核结束一周内向学生公布成绩。 第二十条 成绩查询 学生对公布的成绩如有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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