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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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2年9月19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好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

2、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宗旨和基本原则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出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前提下,公司保障全体投资者享有的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宗旨是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通过有效沟通增强公司价值。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包括:(一)

3、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二)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

4、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特别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公司应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职责第八条

5、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核通过公司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监督、核查有关制度的实施情况及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日常运作情况。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直接负责人;公司证券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有关投资者关系的事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董事、监事、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除公司证券部外的其他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工作人员不得通过相关网站、博客、微博、面谈、接受采访或咨询、电话、短信等任何渠道泄漏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

6、秘书全权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拟订并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制度。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的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第十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职能部门、公司各子公司、分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内部应形成良好的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

7、司应积极配合。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

8、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第十二条 公司证券部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工作职责:(一)信息披露:收集、学习和研究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和相关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二)信息沟通: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可根据公司情况,定期或不定期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及路演等活动,面向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进行沟通;公司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三)定期报告:组织年报

9、、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四)筹备会议:筹备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准备会议材料;(五)投资者接待: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市场对公司的关注度;(六)公共关系: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七)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八)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九)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十)投资者关

10、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十一)维护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日常工作。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窗口,代表着公司的形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一)了解公司各方面重大情况;(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及市场营销技巧;(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

11、容和方式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一)投资者;(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四)其他相关机构。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内容包括:(一)根据相关规定可以披露的公司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三)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四)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

12、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五)企业文化建设;(六)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可以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第十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二)股东大会;(三)公司网站;(四)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五)一对一沟通;(六)邮寄资料;(七)电话咨询;(八)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九)媒体采访和报道;(十)现场参观;(十一)路演。第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纸、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

13、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或指定网站公布。第十九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第二十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咨询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

14、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至少一名)应当出席说明会。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第二十三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

15、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

16、信息。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第五章 现场接待细则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的,实行预约制度,并需预先签署承诺书,承诺书的格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但公司应邀参加证

17、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第二十八条 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统一安排。第二十九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要求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确认该等人员身份,准备、签署和保存承诺书等相关文件,指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取得董事会秘书同意,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在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接受采访或调研人员应积极配合好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的问询,遵守公司章程、信

18、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有专人负责记录接待谈话内容。采访和调研结束后,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具体格式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如有)刊载。公司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与公司此前已经刊载的演示文稿和文档内容基本相同的,可以不再重复上传,但应当在本次刊载

19、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予以说明。第三十二条 公司不得通过互动易网站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的披露行为不代替其法定披露义务。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在互动易网站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相关文件一旦在互动易网站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互动易网站申请在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第三十四条 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形成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由证券部存

20、档,存档期限十年。第三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接待完毕后,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对外发布公司相关信息时,由公司证券部向其索要预发稿件,核对相关内容,董事会秘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若发现已发布的信息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董事会应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相关人员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

21、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第六章 投资者突发事件处理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媒体重大负面报道、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等事项。第三十七条 出现媒体重大负面报道危机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一)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二)跟踪媒体,并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的结果和负面报道对公司的影响程度等综合因素决定是否公告;(三)通过适当渠道与发布报道的媒体和作者进行沟通,了解事因、消除隔阂,争取平稳解决;(四)当不实的或夸大的负面报道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时,经董事长批准,应及时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可以向交易所申请临时停牌;负面报道涉及的事项解决后,应

22、当及时公告。第三十八条 出现重大不利诉讼或仲裁危机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采取下列措施:(一)经董事长批准,及时对有关事件进行披露,并根据诉讼或仲裁进程进行动态公告。裁决后,应及时进行公告。(二)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就诉讼判决或仲裁裁定对公司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经董事长批准,进行公告。(三)通过以公告的形式发布致投资者的公开信、召开分析员会议、拜访重要的机构投资者等途径降低不利影响,并以诚恳态度与投资者沟通,争取投资者的支持。第三十九条 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应当在五个交易日内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向投资者说明违规情况、违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

23、整改措施。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受到处分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参加公开致歉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召开公开致歉会的提示公告。第四十条 出现其他突发事件时,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能部门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确定处理意见并及时处理。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一二年九月十九日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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