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中心支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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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中心支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以下简称条 例),特公布 银行中心支行(以下简称 中心支行)200 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本报告由工作情况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 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 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工 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它需要报告的事项,附表等八 部分组成。本报告中数据的统计期限自年 1 月 1 日起至 年 12 月 31 日止。第一部分:工作情况概述年,根据条例和总行、自治区政府的有关要求, 中心支行在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拓展公开形式 和加大

2、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力度等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一是配套制度进一步完善。中心支行在已有制度基 础上制定了处置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档案管理和保密审查 等相关配套制度,并绘制流程图,进一步规范了政府信息公开工 作制度体系。二是信息公开手段和平台进一步拓宽。继续加强与电台、广 播、报纸等主流媒体的联系与合作,宣传相关金融政策。利用新 疆金融 刊物平台,定期发布金融统计数据及经济金融运行报告。 进一步完善宣传专栏、电子屏幕等固定载体建设,在办公楼大厅、 服务场所、业务处室放置中心支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指南,在 行档案室设立查阅点,方便公众索取、查阅。积极运用新疆维吾 尔自治区政府网、法制新疆网、诚信

3、网等互联网站公开 政府信息,逐步形成了以大众传媒、宣传册、宣传栏、政府网等 为主要渠道的多层次、多角度的公开体系。三是评议和监督力度进一步加强。按照条例及有关规定, 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问卷调查活动,定期对政府信息 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推动依法履行条例的各项义务。第二部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一、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年,中心支行通过多种政府信息公开载体, 主动公开各类政务信息 100 佘项。(一)机构职能信息在主动公开的信息中,有关中心支行机构职责和设置 33 条。 内容主要包括机构名称、机构领导、机构职责和内设机构等。(二)规范性文件信息在主动公开的信息中,有关中心支行制定的规范性

4、文件 12 件,内容主要包括银行中心支行中央银行会 计核算电子对账系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新疆小额支付系统 同城票据业务管理办法 、 新疆金融机构反洗钱分类监管工作 指引 、 新疆个人征信异议处理联系人制度等。(三)行政许可信息在主动公开的信息中,有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信息 27 项,内 容主要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实施机关、承办部门、项目依据、 实施条件。(四)金融统计与报告类信息在主动公开的信息中,有关金融统计与报告类信息 38 项, 内容主要包括新疆金融统计数据月报、新疆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 存款利率水平、新疆货币信贷形势分析报告、信贷统计快报、新 疆金融运行报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金融稳定报

5、告摘要等。(五)其他信息在主动公开的信息中,有关其他信息 17 项,内容主要包括 集中釆购项目。二、信息公开方式中心支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主要通过以下方式:(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告;(三)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四)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或其他会议;(五)机关办公场所的电子屏幕、公告栏等;(六)宣传活动、座谈会等其他方式。第三部分: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年,中心支行未收到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事项。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中心支行建立了信息公开审查机制和程序,明确对 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金融信息,与行政

6、执法 有关,公开后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 人、单位安全的事项等金融信息不予公开。第四部分: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年,中心支行未发生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 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案件。第五部分: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减免情况年,中心支行尚未因公开政府信息收取相关费用。第六部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目前,中心支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要在深化公 开内容,拓展公开形式等方面还需改进。下一步,我们将对不同 内容明确公开时效,坚持动态公开,围绕社会广泛关注、事关群 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和业务操作,扩大主动公开信息量,增加主动公开信息深度,不断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 第七部分:

7、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无。 附件 1银行政务主动公开制度(试行)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规范中国 人民银行政务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中 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 (中 办发200512 号)和银行政务公开实施办法(银发 2006 144 号文印发)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的主动公开是指对于需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 与的政务事项或信息,银行应当釆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 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第三条下列政务事项或信息,银行应当主动公开:(一)银行的职责、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设置情况;(二)由银

8、行负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的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银行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三)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程序、条件、期限和受理部(四)适合对外公开的货币金融统计数据;(五)适合对外公开的货币政策执行、金融稳定、金融服务等 方面的专题报告;(六)银行履行职责所产生的适合对外公开的有关业 务信息;(七)银行实施的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标准;(八)银行集中釆购项目的目录、限额标准、釆购项 目公告和釆购结果;(九)银行应急管理工作应予以公开的信息;(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的公务员和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录 用、招聘信息;(十一)银行的联系方式和信访投诉方式;(十二)政务公开办事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

9、以 及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和其他联系方式;(十三)法律法规规定和银行认为应该主动公开的其 他政务事项或信息。第四条在公开政务事项或信息前,银行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 关规定进行审查。第五条银行政务事项或信息公开程序:(一)第三条第一、二、三、七、十一、十二项规定的政务事 项或信息,由银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并报中国 人民银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统一对外公开。(二)第三条第四、五、六项规定的政务事项或信息由办理该 政务事项或生成该信息的司局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及时对外公 开。重要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应报送行领导审批后对外公开。(三)第三条第八项所规

10、定的集中釆购项目的目录及限额标准, 由银行会计财务部门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报行领导审批 后对外公开;集中釆购项目公告和釆购结果由银行集中釆 购中心经该中心负责人审批后对外公开。(四)第三条第九项所规定的应急管理工作应予以公开的信息 由生成该信息的司局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并会签办公厅后对外公 开。需要行领导审批的,应报送行领导审批后对外公开。(五)第三条第十项规定的有关人员录用、招聘信息由中国人 民银行人事部门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并报行领导审批后对外公开。第六条银行主动发布业务动态信息和新闻稿件,按 照银行新闻宣传工作管理规定 (银发2006129 号文 印发)执行。第七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务事

11、项或信息,应当自该政 务事项或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 法规对政务事项或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银行免费向社会公开应主动公开的政务事项 或信息。第九条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应根据政务事项或 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选择下列一种或几种载体或方式公开:(一)银行网站;(二)银行文告;(三)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四)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或其他会议;(五)机关办公场所的公告栏、公开栏等;(六)档案室;(七)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银行网站上公开的信息应当方便社会公众浏览、检索、 下载、打印。第十条下列政务事项或信息,银行不予以公开:(一)

1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事项或信息。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银行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 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可以 予以公开;(二)属于银行内部的工作信息、研究信息及议事规则等事项;(三)与银行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会影响检查、调 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单位安全的事项;(四)银行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政务事项或信息。第十一条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务事项或信 息。银行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金融稳定、扰乱金融管理 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 息予以澄清。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银行纪检监察部门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依法履行政务事项或信息公开义务的;(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内容的;(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事项或信(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的;(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制度规 定的其他行为。第十三条银行分支机构可以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的 制度规定。第十四条本制度由银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 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制度自 5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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