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ⅩⅩ分行个人批量业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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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银 行 分 行 个 人 批 量 业 务 实 施 细 则第 一 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以下简称“分行”)个人批量业务的管理,规范个人批量业务操作,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和关于 2008 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个人批量业务是指分行接受单位委托,为申请单位办理的批量开户业务、批量代发业务及批量代扣业务。批量开户业务是指分行根据申请单位的要求,为其批量办理开立个人银行账户,主要包括批量开立储蓄存单、批量开立储蓄存折、批量开立借记卡。批量代发业务是指分

2、行根据申请单位的要求,将单位指定账户上的款项,批量划转至存款人个人银行账户的业务,主要包括批量代发工资、资金批量转账等。批量代扣业务是指根据分行申请单位的要求,将存款人个人银行账户上的款项,批量划转至单位指定账户的业务,主要包括批量代扣公用事业费、学杂费等。第三条 申请办理批量业务的单位应是在银行开户的企、事业单位、机关、部队或其他社会团体。第四条 申请办理批量业务的单位必须和分行营业机构签订相关的协议书,明确双方义务和责任。协议书包括:个人批量开户协议书和个人批量代发代扣协议书。第 二 章 组 织 管 理第五条 分行个人金融部负责个人批量业务的制度及管理;第六条 分行营运管理部负责批量业务的

3、资金清算、事后监督和系统集中处理。第 三 章 业 务 规 定第七条 批量开户业务主要流程及规定2(一) 批量开户业务主要范围批量开户业务包括:批量开立活期存折账户、整存整取账户、定活两便账户、个人通知存款账户及借记卡账户。(二) 批量开户的办理申请单位向分行营业机构申请开办批量开户业务时, 应与营业机构签订批量开户协议书(附录 1),并向营业机构提供单位批量开户客户信息汇总申请表(须加盖单位预留签章)(见附录 3)、开户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委托授权书以及符合我行统一格式要求的批量开户数据文件。(三) 营业网点业务处理1.批量开户的操作1) 营业网点应审核

4、协议签订内容完整、要素齐全,双人审核单位批量开户客户信息汇总申请表、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并核对相符,按照我行客户身份识别的要求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和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如需确认申请单位申请人身份的,可要求申请单位即时提供有关身份证件的原件。2) 营业网点应专人审核、换人复核批量开户数据文件,确保批量开户数据文件符合我行数据格式要求。3) 营业网点应指定专人使用批量代理业务数据传输系统中的数据上传功能完成数据上传,数据上传需经有权人审核授权并会同业务处理人员共同办理。业务办理完毕后,相关资料随当日传票送会计档案管理机构。2.对已批量开立的个人账户凭证而未领取的管理对批量开立

5、的个人账户凭证,申请单位还未领取的,营业网点应参照银行柜台重要物品管理办法的文件要求管理,按不同凭证种类分本设立、登记重要空白凭证领、销、交接登记簿,同时将实物与开户清单核对一致,独立封包入营业网点保险箱保管。营业网点应指定专人分别保管账务和实物,并每日做好账实核对工作,做到“总分相对、账实相符”。3.已批量开立的个人账户凭证的领取批量开立个人的账户凭证的领取应采取单位集体领取的方式,不允许个人客户在营业网点柜面领取批量开立的个人账户凭证。营业网点应设立专柜办理已批量开立个人账户的凭证发放工作,及时通知申请单位领3取凭证,营业网点必须在 10 个工作日(个人账户开户日至凭证领取日)内交申请单位

6、领取。申请单位来营业柜面领取时,营业网点应“账实分开,双人管理”的原则,专柜人员负责登记相应账薄,凭证实物保管人不直接与领取人进行凭证交接,以明确责任。1)单位集体领取时:应由申请单位经办人凭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到营业网点专柜办理领取交接登记手续,并在开户清单上签收,同时按开户协议的约定,要求申请单位负责将凭证安全发放至个人。2) 营业网点审核开户签收清单、单位领取人身份证复印件无误后,随当日凭证送会计档案管理机构。4.已批量开立个人账户的凭证的使用对批量开立的个人账户凭证,须申请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到我行营业网点办理激活并当场修改密码后正常使用,或者由营业网点按照银行移动终端设备管

7、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专人携带移动终端设备在银行指定服务场所为特定目标客户办理账户现场激活并当场修改密码后正常使用。第八条 批量代发代扣业务的规定及流程(一) 批量代发代扣协议的签订申请单位委托我行营业网点办理批量代发、代扣业务时,应与经办营业网点签订批量代发代扣协议书(附录 2)申请单位签订批量代发代扣协议时,应向分行营业网点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委托授权书、介绍信、经办人员身份证和复印件,营业网点应全面了解和审查代理人的职业背景、代办目的和代办性质等情况,审核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单位委托授权书、介绍信及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专夹保管。(二) 申请单位提供批量代发代扣数据的要求申请单位向分行经办

8、营业网点申请批量代发代扣业务时, 应向经办营业网点提供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明细表和电子文件,并确保明细表(账号、户名、金额)和电子数据正确、一致,符合银行统一格式要求,还需提供与代发代扣数据文件相符的支票进账单回执联,填写包含合计人次、合计金额、代发(或代扣)账号等内容的交接登记簿。(三) 营业网点业务处理规定1.经办营业网点应与申请单位办理批量代发代扣数据文件的交接,并审核批量代发代4扣数据文件格式的正确性,核对批量代发代扣数据文件中合计人次及金额与清单相符。若为批量代发业务,数据文件金额还应与支票进账单回执联金额核对相符。2.营业网点应正确使用批量代发代扣单位编号,严禁串用、错用批量

9、代发代扣单位编号。3. 对非代发工资业务,应通过批量转账来办理。4. 同一对公客户号,代发工资单位编号只能在我行一家营业网点签订和使用,如需变更单位编号,则须原签约营业网点撤销后才能续签。5. 业务代号的使用:批量转账业务,应使用“4081 其它代理业务”业务代号;代发工资业务,应使用“4084 批量代发业务”业务代号。 6. 批量代发必须采用转账的方式,对于 100 笔(含)以内的明细户,可以采取当天即时入账的方式,对于 100 笔(不含)以上的明细户采取次日批量入账的方式。(四) 错账的处理1.批量代发代扣业务发生错账时,因委托单位原因而造成的,应由委托单位出具书面情况说明,经营业网点确认

10、后做“冲正”处理;因营业网点原因而造成的,应由经办人员出具书面情况说明,经主管授权确认后做“冲正”处理。2.对批量代发代扣业务中发生的失败户,应即时查清原因,必须重新做批量处理,严禁采取手工补帐的方式。(五) 批量代发代扣业务关系终止时,应在系统中关闭该单位的代发代扣业务功能,并注意做好委托单位的财务保密工作,视原委托单位员工为我行一般储户,认真做好服务工作。第 四 章 附 则第九条 本细则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第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 录 : 1. 银 行 委 托 批 量 开 户 协 议 书2. 委 托 批 量 代 发 代 扣 协 议 书3. 单位批量开户客户

11、信息汇总申请表5附 录 1: 银 行 委 托 批 量 开 户 协 议 书编 号 : 甲 方 :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_ _ 乙 方 : _甲 、 乙 双 方 本 着 互 惠 互 利 的 原 则 , 根 据 相 关 业 务 规 定 , 就 乙 方 委 托 甲 方 批 量 开 户 业 务 达 成 如 下 合 作 协 议 :第 一 条 业 务 范 围本 协 议 所 指 的 批 量 开 户 的 业 务 是 指 甲 方 根 据 乙 方 的 需 要 和 要 求 , 为 其 批 量 办 理 开 立 个 人 银 行 账 户 , 主要 包 括 批 量 开 立 储 蓄 存 单 、 批 量 开 立 储

12、蓄 存 折 及 批 量 开 立 借 记 卡 。经 乙 方 申 请 , 甲 方 同 意 为 乙 方 批 量 开 立 。第 二 条 乙 方 权 利 和 义 务一 、 乙 方 应 在 甲 方 预 留 签 章 , 甲 方 凭 乙 方 提 供 的 单 位 批 量 开 户 客 户 信 息 汇 总 申 请 表 ( 须 申 请 人 签 字 、加 盖 单 位 预 留 签 章 ) 为 乙 方 办 理 批 量 开 户 业 务 。 凡 盖 有 乙 方 预 留 签 章 的 资 料 , 甲 方 均 将 其 作 为 履 行 本 协 议 相关 义 务 的 依 据 , 乙 方 应 对 盖 有 乙 方 预 留 签 章 的 资 料

13、 的 真 实 性 、 合 法 性 以 及 准 确 性 负 责 。 因 乙 方 保 管 签 章 不 当造 成 的 损 失 , 由 乙 方 承 担 。二 、 乙 方 应 确 保 开 户 申 请 人 ( 以 下 简 称 “申 请 人 ”) 自 愿 选 择 在 甲 方 开 立 个 人 银 行 账 户 并 委 托 乙 方 向 甲方 集 中 申 请 , 乙 方 承 诺 其 已 经 取 得 开 户 申 请 人 的 真 实 、 合 法 、 有 效 授 权 和 委 托 , 若 因 乙 方 未 能 取 得 开 户 申 请人 的 合 法 有 效 授 权 所 引 起 的 纠 纷 及 产 生 的 一 切 损 失 均 由

14、 乙 方 负 责 处 理 和 承 担 。三 、 乙 方 应 指 定 其 专 门 的 人 员 负 责 与 甲 方 联 系 办 理 批 量 开 户 业 务 , 并 将 指 定 专 人 的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以 及加 盖 预 留 签 章 证 明 指 定 专 人 身 份 的 书 面 文 件 , 交 甲 方 开 户 营 业 网 点 用 于 办 理 批 量 开 户 业 务 时 核 验 。 乙 方 变 更指 定 专 人 , 应 当 提 前 10 天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甲 方 , 通 知 于 甲 方 签 收 后 生 效 。 甲 方 签 收 通 知 之 前 , 甲 乙 双 方 进行 的 数 据

15、、 资 料 的 传 送 、 交 接 等 行 为 的 法 律 后 果 , 由 乙 方 承 担 。四 、 乙 方 申 请 批 量 开 户 时 , 应 向 甲 方 提 供 批 量 单 位 批 量 开 户 客 户 信 息 汇 总 申 请 表 ( 记 载 开 卡 申 请 人姓 名 、 性 别 、 身 份 证 件 号 码 、 联 系 地 址 、 联 系 电 话 等 要 素 ) 、 申 请 人 身 份 证 件 复 印 件 , 甲 方 要 求 的 其 他 有 关材 料 , 由 指 定 专 人 凭 本 人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向 甲 方 集 中 申 请 办 理 。6五 、 乙 方 应 对 提 供 给 甲 方

16、 的 开 户 申 请 人 各 项 申 请 开 户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 有 效 性 以 及 取 得 资 料 的 合 法 性 负 责 ,并 确 保 批 量 单 位 批 量 开 户 客 户 信 息 汇 总 申 请 表 中 记 载 的 各 项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因 乙 方 向 甲 方 提 供 的 资 料 有误 而 造 成 的 责 任 , 由 乙 方 承 担 。六 、 乙 方 收 到 甲 方 领 取 开 户 凭 证 通 知 后 , 应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指 定 专 人 凭 本 人 身 份 证 件 原 件 到 乙 方 领 取开 户 凭 证 。 指 定 专 人 领 取 时 应 当 核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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