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品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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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品码头安全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码头系指进行石油及其成品、化学危险化学品作业的区域,含趸船、泊位、栈桥等设施。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条 危险化学品码头(以下简称“码头” )的新建、改建、扩建应符合国家设计规范和职业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三同时” 。第二条 进行装卸危险化学品作业的趸船,应持有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才能投入使用。第三条 趸船的布置、结构、管系和电气、消防、防污染设备等,不应擅自更改。第四条 应在离码头 20m 以外的管道上安装紧急切断阀。第五条 在码头内的液态烃输油管油臂上宜安装紧急释放阀。第六条 码头应有充足的消防水源,保证消防泵不间断地供水。第七条 码头作业人员应经过

2、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二章 管理第八条 企业应成立以分管领导负责,保卫、消防、安全、作业区、运输等部门参加的码头防火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防火工作的指示和规定; 2、建立健全必要的安全管理制度;3、配备消防力量、消防设施和器材;4、配备码头监督员,填写船岸安全检查表(见附表) ;5、制订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预案;每半年组织 1 次专职和义务消防员的应急预案演习;6、每季度组织 1 次码头的全面安全检查,查出的隐患应立案,督促限期整改;7、协调解决码头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第九条 码头管理部门应接受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对码头的监督管理,督促生产

3、部门做好日常安全、防火工作,严格明火管理和码头作业区的动火作业。第十条 应加强码头消防设备、器材的管理,保持良好状态,确保消防通道畅通。第十一条 应切实重视码头防台防汛工作,汛期应加强检查、巡逻、值班,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第三章 防火防爆第十二条 基本要求1、码头应严格执行集团公司防火、防爆十六禁令 。2、码头区岸边方向根据需要设置安全围障,加强门卫管理,禁止闲人出入。3、码头应按交通部门的规定悬挂信号旗或信号灯。4、码头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禁令和警语等,电话机旁应设置紧急救援电话号码告示牌。5、码头上输油管、门吊、吊机、绞缆机等设施每年应进行 1 次检修、保养。6、码头控制室应有输送危险化学

4、品物料的压力、流量、温度等二次显示仪表和报警系统;7、在装卸作业时,50m 内严禁用火。8、严禁船泊在码头进行检修作业。第十三条 消防设施的配备应符合 GB50160 的规定。第十四条 电气设备1、码头的电气设备(包括通信设备)的安装、使用和检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 (试行)的规定。2、趸船泵舱内上的变压器和配电间应采取正压通风的防爆措施。3、趸船泵舱内,泵、电机的起动应设有效的风机起动滞后联锁。4、趸船、泊位上不应设置临时电源插座。5、趸船、泊位应设置可靠的避雷设施。6、趸船、泊位应单独设置静电接地,并符合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程的规定。7、趸船、泊位到危险化学

5、品货船间的管线应在趸船、泊位管线终端设置绝缘法兰并接地。8、趸般、泊位配电间应设置漏电保护和人体静电消除装置。第十五条 停靠码头1、凡准许停靠码头的船只,应服从码头的统一指挥,遵守本规定。2、发动机排气管无阻火器的船舶、车不准停靠码头。3、凡停靠码头进行装卸的船舶一律不准明火烧饭,非防爆电器一律停止使用,船员吸烟应到设定的地点。4、危险化学品装卸结束后,应关阀封船及时离开码头;进行洗舱作业时,应办理申请单,批准后采取有效措施方可进行。5、危险化学品货船装卸作业时,应随时保持适航性,首尾外侧备有应急拖缆,一旦发生意外,应立即离开码头。第十六条 装卸作业1、装卸前应编写作业指导书。2、应严格遵守操

6、作规程,控制输油速度,正确使用设备,消除脏、乱、差、漏,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3、装卸易燃液体危险化学品时,作业人员应首先消除人体静电,然后将货船与码头间用两根专用接地导线分别进行可靠的连接;装卸结束,应将软管、输油臂内的余油除净,关紧阀门,不应用高压水冲洗橡胶、塑料管,拆除软管;将软管拆除后,应经过规定的静置时间,才可将接地线拆除。装卸接地线的连接点位置应离开易燃易爆的危险部位。4、装卸作业时应使用防爆电筒和防爆工具。5、连接软管应留有余量,以免受到浪损被拉断造成跑料事故。 6、装卸作业过程中操作人员应坚守岗位,巡回检查危险化学品货船的倾斜度,如发生非因装卸物料引起的倾斜,应立即报告上级,查

7、明原因,尽快处理。7、严禁两条(包括两条)以上危险化学品货船同时停靠同一趸船进行装卸作业。8、集装箱装载遇水爆炸、燃烧或遇空气自燃的危险物品不应超过一个桶高,易燃液体不应超过两个桶高,同时需按指定部位加以固定,防止自由滑动、撞击而发生危险。9、爆炸物品的装卸,应做到轻挪轻放,车船衔接,货不落地,避免起火爆炸;危险货物在码头停留时间,一级危险化学品不应超过 24h,二级危险化学品货物不应超过 48h。10、危险化学品的装卸、储运应严格执行交通部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及其装配表的规定和集团公司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的要求。11、遇有雷电或烟囱、排气管冒火,应立即关阀,封舱停止装卸作业。12、危险化

8、学品货船或趸船和泊位任何一方发生火灾时,应按应急预案采取果断措施,必要时,砍断船缆(紧急释放钩)拖至安全水域。13、原油和重油输送需要加温时,应按工艺设计规定的要求进行。第十七条 检修作业1、码头检修作业应在没有货船停靠时进行。2、检修作业应严格实施监督和检查。3、检修动火,应严格执行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章 防污染第十八条 码头应配备污水、残油、废弃物及水上浮油回收和处理设施、器材(围油栅(堰)等) ,并保护完好状态。第十九条 污水处理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禁止在码头内排放烃类、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第二十条 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消除跑、冒、滴、漏等。第二十一条 船舶

9、进行装卸作业时,应遵守操作规程,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漏油事故。第五章 劳动保护第二十二条 码头作业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和噪声强度等符合国家工业卫生标准。第二十三条 码头应设置救生和防毒器材专用柜(内放救生衣、器材、防毒面具、防护衣、防护胶靴等) ,设备、设施的防撞、防滑、耐火等应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并应定期检查、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第二十四条 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人员,应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进行芳烃等毒性较大的物品装卸,作业人员应佩戴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第二十六条 码头趸船、泊位应保持整洁卫生,道路畅通,无绊倒物障碍。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中如有同国家颁布的规定相抵触时,应以国家颁布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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