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管理全套制度——司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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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 机 管 理 规 定编 号FNC23共 2 页 第 1 页 第 一 条 公 司 司 机 必 须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交 通 管 理 条 例 及 有 关 交 通 安 全 管 理 的 规 章 规 则 , 安 全驾 车 。 并 应 遵 守 本 公 司 其 他 相 关 的 规 章 制 度 。第 二 条 司 机 应 爱 惜 公 司 车 辆 , 平 时 要 注 意 车 辆 的 保 养 , 经 常 检 查 车 辆 的 主 要 机 件 。 每 月 至 少 用 半 天 时间 对 自 己 所 开 车 辆 进 行 检 修 , 确 保 车 辆 正 常 行 驶 。第 三 条 司 机 应 每 天

2、 抽 适 当 时 间 擦 洗 自 己 所 开 车 辆,以 保 持 车 辆 的 清 洁 ( 包 括 车 内 、 车 外 和 引 擎 的 清 洁 )。 第 四 条 出 车 前 , 要 例 行 检 查 车 辆 的 水 、 电 、 油 及 其 他 性 能 是 否 正 常,发 现 不 正 常 时 , 要 立 即 加 补 或 调 整 。出 车 回 来 , 要 检 查 存 油 量 ,发 现 存 油 不 足 一 格 时 , 应 立 即 加 油 ,不 得 出 车 时 才 临 时 去 加 油 。 第 五 条 司 机 发 现 所 驾 车 辆 有 故 障 时 要 立 即 检 修 。 不 会 检 修 的 , 应 立 即

3、 报 告 管 理 人 员,并 提 出 具 体 的 维 修 意 见( 包 括 维 修 项 目 和 大 致 需 要 的 经 费 等 )。 未 经 批 准 , 不 许 私 自 将 车 辆 送 厂 维 修 。第 六 条 出 车 在 外 或 出 车 归 来 停 放 车 辆 , 一 定 要 注 意 选 取 停 放 地 点 和 位 置 , 不 能 在 不 准 停 车 的 路 段 或 危险 地 段 停 车 。 司 机 离 开 车 辆 时 , 要 锁 好 保 险 锁 , 防 止 车 辆 被 盗 。第 七 条 司 机 对 自 己 所 开 车 辆 的 各 种 证 件 的 有 效 性 应 经 常 检 查 , 出 车

4、时 一 定 保 证 证 件 齐 全 。第 八 条 晚 间 司 机 要 注 意 休 息 , 不 准 开 疲 劳 车 , 不 准 酒 后 驾 车 。第 九 条 司 机 驾 车 一 定 要 遵 守 交 通 规 则 , 文 明 开 车,不 准 危 险 驾 车 ( 包 括 高 速 、 爬 头 、 紧 跟 、 争 道 、 赛 车 等 )。 第 十 条 司 机 因 故 意 违 章 或 证 件 不 全 被 罚 款 的 , 费 用 不 予 报 销 。 违 章 造 成 后 果 由 当 事 人 负 责 。第 十 一 条 车 内 不 准 吸 烟 。 本 公 司 员 工 在 车 内 吸 烟 时 , 应 有 礼 貌 地

5、制 止 , 公 司 外 的 客 人 在 车 内 吸 烟 时 , 可婉 转 告 知 本 公 司 赔 同 人 、 但 不 能 直 接 制 止 。 第 十 二 条 司 机 对 乘 车 人 要 热 情 、 礼 貌 , 说 话 应 文 明 。 车 内 客 人 谈 话 时 , 除 非 客 人 主 动 搭 话 , 不 准 随 便 插 嘴 。第 十 三 条 接 送 员 工 上 下 班 的 司 机 , 要 准 时 出 车 , 不 得 误 点 。第 十 四 条 上 班 时 间 内 司 机 未 被 派 出 车 的 , 应 随 时 在 司 机 室 等 候 出 车 。 不 准 随 便 乱 窜 其 他 办 公 室 。 有

6、 要 事确 需 离 开 司 机 室 时 , 要 告 知 管 理 人 员 去 向 和 所 需 时 间 , 经 批 准 后 方 可 离 开 ; 出 车 外 出 回 来 ,应 立 即 到 管 理 人 员 处 报 到 。 第 十 五 条 司 机 对 管 理 人 员 的 工 作 安 排 , 应 无 条 件 服 从 , 不 准 借 故 拖 延 或 拒 不 出 车 。 对 工 作 安 排 有 意 见 的 ,事 后 可 向 总 办 主 任 反 映 。司 机 管 理 规 定编 号FNC23共 2 页 第 2 页 第 十 六 条 司 机 出 车 执 行 任 务 , 遇 特 殊 情 况 不 能 按 时 返 回 的

7、, 应 及 时 设 法 通 知 管 理 人 员 , 并 说 明 原 因 。第 十 七 条 不 论 什 么 时 间 , 司 机 身 上 必 须 带 传 呼 机 。 对 公 司 领 导 或 管 理 人 员 的 传 呼 , 应 尽 快 复 机 。 情 况 特殊 确 实 不 能 复 机 的 , 事 后 一 定 要 说 明 原 因 。第 十 八 条 下 班 后 , 应 将 车 辆 停 放 适 当 地 点 保 管 , 不 准 私 自 用 车 。第 十 九 第 司 机 未 经 领 导 批 准 , 不 得 将 自 己 保 管 的 车 辆 随 便 交 给 他 人 驾 驶 或 练 习 驾 驶 ; 严 禁 将 车

8、辆 交 给 无 证人 员 驾 驶 ; 任 何 人 不 得 利 用 公 司 车 辆 学 开 车 。 第 二 十 条 司 机 全 年 安 全 行 车 , 未 出 交 通 事 故 的 , 给 予 奖 励 元 。第 二 十 一 条 总 办 每 月 负 责 对 司 机 进 行 考 核 , 将 考 核 等 级 作 为 每 月 发 放 浮 动 工 资 的 依 据 。 对 于 工 作 勤 奋 、 遵守 制 度 、 表 现 突 出 的 , 可 视 具 体 情 况 给 予 嘉 奖 、 记 功 、 晋 级 等 奖 励;对 工 作 怠 慢 、 违 反 制 度 、发 生 事 故 者 , 视 具 体 情 节 给 予 警 告 、 记 过 、 降 级 直 至 除 名 处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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