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总结再担保制度的现状和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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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总结再担保制度的现状和实践意义一、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总结我国再担保制度的提出进行再担保制度课题研究。上世纪 90 年代末,我国便开始了对于担保业的探索。相应的,也展开了对于再担保制度的研究,于是便成立了再担保制度课题组。1998 年 9 月,再担保制度课题组首次提出建立中国信用担保体系问题并提出了全国再担保机构的设想,其主体框架即“一体、两翼、.三层”的构想。再担保是担保体系的构成部分。构想中的一体是指政策性信用担保为主体,两翼是指民间投资的商业担保与互助担保,三层是指依托城市的各类担保和在省域及全国范围内的再担保。也就是说,再担保被归到了全国信用担保体系当中,而作为担保的一种特

2、殊方式存在。对构想的修正。1999 年 12 月,原国家经贸委对担保体系建设正式提出了“一体两翼四层”的构想,即“政策性担保机构为主体,商业性担保机构与互助性担保机构为两翼,形成中央、省、地市及县四层”的担保体系框架原则。但是为了防范担保公司无力履行保证义务的风险,特别规定了再担保制度。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总结我国再担保制度的实践国家政策的提出和支持。虽然原国家经贸委公布的担保体系框架原则中没有正式提出“再担保”,然而推进再担保制度建立的工作却也尤为重要。就在 1999 年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试点开始不久,全国性再担保机构的筹备相应的开始了。为建立和完善全国信用担保体系,2000 年国

3、务院办公厅下达了 59 号文件,该文件主要内容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中央、省、地(市)信用担保体系。要选择若干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担保与再担保试点,探索组建国家信用再担保机构,为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服务。中国信用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教训。根据再担保制度课题组的报告,建立全国再担保体系,首先要筹备建立中国信用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2000 年到 2003 年间,由中国诚信公司主要负责推进再担保公司的筹备工作。关于筹备分成两个阶段,一个是建立全国性的政策性再担保机构,一个是在市场运作下建立全国性的股份制再担保公司。结果却都因为市场需求不足、政府部门异见、决策不及时、政企不分、缺少

4、法律保护等原因,全国再担保机构的筹备最终以流产而告终。再担保机构的成功组建和发展。2008 年 2 月 25 日我国首家区域性再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 30 亿元(后来升至 50 亿)的东北再担保公司成立,为东北区域内各类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提供增信、分险、技援和监管等服务。而后,、广东、安徽、江苏、福建等十余省市纷纷斥资数亿元,甚至数十亿元相继成立再担保公司,或由省级政策性担保公司承担再担保业务。2009 年工信部中小企业司开始制定关于开展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并开始酝酿全国性担保机构。至此,我国再担保制度的探索经历了十几个年头,终于真正的落实开来,开始为我国信用担保体系的不断完善而贡

5、献力量。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总结我国的再担保现状法律规范方面。在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中,规范了担保方式的两种运用状态,即担保和反担保。然而在担保业务实践中,再担保业务却也实实在在的开展着。就目前我国的法律来说,对于再担保没有一个明确的规范。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人们在实践操作中,对于再担保有着不同的理解和解释。就目前我国主要几个再担保公司开展的业务来看,再担保的方式只限于保证、抵押和质押。金融市场方面。虽然目前我国各地的再担保机构已经超过十家,但却都由于缺乏经验而显得力不从心。另一方面,各地的担保机构对于再担保机构的业务品种、分险比例和再担保费用存在异议。全国亟待建立一个统一的再担保体系,来规

6、范再担保市场。然而却由于各个省区的分散经营以及找不到一定的利益切合点而进展缓慢。实际运营方面。到目前为止,再担保公司还没有一套成熟的运作模式。东北再担保公司成立之后经历了为期一年的“内部制度探讨建设期”,而广州再担保公司仍处于“产品开发设计”阶段。而在风险责任的承担比例方面,再担保公司与担保公司存在严重分歧。其主要原因是在市场运作下,无论是担保公司还是再担保公司均难以找到自身的盈利点,而力求将自身的责任风险降到最低。呼吁财政出资支持再担保建设。就目前我国担保业的发展现状来看,无论是担保机构还是再担保机构均希望再担保能获得政府的财政出资,以改善艰难局面。2008 年以来,为应对全球性金融危机,工

7、信部决策层对通过扶持再担保,间接扶持担保公司,撬动更多的银行信贷资金投入中小企业有很高的期许,全国性的再担保机构有望获得中央财政的支持。而地方性的再担保机构仍需要探索出一条适应市场需求的发展模式来。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分析国外(日本)再担保制度的成功经验及其借鉴意义虽然国外诸如美国、加拿大、欧盟的担保体系均已建立得很完善,然而对于再担保体系的建设,却在西方担保体系中都不是很明显。所以我们要借鉴和学习先进的再担保制度,还得向日本再担保成功模式学习。日本是世界上最早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国家。于 1937年建立的东京信用保证协会在日本率先实行信用保证制度。到 1952年,日本全国共设立了 52

8、 个信用保证协会,1953 年便颁布实施了信用保证协会法,并与 1955 年将全国信用保证协会改组为全国信用保证协会联合会,至此,日本信用保证体系基本形成。(一)日本的信用担保体系日本信用保证协会和我国政策性担保机构类似,是为了贯彻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产业政策为宗旨的非盈利机构。为了使日本全国信用担保体系得以稳定的发展,日本建立了一套比较科学完善的支撑系统,以保证信用保证制度正常发挥作用。这个支撑系统概括来说,即是“一项基础,三大支柱”。1.一项基础:财政制度的有力支持。日本信用保证协会的基本资产是由政府出资、金融机构摊款和累计收支余额构成,并以此作为信用保证基金,承保金额的法定最高限额为基

9、本财产的 60 倍。从保证协会的资产构成,我们就可以看出,所谓的财政支持,并不是只是靠政府。金融机构负担金在信用保证协会基本资产中所占比例很大,这种实行政府和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资助双重支持的信用保证基金制度,保证了日本信用保证协会的信用保证能力不断提高。就目前日本各个担保协会的资产构成上来看,由政府等外部机构提供的资金和其内部资金大约各占 50%。2.三大支柱:有效地为担保增信分险。尽管日本信用保证协会的资金获得了政府、金融机构、基金盈利的三重保证,但为了使日本全国信用担保体系更加稳固发展,良性运作。日本又相继建立了信用保证保险制度、融资基金制度和损失补偿金补助制度。也就是所谓的“三大支柱”

10、。为此日本建立的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实际上最终承担了信用保证协会承做信用保证业务的风险,保证了信用保证协会作为独立法人具有极强的公共保证能力和无可置疑的信誉。3.内整外和:业务运作和外部关系。日本各个担保协会均是通过信用保证风险概率和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和国家扶持政策原则来确定保费,一般在 1%左右。这样的双重约束,即使在经济危机、代偿率上升、数额集中的不利条件下,也能保障信用保证协会具有很高的信誉。另外,日本信用保证协会在信用调查、保证承诺、代偿、免责和求偿以及财务措施上均采取了多重保障措施。对外方面,信用保证制度受到多重法律政策保护,并由政府主管大臣进行监督,实行资金支持和税费减免政策。另外

11、,信用保证协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有机结合,协会理事主要由各银行高级管理者构成,与其同时,各金融机构按照大藏省的指导意见,会适时根据融资担保情况,进行贷款利率调整。(二)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日本的再担保体系作为日本信用担保体系三大支柱之一的信用保证保险制度,实际上就是政府财政保证担保协会资金信誉安全而建立的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也就是再担保体系。此体系并不属于信用担保体系,而是与之相对应的保障体系,相当于再保险制度。而两者有机结合,不但效率提高,对外部情况的反应也更为灵敏。1.自动再担保制度。按照日本法律,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对已获特许的信用保证协会的担保业务不能进行挑选,获得特许的担保公司的每一

12、笔业务都会自动成为中小企业公库的再担保对象。当然在这之前,被允许获得再担保的担保公司都要和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签订再担保合同。这样就大大的分散了担保协会所承担的巨大风险。2.担保公司仅承担两至三成的风险损失。虽然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对担保公司提供自动再保险,但是为了明确责任,担保公司必须对自己的决策负一定责任。日本信用保证协会对担保业务有调查权和决定权,并通过行使上述权利,监督和落实担保公司对自己的错误决策承担大约 2030%的损失。3.建立中小企业信用风险数据库。虽然日本法律中也规定了反担保业务,但是由于信用担保体系和信用保险体系的有机结合,而使日本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没有反担保的业务占到

13、总业务的大部分。原因就在于中小企业信用风险数据库起到了重要作用。此数据库由日本大藏省、经济产业省等中小企业管理机构带头发起,并由 4 个私营金融机构及 52 个担保公司联合组成,业务基本上覆盖了整个日本。通过完善的数据信息平台,可以向金融机构和投资人提供可靠的信息。因此,担保机构根本无需与投保企业签订反担保合同。这也是与我国担保业最大的不同点。(三)日本再担保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我国无论是在信用担保体系上还是在信用保险体系上均处于起步和初级阶段。而对于日本来说,担保体系建设已有 70 年的历史,再担保体系却也有 50 多年的历史。所以说其再担保模式的成功经验,对于我国建立和完善再担保体系有着深

14、远的意义。1.建立多重财政机制,确保担保机构财产信誉安全。建立和完善再担保体系,实际上就是为了保障担保机构的安全。而这种保障相对于担保本身来说,却需要更高的信用安全度。日本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实际上就是用国家的财政信用来保证了担保。在我国,上海担保模式比较成功,集中了各级财政的分散资金,形成一定规模,从而确保财产的安全,提升自身信用等级。但此种方式较日本模式来看,仍需要进一步拓展,日本再担保不仅仅立足于政府财政,更放眼于金融机构,使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有机配合,金融机构不仅参与到了担保机构的财产构成中,更时刻参与到了担保业的资金和业务管理中来。这样,多重的基金保证,便使得担保机构变得更加

15、的有信用,有能力。这实际上也就是在担保机构资金来源和安全性上,对担保的“再担保”。2.建立普遍、及时、准确的信用风险数据库。就目前我国担保业发展来看,仍缺乏一个统一的风险信息库。所以,在我国,目前没有反担保的担保根本得不到批准。而这正是由于我国再担保体系或者信用保险制度尚未建立的缘故。而再担保与反担保的最大区别就在于,承担二次担保风险的主体不同。建立再担保体系,便是要将承担二次担保风险的主体转移,而在再担保中再担保机构承担了在反担保中本应贷款企业承担的风险,那么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就必须要准确、及时的掌握贷款企业的信用风险信息。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再担保机构的财产和信用安全。3.根据政策、市场需要,科学、合理的开展再担保业务。按照日本的相关法律规定,担保公司仅需承担担保风险损失的两成到三成。而在我国,各地再担保机构实行的分险比例不统一,对于担保公司收取的再担保费用也不一样。我们虽不可能完全采取日本模式中对于担保的自动无偿再担保,但是对于确定再担保分险比例以及再担保费用上的原则,我们应当学习。也就是根据市场变化和国家的扶植政策合理规定、适时调整业务品种、分险比例以及再担保保费。而除了参照这两个原则标准之外,我们还要参照银行金融机构对于贷款利率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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