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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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调查处理制度一、为了及时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重复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二、凡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管辖区域的安全监察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三、发生伤亡、重伤事故现场负责人应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 防止事故扩大。四、死亡事故,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在一小时间立即报告管辖区域的安全监察部门,事故发生地的区(县) 安全监察局、公安、检察院、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五、伤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2、确定事故责任者。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4、写出书面调查报告书。六、如一次事故牵涉到二个单位,并对事故的分析和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时,由有关部门仲裁。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八、凡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按照国务院 493 号令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单位负责人,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若违反本制度,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长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及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资料和调查的,按国务院 493 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处理,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十、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在六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天,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十一、对伤者或死亡家属做好慰问抚恤工作。十二、凡发生重大事故,按国务院 493 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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