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各专业监理细则汇编(监理大纲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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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各专业监理细则汇编(监理大纲版)9.1、桩基监理细则检查依据 1.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202-83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J 301-88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J 7-89 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行业标准建筑桩基础技术规范JGJ 94-94 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行业标准工业与民用建筑灌注桩基础设计与施工规程JGJ 4-80 8.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

2、部行业标准基桩高应变动力检测规程JGJ 106-97 9.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行业推荐标准基桩低应变动力检测规程JGJ/T 93-95 10.经施工图审核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地质勘察报告。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2000 12.国家及施工企业相关工法; 13.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文件、委托监理合同文件; 14.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监理细则和旁站监理工作方案。 适用范围本检查细则适用于天津市监理企业对本市工业与民用建筑(包括构筑物)桩基工程的砼打压桩和砼灌注桩(成孔、清孔、水下砼灌注)分项工程旁站监理工作。 专业桩基工程(如港口、水利等)应按有关

3、专业标准及设计文件进行检查。 本细则不含地基处理和基坑支护。 旁站监理主要检查内容 1. 旁站监理前对相关情况的审查: (1)工程名称、打桩单位、总包单位(人员是否到岗) 、审查资质;(2)审核工长、质检员、班组长姓名、资格上岗条件; (3)采用桩基类型、数量、规格; (4)设计桩长、桩径、桩混凝土强度等级、桩顶标高; (5)接桩形式、停锤控制标准、试桩要求; (6)设计图审查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文号及批准人; (7)地质勘查报告是否是本工程、公章合法性; (8)施工组织设计 a. 施工方案、审查主管部门、批准文号、批准人是否签字齐全 b. 打(压)桩方法、路线能否指导施工 c. 施工质量、安全

4、交底落实如何 d. 桩基设备能否满足实际要求 (9)桩基轴线及样桩放线定位及复核测量记录; (10)焊工上岗证有效期限; (11)测量仪器、计量器具及成桩机械的定期鉴定情况; (12)预制桩的现场制作及贮运条件,预制桩出厂合格证,对桩外观质量检查; (13)商品砼供应商资质、供货合同编号,预拌混凝土质量证明书和核准证; (14)试块标准养护条件的落实; (15)水泥、粗细骨料、外加剂等原材料质量证明书、复试报告及核准证; (16)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水管线的防护措施; (17)施工机械合格证书; 上述工作由施工单位自检后在施工前 24 小时向监理单位提交旁站申请书;监理单位进行审查,并将审

5、查结果通知施工单位。若符合要求,总监理工程师指定监理人员并签署意见。 旁站监理的实施方案: (1)基本条件检查: a.施工机械合格证书是否符合要求; b.施工环境是否符合环保要求,外界环境、天气人为等原因对浇筑的影响和措施、冬雨季措施的落实; c.施工单位有关现场管理人员、工长质检人员各专业人员是否在岗,焊工是否是原审查的人员; (2)打(压) 桩: a.成品桩质量:检查外观质量、桩身、桩帽等,运输后是否有无问题; b.打(压)桩顺序:应符合规范方案中的措施落实情况; c.设备运转是否正常,不能带病工作; d.打(压)桩过程中的桩身垂直度和打(压)桩深度满足规范要求; e.接桩焊接:确保焊缝质

6、量和设计尺寸,接桩后的中心垂直度应符合要求; f.停锤验收:控制贯入度、控制桩端设计标高、检查施工记录; (3)灌注桩:(现场搅拌砼检查、商品砼检查按砼旁站监理检查细则执行) a.施工顺序:检查方案落实情况应有总图或每天的附图、记录应清楚; b.钢筋笼制作与吊放质量是否以进行隐蔽检查,有无变化; c.成孔、扩孔、清孔方法和质量,孔径、沉渣厚度的检查; d.保护层措施落实如何,允许偏差是否符合要求; e.钻孔深度的实测情况; f.水下混凝土浇筑方法和浮桩长度; g.现场搅拌混凝土计量情况; h.商品混凝土质量检查; i.混凝土坍落度检查; j.桩的充盈系数:检查砼初罐量和总的砼灌注量; k.泥浆

7、比重的控制记录; (4) 、打压桩和砼灌注桩在过程中发生问题应详细记录,经相关单位认定后进行处理。(5)应注明每天浇筑的起始时间;监理日记由责任监理员按日及时、客观、真实地填写,不得编造,必要时由照相或摄影配合监理日志的记录内容。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工长或质检员)签字认可;总监审核后存监理档案。 旁站监理后的检查工作: (1)打(压)桩施工记录、灌注桩成桩施工记录,与工程同步形成; (2)桩基隐蔽验收记录(包括预制桩接桩、灌注桩钻孔、清孔、钢筋笼吊放、混凝土灌注等),与工程同步形成内容详细、各方签字齐全; (3)灌注桩和现场预制桩混凝土试块报告及评定结果; (4)单桩静载和动力测试报告结论是否

8、符合设计要求; (5)桩位轴线偏差和标高验收记录,如有问题必须有处理记录,并应各方签字齐全; (6)桩基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 (7)桩基竣工验收证明必须经勘察、设计、建设、监理、总包、桩基施工单位,签署具体意见,加盖公章; (8)桩位竣工图,应加盖桩基施工单位公章; 以上工作结束后,专业监理工程师要对该旁站监理的分项工程进行评估签字后,总监要对旁站监理工作签署意见。 旁监监理检查应符合以下要求:(以下凡带*为强制性条文) 现场质保条件按砼旁站监理检查细则执行1.一般要求 (1)*根据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桩基需进行下列计算和验算: 所有桩基均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计

9、算,计算内容包括: (a)根据桩基的使用功能和受力特征进行桩基的竖向(抗压或抗拔) 承载力计算和水平承载力计算; (b)对桩身及承台承载力应进行计算;对于桩身露出地面或桩侧为可液化土、极限承载力小于 5OKPa(或不排水抗剪强度小于 1OKPa)土层中的细长桩尚应进行桩身压屈验算;对混凝土预制桩尚应按施工阶段的吊装、运输和锤击作用进行强度验算; (c)当桩端平面以下存在软弱下卧层时,应验算软弱下卧层的承载力; (d)对位于坡地、岸边的桩基应验算整体稳定性。 B.桩端持力层为软弱土的一、二级建筑桩基以及桩端持力层为粘性土、粉土或存在软弱下卧层的一级建筑桩基,应验算沉降。 JGJ 94-94 第

10、3.3.4 条;(2)* 桩身混凝土及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a.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低于 C15,水下灌注混凝土时不得低于 C20,混凝土预制桩尖不得低于 C30; b.主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 35mm,水下灌注混凝土,不得小于 50mm。 JGJ 94-94 第 3.3.4 条 (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桩基,当桩周土层产生的沉降超过基桩的沉降时,应考虑桩侧负摩阻力。 a. 桩穿越较厚松散填土、自重湿陷性黄土、欠固结土层进入相对较硬土层时; b. 桩周存在软弱土层,邻近桩侧地面承受局部较大的长期荷载,或地面大面积堆载(包括填土)时;c. 由于降低地下水位,使桩周土中有

11、效应力增大,并产生显著压缩沉降时。 JGJ 94-94 第 5.2.14 条 (4)* 需要计算变形的建筑物,其桩基变形计算值不应大于桩基变形容许值。 JGJ 94-94 第 5.1.3 条 (5)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定的资质等级承接相应的桩基施工任务,钻孔灌注桩施工必须具有专项资格。 (6)各项桩基工程,必须按设计要求、现行规范、标准、规程,委托有资质证书的检测单位进行承载力和桩身质量的检测。 (7)* 在邻近原有建筑物或构筑物进行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施工前,必须了解邻近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原有结构及基础等详细情况; b、地基与基础施工,如影响邻近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使用和安全

12、时,应会同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GBJ 202-83 第 1.0.3 条 (8)* 地基与基础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制品等的品种、规格、标号和浓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GBJ 202-83 第 1.0.4 条 (9)* 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中,对隐蔽工程应进行中间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完工后,应进行验收。 GBJ 202-83 第 1.0.7 条 (10)*地基与基础工程在冬期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现场道路和施工地点的冰雪,必须清除; b、影响施工的冻土应挖除并采取防冻措施; c、冻结的材料,不得使用。 GBJ 202-83 第 1.0.8 条 (11)* 成桩机械必须经

13、鉴定合格,不合格机械不得使用。 JGJ 94-94 第 6.1.3 条 (12)* 基桩轴线的控制点和水准基点应设在不受施工影响的地方。开工前,经复核后应妥善保护,施工中应经常复测。 JGJ 94-94 第 6.1.6 条 (13)根据桩基损坏造成建筑物的破坏后果的严重性,桩基分为 3 个安全等级,其中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为二级桩基。 JGJ 94-94 第 3.3.3 条 (14)桩基工程施工前应进行试桩或试成孔,以便施工单位检验施工设备、施工工艺及技术参数。对需要通过试桩检测确定桩基承载力的工程,试桩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 1%,且不应小于 3 根,总桩数在 50 根以内时,不应小于 2 根;

14、试成孔数量不少于 2 个。 GBJ 202-83 第 4.1.8 条 JGJ 94-94 第 5.2.4、5.2.5 条 (15)桩基轴线测量定位须经总包、建设或监理单位复核签认。施工过程中应对其作系统检查,每 10 天不少于 1 次,控制桩应妥加保护,若发现移动时,应及时纠正,并作好记录。 GBJ 202 一 83 第 4.1.3 条 (16)沉桩结束后,应根据土质、沉桩密度及速率不同,休止一段时间后才可进行基坑土方开挖;土方开挖应制定合理的施工顺序和技术措施,为防止土方开挖不当,造成桩位偏移和倾斜,土方开挖应分层实施,分层厚度视土质不同而定。 GBJ 202-83 第 4.1.12 条,J

15、GJ 94-94 第 8.2.1 条 (17)破桩后,桩顶锚入承台的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若设计无规定时,桩径(边长)大于或等于 40Omm 时,取 100mm;桩径小于 400mm 时,可取 50mm;桩顶应凿成平面,桩顶上的浮泥、破裂的混凝土块要清除干净。 JGJ 94-94 第 4.2.4 条,GBJ 7-89 第 8.6.21 条 (18)成桩结束后应按设计的要求进行成桩质量检测,检测数量和方法由设计单位书面方式确定。如设计无要求时;则应符合以下要求:A.下列情况之一的桩基工程,应采用静荷载检测工程桩承载力,检测桩数不宜小于总桩数的 1%,且不应小于 3 根,总桩数 50 根以内时检测不

16、应小于 2 根: a.工程桩施工前未进行单桩静载试验的一级建筑桩基。 b.工程桩施工前未进行单桩静载试验,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地质条件复杂,桩的施工质量可靠性低,确定单桩竖向承载力可靠性低,桩数多的二级建筑桩基。 JGJ 94-94 第 9.2.2条 B.下列情况之一的桩基工程,可采用可靠的动测法(高应变动测法)对工程桩承载力进行检测。 a.工程桩施工前已进行单桩静载试验的一级建筑桩基。 b.属于上述第(18)A.b.款规定范围外的二级建筑桩基。 c.三级建筑桩基。 JGJ 94-94 第 9.2.3 条 C.采用高应变动测法检测桩身质量时,检测数量不宜少于总桩数的 5%,并不少于 5 根。 D.采用低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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