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规章制度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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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制度规范教育【课目】 规章制度教育【目的】 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规章制度教育,使社区服刑人员熟练掌握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要求,端正改造态度,坚定改造信心, 时刻遵守社区 矫正的相关规定和制度,强化思想改造,力争早日回归社会。【内容】 一、接收制度二、管理制度三、教育制度四、请销假制度五、监管制度六、考评制度七、奖励制度八、处罚制度九、报请收监执行制度十、社会保障制度十一、解除制度十二、矫正组织的例会制度十三、工作人员培训制度十四、档案管理制度【时间】 三个学时【地点】 社区矫正办公室【方法】 理论讲授【要求】 一、严肃认真,将规章制度教育作为重点二、学考结合,看社区服刑人员是切实掌握三、严

2、格管理,强化制度管人, 积极促进社区服刑人 员矫正质量。【一】 接收制度一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 定,社区 矫正的接收对象 为(五种人):二社区服刑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司法所接收。 对人户分离、无档案、脱管的社区服刑人员在试点期间暂不列入接收范围。对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 居住地司法所应 当协助、配合 户籍所在地司法所开展矫正工作。 转接时要做好衔接工作。2三 司 法 行 政 机 关 应 当 及 时 接 收 人 民 法 院 、公 安 机 关 和 监 狱 (看 守 所 )发 出 的 有 关 社 区 服刑 人 员 的 法 律 文 书 和 材 料 。四监狱( 看守所)应当在暂予监外执行罪犯、

3、假 释罪犯离开 监所以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刑满释放前,核实其户籍所在地,告知其按照规定时间到户籍所在地报到并接受社区矫正。 监狱(看守所)于 7 日内,将有关文书材料寄至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和司法所。五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在判决、裁定、决定 发生法律效力起 1 O 日内到户籍所在地司法所报到。六社区服刑人员户籍所在地司法所 应当及时接收社区服刑人 员。填写社区服刑人员登记表;向社区服刑人员宣读和发放社区服刑人员守则;责令社区服刑人员填写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与社区服刑人员的监护人签定监护帮教协议;审查社区服刑人员是否在法律文件生效后十日内报到,是否属于五种接收对象;建立档案;并且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

4、第一次谈话教育。【二】 管理制度1、在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后,街镇乡社区矫正办公室要为社区服刑人员建立社区矫正小组,指定责任人 负责日常管理。2、矫正小组建立后,要迅速开展查、访、 谈工作,夯实矫正管理基础工作。1查:做到“ 四清”。即犯罪原因清、改造情况清、思想情况清、回归时间清。2访 :即 听 取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周 围 机 关 、基 层 组 织 、群 众 的 意 见 ,为 矫 正 管 理 工 作 访 出坚 实 的 群 众 基 础 。3谈:即矫正小组负责人或成 员应与社区服刑人员 本人、亲属进行谈话,促其主动接受矫正。3、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必须做到:31、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组织

5、制定的矫正制度;2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所保证的内容;3在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对法律、法 规规定必须得到许可才能迁居或外出活动的( 如有多个居住地的,须指定一个),必须提前向街镇乡社区矫正办公室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迁居或外出;4、社区服刑人员必须坚持“日记载、周 报到、月学习、月劳动、季总结鉴定的“五个一制度。即每一日 记载其行动方位和情况;每一周必须按照规定到司法所报到,接受司法所的询问 和情况了解;每一月应参加矫正办公室或者司法所组织的学习、教育活动;接受教育谈话一次;有劳动能力的每月必须参加公益劳动1 次;每季必须向司法所交书面思想汇报材料一份。5、社 区 服 刑 人 员 因 特 殊 原 因

6、 不 能 报 到 的 必 须 亲 自 用 本 地 座 机 电 话 报 到 并 说 明 原 因 、现 在 所 处 位 置 ;6、迁居或外出的社区服刑人员由新到地方的司法所负责管理。7、社区矫正工作者应对社区服刑人员做到“四知道 ”:1知道其基本情况;2知道其居住地址;3知道其活动范围;4知道其亲属概况。8、对表现较差的社区服刑人员,社区 矫正办公室要加强管理和监督,一旦出现脱管、失控等情况,要及时逐级上报,不得超 过权 限违规处理。9、社区服刑人员的奖励处罚按照重庆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暂行办法办理。【三】 教育制度1、社区矫正教育工作队伍由专业矫正人员和社会志愿者两部分组成。41专业矫正人员是由司

7、法所干部、公安派出所民警、监狱民警组成。2社会志愿者主要是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离退休干部、社区居委会成员、高等院校高年级学生、社区服刑人员的近亲属和所在单位等人员。参加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志愿者由区(县)社区矫正领导小组批准并颁发聘书。2、司 法 所 要 根 据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的 案 情 、刑 期 、表 现 、文 化 等 具 体 情 况 进 行 分 析 ,选 准 矫 正 切入 点 ,制 定 矫 正 个 案 。3、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的类型主要是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等。1思想教育包括认罪服法、人生观、世界观、价 值观、社会形势、政策、前途等内容。2法制教育包括组织学习 我国

8、现行法律、法令、法规和制度的相关知识。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法制教育原则上应每月进行一次,要以正面灌输法律知识为主,提高社区服刑人员对社会主义法律本质的认识,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养成遵纪守法习惯,为重新做人奠定牢固的基础。3社会主义公德教育包括 爱祖国、爱劳动、爱人民、爱科学、爱社会主义、敬老爱幼、尊重妇女、忠诚老实等等。可采用参加 义务劳动 、公益劳动、参观学习等形式。4、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心理矫正要作为一项专题教育来进行,司法所要根据实际情况联系、组织社区矫 正志愿者进行帮教和心理矫正,一般每 36 个月应组织一次。5、司法所要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参与各种教育活动,要求社区服刑人员每季度写出书面汇报

9、材料(学习情况、思想汇报、疾病治疗情况等等)交司法所。6、司法所对每名社区服刑人员受教育的情况要做好专门记载和考核,矫正小组对每名社区服刑人员要写出矫正月小结,送司法所归档。5【四】 请销假制度1、社区服刑人员离开固定居住地的,在县辖区范围内的, 应向社区矫正小组指定的责任人请假,得到批准,方可离开。假期满后,应及时销假。2、社区服刑人员经批准离开固定居住地到达新居住地需要留宿的,当天必须用新居住地座机电话告知司法所到达的时间、居住地址、联系方式。3、社区服刑人员离开固定居住地,到所在区 (县) 其他乡镇 30 天以内或者到本市其他区(县 )1 0 天以内的,向街镇乡社区矫正办公室请假;时间超

10、过以上规定,且在三个月以内的,向区( 县)社区矫正办公室请假;时间在 3 个月以上的,向市社区矫正办公室请假。4、离开本市去外省( 市)需向市社区矫正办公室请假,经市社区矫正办公室同意后方可离开。【五】 监管制度1、街 镇 乡 室 社 区 矫 正 办 公 室 要 与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有 监 管 能 力 的 直 系 亲 属 或 单 位 、村 (社 区 )居委 会 分 别 签 订 监 管 协 议 。2、监 管 人 应 履 行 监 护 责 任 ,督 促 社 区 服 刑 人 员 严 格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及 相 关 规 定 ,确 保 社 区 服刑 人 员 不 脱 管 ,不 失 控 。3、

11、监管人应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教育,社区服刑人员不服从管理和教育的,应及时报告司法所,街镇乡社区矫正办公室 应视其情况及时处理。【六】 考评制度重庆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行为实行计分考核。计分考核实行日记载、月 评议 、月公布。第三十四条规定社区服刑人员从到社区服刑的次月起进行考核。每月加、扣分折抵后为每月实得分。每月实得分执行加分封顶,扣分不保底的规定,社区服6刑人员每月实得分不得超过 12 分。 第三十五条规定社区服刑人员实得分累计达到奖惩标准给予奖惩后,月累计分归零;月累计分不受年度限制,当年未归零的,累计分纳入次年累计考核。第三十六条规定社区

12、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得分或者加分:(一)坚持每周到司法所报到,每月定期汇报思想情况,并且有书面材料的;得 2 分。(二)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制度和社区服刑人员守则的;得 2 分。(三)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政治教育、法律法规教育、形势教育, 认真听讲,结合实际谈心得体会,无缺席、迟到、早退的;得 2 分。(四)积极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各种活动的;得 2 分。(五)遵守公民道德规范,维护社区治安, 邻里和睦,热心帮助他人,经常做好人好事,受到群众好评的;得 2 分。(六)能自谋职业或者从事农业生产,有一定效益,经监护人证实属实的;加 1分。(七)充分发挥技术特长,在当地起到带头致富作

13、用,并且在劳动生产中做出成绩的;加 1 分。(八)制止社会不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加 1 分。(九)大胆检举、揭发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积极配合公安、司法部门破案有功的;加 1 分。 (十)积极向所在单位提合理化建议,开展技术革新,传授应用生产技能,确有明显成果的;加 1 分。第三十七条规定社区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有下列情形的,给予扣分:(一)每周不按规定报到的;一次扣 1 分。7(二)每月不按时汇报思想情况或者不交汇报材料的;扣 1 分。(三)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的;扣 1 分。(四)因为自身原因被用人单位开除的;扣 1 分。(五)故意破坏劳动工具造成一定损失的;扣 1 分。(六)不认真履行矫

14、正义务,不认罪服法的;扣 2 分。(七)未经许可,擅自离开居住区域的;扣 2 分。(八)未经批准擅自参加游行、示威等活动的,一次扣 1 分;情节严重的,一次扣 3 分。(九)不服从管理教育,辱骂、 顶撞、威胁、恐吓社区矫正工作者以及其他人员的,扣 3 分,情节严重的;扣 5 分。(十)在社会上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赌博、涉黄、涉毒的,扣 3 分;情节严重的,扣 5 分。【七】社区服刑人员的奖励制度一 奖励的项目, 重庆 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社区服刑人员奖励项目为:表扬、记功、社区 矫正积极分子。二 奖励的条件1、第三十九条规定社区服刑人员实得分累计达到 50 分的,给予表扬一

15、次。2、第四十条规定社区服刑人员符台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记功一次:(一)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二)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三)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 绩突出的。(四)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五)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六)实得分累计达到 100 分的。83、第四十一条规定社区服刑人员一贯表现良好, 获得二次记功以上的,可以评为社区矫正积极分子。4、第四十二条规定社区服刑人员获得记功二次以上或者被评为社区矫正积极分子的可以申报减刑。5、第四十三条规定社区服刑人员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 应当予以减刑。

16、(一)阻止或检举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三)在日常劳动、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四)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五)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八】 社区服刑人员的处罚制度一 处罚的项目重庆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社区服刑人员的处罚项目为:警告、记过、治安 处罚。二处罚的条件, 重庆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暂行办 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警告。(一)累计二个月不参加社区教育活动和公益劳动的。(二)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制度当月扣分达 10 分的。第四十六条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记过。(一)受警告处罚二次的;(二)有轻微违法行为,群众意见较大的;(三)参与违法违纪活动,情节轻微,尚不构成治安 处罚的。9第四十七条规定社区服刑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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