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化工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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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型化工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办法1.目的和适用范围1.1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以人为本,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员工健康及其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1.2 本办法适用于分公司职业健康管理。2.职责2.1HSE 执行部(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组织制订公司的职业卫生、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督促各单位严格执行。(2) 全面负责分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组织。(3) 负责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4) 负责分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等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工作。(5) 负责分公司作业场所法定及日常的监测、汇总、评价和上报工作。(6)

2、 负责制定分公司职业卫生培训制度和计划。(7) 组织作业劳动条件检查、评价和审定工作(8) 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2.2 综合管理部2.2.1 要优先安排职业卫生应急设备、防尘、防毒等设施的更新改造,加强设备管理,定期维修和保养,消除泄漏。2.2.2 开展就业前、入岗、转岗、离岗后的人员体检,对因存在职业病或职业禁忌症需调离原工作岗位的员工给予妥善处理,人员调离或调入有害作业岗位时应及时通知 HSE执行部进行备案。2.2.3 应对公司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所需要经费,要按年度计划给予保证。2.3 分公司工会应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行群众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3

3、各生产装置、部门(1) 负责制定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2) 组织制订并实施本单位尘、毒、噪声的治理计划,并将计划和实施情况及时报安全环保部。(3) 组织安排所辖范围内员工的健康监护体检和职业卫生知识教育与培训。(4) 配合分公司组织的劳动条件检查、评价与审定工作。3.管理内容和方法3.1 职业危害因素申报(1) 各单位对新建、改建、扩建、技术引进等项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以及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等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 HSE 执行部。(2) HSE 执行部在收到相关材料后如实填写卫生部统一规定的职业病危害项

4、目申报表 ,并提交所在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同时及时建立和完善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3.2 作业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管理(1) 尘、毒、噪声监测点应由 HSE 执行部、工会和相关装置按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共同确定,且监测点应每年调整一次。(2) HSE 执行部委托进行各个监测点日常检测工作。监测方法按照现行的车间空气监测检验方法严格执行,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粉尘检测按作业场所空气粉尘测定方法进行;噪声检测按工业企业噪声检测规范进行;其它检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的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执行。(3) 各个检测点检测周期为每月监测一次。同时在监测点设置作业

5、现场有害因素监测牌,公布监测结果。新建工程和经常达不到卫生标准要求的作业现场应酌情增加监测頻次。(4) HSE 执行部每月初编制上月度的现场各个检测点的检测情况月报表,并送达各个相关部门和装置。凡遇监测超标情况应及时将信息反馈超标装置,并将根据实际情况出具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5) HSE 执行部负责做好对各装置作业环境的日常抽检和法定检测工作,法定检测单位必须是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3.3 职业健康监护体检管理(1) 新进员工(劳务工)必须由综合管理部统一委托在指定的两级医疗单位进行健康体检,HSE 执行部办理健康监护档案的建档手续。(2) 入岗和转岗员工(劳务工)由综合管理部针对其

6、接触的有害因素,指定有资质的体检单位进行体检,HSE 执行部办理健康监护档案的转档手续。(3) 从事有毒有害岗位的作业人员在离岗前由综合管理部针对其接触的有害因素指定有资质的体检单位进行离岗体检,HSE 执行部办理健康监护档案的注销手续。(4) 从事有毒有害岗位的员工(外来劳务工) ,每年必须进行定期的健康监护体检,体检结果应及时告知职工本人。不按规定进行体检或在体检中缺、漏体检项目的作未参加体检处理。由综合管理部按有关规定调离其岗位。(5) 从事有毒有害岗位的员工健康监护体检周期应按如下规定执行:(a) 从事放射性作业、高温作业和接触、级毒物的职工每年体检一次。(b) 接触其他毒物、噪声和粉

7、尘作业的职工为每二年体检一次。 (c) 作业现场监测结果(年测定算术均数或几何均数值)超过卫生标准的岗位员工,健康监护体检周期可以酌情缩短。(6) 接触有毒、有害的员工年度健康体检专项费用应列入年度计划内。健康监护体检的内容应涉及所从事作业可能影响的器官和系统,体检项目的确定,应由有资质的体检单位提出,综合管理部和 HSE 执行部共同确定。(7) 对健康监护体检中发现与职业因素有关的阳性结果,应予调离,并妥善安置。(8) 装置发生化学灼伤、化学性眼炎、电光性眼炎、职业中暑等职业病,应立即报HSE 执行部。(9) 发生急性职业中毒,按照卫生部的防止急性中毒和抢救措施管理规定和及时启动公司职业卫生

8、应急预案。3.4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1) 在生产过程中应采用有利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2) 在生产过程中应采取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代替毒害较大的物料,更新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生产。在进行中试或小试前,都必须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并预先报安全环保部。(3) 要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保持作业场所有毒、有害因素浓度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对危害严重、长期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作业的场所,要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国家标准的,应停产整改。(4) 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

9、检修,杜绝跑、冒、滴、漏,并保持作业现场的整洁。(5)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应急冲淋洗眼装置、应急撤离通道。应急冲淋洗眼装置的水质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6) 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必须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作业人员应了解接触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现场应急救护知识等内容。现场应配备足够的防护的用品、药物、用具及器材。(7) 对放射工作场所必须配备防护设备和检测报警装置,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应佩戴个人计量计。(8) 凡噪声超过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所规定的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限期达

10、到本标准要求。在未达到标准前,必须穿戴个人防护耳罩,以保障员工健康。(9) 要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噪声和放辐射源的直接接触,要对接触尘、毒、噪声、射线等职业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健康监护。(10)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3.5 防暑降温管理(1) 作业人员在高温作业场所的持续操作时间应按高温作业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限值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标准执行。(2) 高温作业车间应设有休息室,休息室内气温不应高于室外气温,设有空调的休息室室内气温应保持在 2

11、527C。(3) 在高温作业场所应采取降温措施,包括自然通风、机械通风及喷雾、喷水、空气淋浴设施等以及个人防护。(4) 夏季(6 月 15 日-9 月 15 日)应给高温第一线员工集体供应含盐清凉饮料,以补充高温天气人体水和盐份的消耗。露天作业的工作时间宜安排在早、夜两头,以避开中午高温时段。3.6 职业病认定管理(1) 职业病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平、及时的原则,职业病认定工作应当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本规定的条例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并符合职业病认定的程序。(2) 在生产过程中或在健康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及时上报安全环保部和行政人事部。确诊为职业病的,应按照规定

12、向所在地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3) 在申请职业病的认定期间各相关部门、装置应当如实提供以下必要的资料:(a) 职业史、既往史。(b)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c)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d) 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e) 认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有关材料。(4) 确诊为职业病患者的员工,综合管理部应按照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上注明的复查时间,安排复查。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和职业禁忌症者,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HSE 执行部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和上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卫生部门。3.7 放射源的管理(1) 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监督管

13、理,保障从事放射工作人员和临近工作人员的健康与安全,HSE 执行部负责分公司范围内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实施监督管理。(2) 分公司所属范围装置安装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前,必须向 HSE执行部提出办理放射许可登记手续,包括填写射线装置工作许可申请表 ,报有关上级部门,取得当地卫生、环保部门许可,并在当地公安局登记备案后,方可安装使用。(3) 凡安装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部门,必须制订相应的操作规程和防护制度以及放射事故预案及应急处理制度,并报安全环保部备案。严格遵守操作规程,(4) 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安排的就业前、在岗期间、离岗后的健康体检和卫生部门等有关部门

14、组织的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和法规教育,取得合格证方可上岗。(5) 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佩戴必要的防护用品、个人计量监测仪及报警仪器,用于个人计量监测热释光片子(TLD)定时集中至 HSE 执行部,送有资质的放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和更换。(6)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使用场所必须设置防护设施,其入口处必须设置放射性标志或工作信号。在室外从事放射工作时,必须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并设置危险标志,必要时设 专人警戒。(7)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每年必须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至少12 次的现场监测,并将检测结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8) 放射性同位素的储存场所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火、防

15、盗、防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且不得与易燃、易爆和腐蚀物品储放在一起。(9) 发现放射性同位素丢失,应立即报告装置负责人以及公司 HSE 执行部,并迅速组织追查。3.8 员工的教育培训管理(1) 安全环保部应对新进、转岗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的同时进行职业卫生的培训,培训成绩记录档案。(2) 在岗期间员工应当每年定期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防护用品。(3) 员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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