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化工公司事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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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型化工公司事故管理制度第一章 事故分类和分级第一条 定义1、事故:是指造成人员伤亡、职业病、财产损失、环境破坏和污染的事件。2、四不放过:是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3、未遂事故(含可记录事故、可记录伤害):是指发生事故的条件已经具备,或发生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含放射伤害) 、环境污染(含放射污染) 、财物损失,或直接经济损失低于 1000 元,但事故性质比较严重的事件。第二条 事故分类1、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2、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

2、成人员伤亡或物资财产损失的事故。3、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通讯、仪器(表) 、容器、运输设备、管道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4、生产事故:由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误操作或其他原因,造成停产、减产以及跑料、串料的事故。5、交通事故:人员、车辆在道路(指厂内道路和市政道路、省道、国道、高速公路等厂界外道路)上通行过程中,由于一方或双方过失,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人身伤亡、车辆损坏或车载物品财产损失的事故。铁路、船舶运输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6、人身伤害事故:除道路交通事故和铁路、船舶运输事故外,从

3、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急性中毒及职业病等事故。7、放射事故:因放射源丢失、保管不善或作业失控,造成人员伤害或环境污染的事故。8、环境污染事故: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对环境有害气体、液体和固体非正常排放和正常排放口有害气体、液体超标排放,造成环境受到污染、生态环境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故。第三条 事故分级一、生产安全事故(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公司级一般事故:1、一次事故造成人员轻伤 1-2 人的。2、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 1000 元至 2 万元(不含 2 万元)的。3、一次跑料在 2 吨以下(不含 2 吨)的,无论回收多少

4、均以跑损数量为准(以下同) 。4、一次事故造成 1 套生产装置停车,影响日产量 50%及以上的。5、被上海市化工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连续超标三次(含三次)以上的。6、污染企业内部环境,但未影响企业外部环境的。(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公司级较大事故:1、一次事故造成人员轻伤 3-9 人的。2、一次事故造成人员急性中毒或重 伤 1-2 人的。3、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 2-10 万元(不含 10 万元)的。 4、一次跑料在 2-10 吨以下(不含 10 吨)的。5、一次事故造成 2 套生产装置停车,影响日产量 50%及以上的。6、污染企业周边环境,有举报并被环保部门核实的。(三)凡符合下列条

5、件之一,为公司级重大事故:1、一次事故造成轻伤超过 10 人的。2、一次事故造成重伤 3-9 人的。3、一次事故造成死亡 1-2 人的。4、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 10 万-100 万元(不含 100 万元)的。5、一次跑料在 10 吨及以上的。6、一次事故造成 3 套及以上生产装置停产,影响日产量 50%及以上的。7、污染企业周边环境,被区级环保部门通报批评的。(四)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公司级特大事故:1、一次事故造成重伤 10 人及以上的。 2、一次事故造成死亡 3 人及以上的。3、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及以上的。4、污染企业周边环境,被市级环保部门通报批评的。注:在

6、生产安全事故中,死亡事故以事故发生后 30 天内死亡为限。二、火灾事故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四级。凡消防车到场出水灭火,即构成一般火灾事故。各等级火灾事故对应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同生产安全事故。注:其中死亡以火灾发生后七天内死亡为限。 三、道路交通事故分为以下四类: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 1 至 2 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 1000 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 200 元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 1 至 2 人,或者轻伤 3 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 3 万元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 1 至 2 人,或者重伤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

7、3 万元以上不足 6 万元的事故。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 3 人以上,或者重伤 11 人以上,或者死亡人、同时重伤 8 人以上,或者死亡 2 人、同时重伤 5 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 6 万元以上的事故。注:在道路交通事故统计中,死亡事故以事故发生后 7 天内死亡为限。四、放射、铁路、船舶事故分级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事故经济损失事故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1、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及财产损失价值。(1)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2)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 损坏

8、后能修复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损坏的修复费用计算。(3)流动资产的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均按账面值减去残值计算。 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以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4)火灾损失按公安部火灾统计管理规定中火灾损失额计算方法计算。(5)交通事故中的车辆、船舶损失按当地保险公司理赔额计算。2、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停产、减产损失价值。停产期限计算从事故发生起(即停止产出合格产品)至完全恢复生产(即开始产出合格产品)止;停产损失按产品的计划成本计算;多系统停产损失按计划成本计算。第二章 事故管理和事故报告第五条 事故内部归口管理和相关部门职责1、生产、设备管理部门是生产、设备事故

9、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发生的生产事故、设备事故(故障)调查、分析及事故责任认定,同 时 建 立 相 关 事 故 、 事 件 档 案 。2、消防管理部门是火灾事故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火灾的调查、分析及事故责任认定。3、安全管理部门是人身伤害事故、爆炸事故、放射事故归口管理,负责组织对人身伤害、爆炸等事故、事件的调查、分析及责任认定,负责办理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发生放射事故,保卫部门协助配合,负责放射事故调查、分析及责任认定,负责协助公安部门追查遗失放射源。造成放射源污染环境的,环保部门配合监测。4、交通管理部门是交通事故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及厂内交通事故调查、分析及责任认定,配合交警部

10、门处理本单位车辆、人员厂外交通事故。5、环保管理部门是环境污染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分析和责任认定。6、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提供事故伤亡人员相关信息和资料,负责对确认为工伤的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具体操作,负责对事故责任人行政警告以上处分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并发文执行。7、安全管理部门是事故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本企业相关部门执行本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所有归口管理部门应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案情况报安全管理部门备案。8、工会依法参加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并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过程及程序进行监督,依法维护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并实行监督。第六条 事故报告事故企业负责人在接到

11、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专业条线抢险救援。1、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放射源遗失事故或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以防止事故扩大,控制事态发展。2、发生人员伤亡或中毒的事故,应在保护好事故现场的同时,迅速抢救受伤或中毒人员,并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3、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发生公司级一般事故的,事故企业一天内报集团安全环保部、应急联动中心,一周内将事故报告报安全环保部;发生公司级较大事故及以上的,事故企业应在 1 小时内用电话报集团安全环保部、应急联动中心,一天内事故快报报安全环保部。当地政府有规定要求报告的事故,事故企业应按规定在事故发生 1 小时内向报告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在事故处

12、理过程中,应及时向集团安全环保部或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4、电话报告主要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人员伤亡情况向集团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5、事故快报,要求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人员伤亡情况,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及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等以事故快报 (见附件 1)书面形式,报集团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6、凡发生公司级较大事故及以上的,应在事故发生后二周内,按集团事故报告的要求,写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见附件 2) ,将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和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处理情况报集团安全环保部。第三章 事故调查第七条 发生事故后,在政府部门调查处理的同时,企业也要组织调查。一般事故由

13、企业组织调查,较大及以上事故由集团组织调查。第八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3、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坚持原则。第九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环境污染程度、经济损失等情况。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3、提出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第十条 事故调查组织1、发生公司级一般事故的,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同级工会参加事故调查。2、发生公司级较大事故及以上的(1 人重伤以上) ,事故调查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

14、发生事故企业配合调查。3、发生一般以上火灾事故的,报公安消防部门,同时报集团应急联动中心。事故调查处理由公安消防部门组织,发生事故企业配合调查。4、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发生事故企业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发生较大及以上的环境污染事故由集团负责成立事故调查组,按政府环保部门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发生事故企业配合调查。5、发生厂内交通事故的,由企业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发生厂外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事故调查处理,企业交通安全管理部门配合。发生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报集团安全环保部备案。6、发生生产、设备事故的,由发生事故企业生产、设备管理部门负责调查处理。发生较大

15、及以上生产、设备事故的,报集团经济运行部。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报告1、一般事故(1-2 人轻伤) ,事故调查报告应在一周内完成,报集团安全环保部备案。2、较大事故(1-2 人重伤) ,事故调查报告应在二周内完成,报集团安全环保部。同时须上报以下材料:对有关人员的员工伤亡事故调查笔录 (见附件 3) 。工伤当事人或家属填写签名的工伤认定申请表 。初次医疗诊断证明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3、重大及以上事故(发生人员死亡的) ,发生事故企业在集团主持下开

16、展事故调查分析,落实整改措施并“举一反三” ,防止重复事故发生,并将整改完成情况报集团安全环保部。重大及以上事故的事故调查报告由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组织成立的事故调查组撰写,发生事故企业负责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协助安监局编制伤亡事故案卷 。并将获得的材料报集团安环部备案。第四章 事故处理第十三条 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第十四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纪律、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重大险情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至造成事故的,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对事故企业负责人和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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