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的混合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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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业的混合销售行为 情形 税务处理 计税依据 纳税地点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产货物销售额增值税 自产货物的销售额机构所在地根据结算方式确定能同时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局出具的纳税人“从事货物生产证明”以及该项自产货物增值税发票的余额计税:所取得的工程价款扣减自产货物价款后的余额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劳务 建筑业劳务营业额营业税否则全额计税:不得扣减自产货物价款,即计税营业额为所取得的工程价款劳务发生地在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发生纳税义务用外购货物提供建筑业劳务 营业税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价款劳务发生地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以及非自产货物的同时

2、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建筑业劳务的计税营业额为所取得的工程价款仅限于扣减自产货物价款后(即非自产货物价款不得扣减)的余额能证明自产货物的,货物增值税。否则不得扣减,全额营业税。外购货物和建筑业劳务营业税。甲省 A 股份公司系生产中央空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 年 8 月向外省乙市 B 工厂销售中央空调并负责安装,双方签订合同显示:中央空调及安装费总价为 300 万元,其中中央空调含税销售额为 250 万元,安装劳务费为 50 万元。2011 年 8 月 A 股份公司持其主管国税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外省乙市 B 工厂的主管地方税务局报验登记。2011 年 9 月安装完工。甲省 A

3、股份公司此项销售并安装中央空调业务,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分别是多少?上述税款纳税地点在哪里?甲省 A 股份公司在乙市的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开具发票时,应提供哪些资料?发票开具金额是多少?乙市 B 工厂的主管地方税务局开具发票时,应按规定征收哪些税费?各自的计税(费)依据和税率(征收率)是多少?答案解析:缴纳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250元);缴纳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50 万元;增值税的纳税地点为甲省 A 股份公司机构所在地;营业税的纳税地点为劳务发生地,即外省乙市 B 工厂所在地。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提供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发票开具的金额为 50 万元。乙市 B 工厂的主管地方税务局开具发票时,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为 50 万元,税率为 3%;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为缴纳的营业税503%=元),税率为 7%;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也是缴纳的营业税 元,征收率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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