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重大违规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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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重大违规报告制度第一条 为及时掌握重大违规事件情况,完善信用社内部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信用社及时、准确地获得管理信息,提高及时有效处理重大违规事项的能力,切实加强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联社)对重大违规事件的应急管理,防止重大违规事件联社对造成冲击,避免单体风险转化为系统性风险,根据内蒙古农村信用社员工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营业机构是指,联社辖内所属各营业网点。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违规是指,由于联社员工实施或因未正确履行岗位职责所引发的,以联社或其客户的资金、财产、权益为侵犯对象的侵占、挪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以及咋骗、盗窃、抢劫等行为。第二十七条

2、本制度适用于联社各科室、营业机构及各级工作人员。第四条 联社应建立职责关系明确、 报告路线清晰、反应及时有效的重大违规报告机制、应急管理机制和问责制度。第五条 合规管理部门、其他职能部门及营业机构是履行报告的主体,负责报 告工作,具体报告途径:职能部门、各营业机构向合规部门管理部门报告重大违规事件报告,经合规部门梳理后汇总上报联社合规风险委员会。第六条 营业机构报告重大事项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突出重点,注重报告的及时、真实和完整。第七条 应落实重大违规事项报告工作职责,对报告科室和营业机构的有关人员实行严格的问责制,以确保本制度的顺利实施,并不断完善,有效发挥其应有作用。

3、第八条 营业机构应在重大违规事件发生后及时向联社的风险合规部门报告简要情况,24 小时内报告具体情况。营业机构应报告的重大违规事件具体包括以下情形:(一)各营业机构发生错账和短款事件;(二)各部门及营业机构工作人员存在违规操作业务现象;(三) 营业机构工作人 员在未办理离岗手续的情况下,无故离岗1 个工作日以上(含 1 个工作日)。 (四) 各部 门 及营业机构工作人员从事第二职业,在其他企业、单位兼职情况。(五) 各部 门 及营业机构工作人员直系亲属经商办企业情况。(六) 各部 门 及营业机构工作人员子女到国外留学情况。(七) 各部门及营业机构工作人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信用社存在不良贷款情况

4、。第九条 重大事项发生后, 报告单位应按照逐级归口管理原则,向负责管理的联社科室或领导报告。第十条 重大事项发生后, 报告单位应根据以下规定,采取快报和专题报告两种方式报告情况。(一) 快 报方式:主要用于重大违规事项发生后及时报告事项概况。(二) 专题报告:主要用于重大违规事项平息后进行完整的风险分析及其他需要专题说明的重大事项。第十一条 报告要求文字简练,内容真实、准确,所有报告、报表须经营业网点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第十二条 要完善联社内部管理信息沟通及工作协调机制,营业机构、部 门之间应及时交流信息,共同研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第十三条 对于发生重大违规事件,而未按本制度要求报告情况,致使风险处理延误或处理不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的营业机构及负责人,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第十四条 按照管理问责制的要求,信用社将对重大事项报告处理实行问责制,要求有关责任人要按规定作好报告处理工作,对违反规定,工作失职,特 别 是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和个人要严格追究责任。第十五条 营业机构、各科室 负责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档案,对有关资料、文件整理和归档。第十六条 在重大事项报告工作中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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