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票据贴现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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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票据贴现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为规范信用社贴现业务管理,推进贴现业务发展,促进资产结构调整,保证信贷资产安全,按照省联社有关规定,结合我县信用社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将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转让于信用社,信用社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融资行为。第二条 贴现的票据,必须是符合票据法要求的银行承兑汇票。第三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在信用社开立结算帐户的持票人均可办理票据贴现。第四条 按票面金额扣除从贴现日到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一日的票面利息(即贴现利息)后为贴现实付金额。承兑人

2、在异地的,贴现天数的计算应另加 3 天的划款时间第五条 贴现最长期限为 6 个月。第六条 贴现利率参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再贴现利率,结合县域内其他专业银行贴现利率合理确定,大额贴现利率由县联社与客户协商确定,贴现利息需一次性收取第七条 贴现业务实行授权管理,基层信用社经联社授权可以办理贴现业务,对于商品交易活跃,票源相对多的营业部、XXX、XXX 信用社可先行办理此项业务。单笔贴现金额最高限额不得超过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 ,基层信用社单笔审批权限为 100 万元,超过100 万元上报联社审批。第八条 贴现业务的办理应落实专人负责,汇票和有关凭证应专夹入库保管。第九条 会计部门负责

3、票据审查,按有关规定查询承兑银行(对大额贴现业务,要派专人到承兑行、社实地查询,核实汇票的真实性,并做好查询记录的保管。未经查实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律不得办理贴现业务) ,确认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负责有关贴现的会计核算工作。第十条 信贷部门根据会计部门查询确认后的银行承兑汇票,按照贷款管理办法审查申请贴现的票据,并负责办理票据贴现手续。第十一条 对已办理的贴现业务应设置登记簿,按企业、到期日顺序逐笔登记,并与会计分户账核对一致。票据到期前 10 日内,信贷部门及时提示会计部门,向承兑银行托收。第十二条 贴现业务的相关资料必须妥善保管,建立档案。主要有:贴现申请书、贴现合同、贴现审批书、贴现汇票正反面复印件、申请贴现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商品交易合同(或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查询查复书、申请贴现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近期财务报表及担保有关资料等。第十三条 稽核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办理贴现业务的情况进行稽核检查。第十四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陕西省农村贴现操作细则办理。第十五条 本规定从发文自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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