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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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市农 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本联社”)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正确核算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二、固定资产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 1 年(不含 1 年)以上,单位价值 2000 元(不含 2000 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电子设备、运 输设备 、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因业务 需要而购建的大、中型计算机网络(包括硬件购置费及软件开发、购 置费)等, 应 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第三条 本联社所辖各

2、营业网点固定资产由联社统一管理和核算,各营业网点只登记固定资产卡片账(登记簿)。各营业网点对本单位需购置、转让 、清理、报废 固定资产必须报经联 社审批。第四条 固定资产按下列原则计价:1、购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或出售单位的账面原价(扣除原安装成本)、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等记账。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3、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投出单位的帐面原价记账,评估确定的价值作为固定资产净值;如确认的价值大于投出固定资产的原价,以确认的价值记账。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输费、安装调试费、手续费和利息等记账。5、在原有固

3、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价值,减去改建、扩建过 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增加的支出记账。6、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额,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证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7、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账。为取得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折合差额,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已投入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前发生的,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此之后发生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已投入使用但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行调整。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盘点及损溢各营业网点要

4、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的盘点、清查,每年不得少于二次,并及时与联社核对固定资产账。对盘盈、盘亏、报废、 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明确 责任,及 时处理。联社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营业网点的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的盘点、清查,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根据所查明的盘盈、盘亏、 报废 、毁损的固定资产,作相应账务的调增和调减。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清理、报废和盘盈、 盘亏、毁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 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第六条 在建工程的管理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在建工程按实际成本计价。在建工程发生毁损或报废,在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

5、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施工的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毁损或者报废的净损失,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在投入使用以后发生的计入营业外支出。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按规定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照决算数调整估价和已计提的折旧。第七条 固定资产折旧按季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计入当期成本。当月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下列固定资产提取折旧:1、房屋和建筑物;2、在用的各类设备;3、季节性停用、维修停用的

6、设备;4、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5、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除外)的固定资产。下列资产不计提折旧1、已估价单独入帐的土地;2、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3、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4、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5、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6、提前报废和淘汰的固定资产;7、国家规定其他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折旧率应按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率和分类折旧年限计算确定。净残值率一般按固定资产原值的 3%5%确定。固定资产具体折旧年限,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基础上,由本联社商同国家税务局统一确定。固定资本折旧年限不

7、低于以下规定的年限掌握:1、房屋、建筑物为 20 年;2、机器、机械及其他设备为 10 年;3、电子设备、运 输工具、器具、家具等为 5 年。应按分类折旧办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分类折旧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技术进步较快或工作环境对使用寿命影响较大的固定资产,可采用双倍余款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具体计算方法入下:1、平均年限法的计算公式:年折旧率=( 1预计净残值率)折旧年限100%季折旧额=原 值 年折旧率 4月折旧额=原 值 年折旧率 122、工作量法的计算公式:单位里程折旧额= 原值 (1预计净残值率) 规定的总行驶里程每工作小时折旧额= 原值 (1预计净残值率) 规定的工作小时3、

8、双倍余额递减法的计算公式:年折旧率=2折旧年限 100%季折旧额=净值 年折旧率 4月折旧额=净值 年折旧率 12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 2 年内,将期净值平均摊销。4、年总数和法的计算公式:年折旧率=2(折旧年限已使用年数)折旧年限(折旧年限+1)100%季折旧额=原 值 (1预计净 残值率)年折旧率4月折旧额=原 值 (1预计净 残值率)年折旧率12按照上述规定,可选择具体的折旧方法,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需要变更的,须在变更年度以前,由本联社提出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第八条 固定资产修理各营业网点需要对固定

9、资产进行修理(包括装修),必须出具报告报联社费用管理委员会研究审批,审批同意后对所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包括装修费)支出,计入当期成本。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的,可作为递延资产分期摊入成本。三、低值易耗品第九条 低值易耗品是指不能作 为固定资产的各种用具物品,如工具、管理用具等。根据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下列物品,不论单位价值大小,均为低值易耗品:密押机、点钞机、铁皮柜、保险柜、打捆机、 压数机、微机、打孔机、办公桌椅等。第十条 各营业网点需要购置的低值易耗品,必须出具报告报联社费用管理委员会研究审批,审批同意后对所发生的费用从成本中列支。第十一条 根据办法的规定,对购置的低值易耗品可以采取分期摊销法,采取分期摊销法可在表内设置“递延资产- 低值易耗品摊销” 科目进 行核算。第十二条 对于低值易耗品采购数额较大的,应公开进行招标;对低值易耗品有变价收入的,要及时计入当期损益。第十三条 为加强低值 易耗品的日常管理,各营业网点应设立低值易耗品登记簿,正确、全面、及 时地记录低 值易耗品的增减变化情况,并建立低值易耗品表外科目核算,做到账账、账实全相符。四、附则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 过程遇有与上级文件相抵触的,按上级文件执行。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1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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