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劳动合同制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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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银行)劳动合同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新型劳动用工制度,维护农村信用社及其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劳动合同制度是用人单位(甲方)与劳动者(乙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依法确立劳动关系的用工制度。甲方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吉林省内农村信用社及在农村信用社基础上成立的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乙方是与农村信用社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第三条 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劳动合同

2、的内容、订立程序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二)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合同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达成一致后订立劳动合同;(三)权利和义务相结合的原则。合同双方既应享有合同确认的权利,也应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四)和谐稳定的原则。甲方和乙方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要注意方式、方法,妥善解决矛盾纠纷,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第四条 全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在编正式职工,均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实行劳动合同制后,在编正式职工不论身份如何,一律称为“员工” 。顶岗工、短期工、代办员和不在编的客户经理的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员工不因民族、性别、地域、职位、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劳动合同依法

3、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第二章 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 甲方享有以下权利:(一)业务经营决策;(二)劳动用工;(三)人事管理;(四)工资、奖金、劳保福利分配;(五)转换经营机制、设废内部机构;(六)在做好定编定员的基础上,通过公开考试考核择优上岗,实行优化劳动用工组合;(七)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六条 甲方应履行以下义务:(一)为员工提供工作场所;(二)对员工进行业务技能培训;(三)按照劳动保护要求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环境和工作条件,并对女员工实行特殊保护;(四)按员工岗位贡献和工作业绩给付劳动报酬以及按国家规定提供基本养老保险、

4、福利待遇;(五)对员工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等思想政治教育。第七条 员工享有以下权利:(一)取得劳动报酬;(二)休息、休假;(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四)接受业务技能培训;(五)享受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和福利待遇;(六)提请劳动争议调解、处理;(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八)参加民主管理;(九)法律规定的其它劳动权利。第八条 员工应履行的义务:(一)完成工作任务;(二)提高岗位技能;(三)严格执行安全经营规定、工作规程;(四)保守甲方和客户商业秘密;(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六)接受甲方管理考核。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九条 省联社统一制定劳动合同书(示范文本) ,农村

5、信用社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与员工签字并注明订立日期,甲方加盖印章后,劳动合同即成立。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劳动合同订立后,可以由省、市联社、办事处统一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鉴证手续。第十条 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甲方的名称、住所,员工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等基本情况,以书面订立并具备以下条件:(一)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限; (二)工作内容及工作质量要求;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 劳动报酬及保险福利待遇; (五) 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续订;(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八)劳动争议处理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

6、十一条 除第十条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在劳动合同中还可以约定见习期(试用期)、培训、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有关规定及其它事项。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后,凡与甲方保持和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都应订立劳动合同。(一)对于不愿意与甲方订立劳动合同的员工,必须在 30 日内调离农村信用社或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二) 精神病患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已治愈; 或病情很轻并得到稳定控制,经鉴定具有劳动能力的,甲方应当与其订立劳动合同;(三) 新招用员工从报到之日起 30 日内,与甲方订立劳动合同。其中新调入员工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必须出具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与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或其他能

7、证明其与任何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否则,甲方不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第十三条 首次订立劳动合同时,对于患重病或非因工负伤长期病休(6 个月以上)的员工,甲方在与其订立劳动合同时,重新计算医疗期。第十四条 由于行业特点,甲方可以在订立劳动合同的同时,要求员工向所在信用社入一定数量的资格股,但不得扣押员工的身份证或者其它证件。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开始履行的时间。没有约定开始履行时间的,以劳动合同当事人的签字日期为开始履行的时间。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日期不一致的,以后签字一方的签字时间为准第十六条。订立劳动合同时下列人员暂缓订立: (一) 正在办理调出手续的; (二) 非公派脱产学习一年以上的;

8、(三) 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四) 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五) 患精神病在发病期无行为能力的;(六) 其它不符合订立劳动合同条件的。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无固定期限、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在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起始日期,不规定具体的合同终止日期,但约定终止条件,只要不出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或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当事人双方均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至约定的工作内容完成之日,劳动合同自然终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分为长期(5 年) 、中期(3 年)和短期(1 年)3

9、 种。(一) 以下人员,如本人申请,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省部级以上单位授予的劳动模范(含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党务工作者);2、在信合工作满 5 年且任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满 3 年的;3、在信合工作满 8 年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的现任县联社副主任( 含副科级)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4、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满 3 年的;5、具有研究生(第一学历)以上学历的;6、在信合连续工作满 10 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如果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二)以下人员,如本人申请,可以订立有固定期限

10、的劳动合同。1、订立 5 年期限劳动合同(1) 国民教育系列全日制本科学历,工作 2 年以上的;(2)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不满 3 年的;(3) 国民教育系列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金融、会计、计算机、法律、经济管理等特需专业,工作 2 年以上的;(4)享受甲方出资培训或有服务期约定的人员; (5)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6)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 10 年的;2、订立 3 年期限劳动合同符合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人员中,除订立 5 年、1 年期限劳动合同以外人员。3、符合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订立 1 年期限劳动合同:(1)没有取得上岗资格证书或上年年度考核

11、不合格的;(2)受行政记过或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不满 1 年的;(3)经常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现实表现较差,甲方确认不适宜订立中、长期合同的。新录用的国民教育系列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首次订立劳动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少于 3 年。第十八条 新录用的应届毕业生实行见习期和试用期制度,见习期为一年,试用期分别为: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6 个月;大专及以下学历 9 个月。 甲方在员工报到后 30 日内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第十九条执行服务期制度。服务期是指员工按劳动合同约定,必须为甲方服务的期限。在服务期内,员工不得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第二十条下列人员必须执行服务期:(1)新录用的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12、毕的人员。(2)新从系统外调入或公开招聘录用的专业技术人员;(3)由甲方出资培训、学习、挂职锻炼或外出考察的人员;(4)享受甲方提供特殊待遇人员;(5)甲方认为应执行服务期的其他人员。第二十一条服务期应从员工招录时,学习、培训、考察、挂职锻炼结束开始工作时,或享受特殊待遇后开始计算,员工在服务期开始前执行的劳动合同时间不计算在内。服务期限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服务期内员工因组织工作需要在信合系统内调动的,与原甲方约定的服务期到新单位应继续执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劳动合同中对当事人规定的各项义务,并享受规定的各项权利。员工不得委托第三人履行劳动合同。第二十三条原与

13、员工订立的劳动合同未到期,文本内容又与新规定基本一致的,可不再重新订立。合同内容差异较大的,可在与员工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新的合同文本,也可先变更有关内容,待合同期满续签时,再更换新的文本。第二十四条劳动合同履行期间, 员工更改姓名;甲方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二十五条信用社机构合并时,劳动合同由合并后的信用社继续履行;信用社分立的,按照分立协议,劳动由分立后的信用社继续履行。第二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形期间,可以全部或者部分暂停履行劳动合同:(一) 员工应征入伍的。(二) 遭遇不可抗力的。(三) 法律规定的其他暂时不能依法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

14、第二十七条下列人员在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计算工龄时,其在原单位的工龄可连续计算:(一)农信、银信分家时划转到信用社工作的员工,以及通过正式调转手续从党委、政府或金融系统调到信用社工作的。(二)经组织批准转为正式职工的代办员,其任代办员期间的工作年限。(三)首次安置即到信用社工作的复转军人,其在部队期间的军龄。(四)因工作需要经主管部门批准调出信用社,又因工作需要调回的原信用社正式职工,其前后在信用社的工作年限可合并计算;因个人原因调出信用社,后又调回的原信用社职工,其在信用社的工作年限自正式调入之日起重新计算。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只是确定员工与甲方劳动关系的法律契约,干部的任免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15、履行规定程序。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和续订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记载变更的内容,注明变更日期,由当事人签字、盖章后成立。(一) 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发生变化的;(二) 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甲方经与员工协商一致可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也可就有关内容协商订立专项协议。专项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与劳动合同同等的约束力。(1)员工待岗、内部退养的。(2)员工参加离岗培训 6 个月以上的。(3)员工被派往其他单位工作

16、,以及其他非在岗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4)经营活动、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变更劳动合同的。(三) 员工不能从事或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的;(四) 员工参加甲方出资的学习、培训、挂职、考察或享受甲方提供的特殊待遇的;(五) 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变更的其它情形。劳动合同条款变更后,未作变更的部分仍然有效。在经协商未达成一致变更意见之前,原劳动合同的所有条款继续有效。第三十条 员工在同一单位需要变换岗位时,不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第三十一条 信用社实行待岗、下岗制度。员工待岗或下岗后,甲方与员工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对原劳动合同中已不适宜内容进行变更或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如双方不能就变更达成一致意见,可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双方应在合同期满前 30 日内向对方表示是否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对于从事财会、信贷、稽核、科技开发等重要岗位工作或掌握甲方重要秘密的员工及县级联社副主任以上高级管理人员,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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