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农户贷款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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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信用社(银行)农户贷款操作规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农户贷款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支农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暂行办法,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指农户贷款包括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农户抵押贷款、农户质押贷款和农户其他保证贷款。第三条 农户贷款发放一律核发贷款证,全部上柜台办理。第四条 农户贷款操作程序包括:信用等级评定、借款申请、贷款调查、贷款审查与审批、签订合同、核发贷款证、贷款发放、贷后管理和贷款收回。第二章 信用等级评定第五条 成立信用评定组织一、每个村成立由信用社信贷员、村“两委” 成

2、员、村民代表、支农信息员组成的 57 人的信用等级评审小组,负责辖区内农户信用等级的初评工作。二、信用社成立由主任、外勤主任、信贷员等组成的 35人的信用评定小组,负责农户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三、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县联社)成立由分管信贷工作的主任、业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2的 57 人的信用评定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信用评定工作的开展。第六条 信用等级的划分。农户信用等级划分为AAA、AA、A 三个等级,主要参考以下因素确定:1.生产经营状况;2.社会信誉状况;3.年纯收入;4.资产、负债情况;5.自有资金比例;6.贷款本息偿付情况。第七条 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方式

3、和程序农户信用等级评定采取集中评定和随时评定两种方式。集中评定是指信用社每年第一季度对服务区域内的农户集中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对有贷款需求、未能参加集中评定的农户,采取随时申请随时评定的方式。一、集中评定程序:(一)农户申请。农户填写农户信用等级申请评定表(由各办事处(市联社)指导县联社根据各自实际自行制定),提出评级申请。(二)信用调查。村信用等级评审小组负责对农户信用状况进行调查。主要内容包括家庭基本情况、社会信誉状况、主要经济来源和收入情况、贷款的使用及本息归还情况等。(三)等级初评。根据调查情况,由村信用等级评审小组负责对农户信用等级进行初评。(四)等级审定。信用社信用评定小组对初评结果

4、进行审核,确定农户信用等级。(五)张榜公布。农户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要向社会张榜公布,公3开接受群众监督。(六)信用授牌。对评出的“信用户” ,由信用社 统一颁发“信用户”牌匾。信用等级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 2 年。二、随时评定:信贷员在对借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征求村信用等级评审小组有关人员意见后进行初评,信用社信用评定小组负责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核,确定农户信用等级。三、建立档案。对评定了信用等级的农户,信贷员要逐户建立农户信用档案。主要内容包括:(一)家庭基本情况;(二)生产经营状况;(三)经济收入状况;(四)债务和偿债状况以及贷款使用情况;(五)信用等级评定情况;(六)其他内

5、容。 第八条 县联社要 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报办事处(市联社)备案。主要内容应包括:一、评定组织及人员组成;二、信用等级的划分标准;三、信用等级的评定程序;四、优惠政策及措施。第三章 借款申请与贷款调查第九条 农户申请借款必须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信用社一律4不受理非信用户的借款申请。第十条 借款申请。农户填写农户借款申请审批书(见附件一)向信用社提出借款申请,主要内容包括申请借款的理由、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还款方式等。借款申请人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属保证担保的还须提供保证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如董事

6、会决议等);属抵、质押担保的还须提供抵、质押物权属证明、价值评估材料;属农户联保的,联保小组成员填写农户联保小组成员借款申请审批书(见附件二),提供联保小组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十一条 贷款调查。信用社受理申请后,由信贷员对农户的信用状况、综合还款能力等进行全面调查和分析。一、对借款申请人的调查调查借款申请人是否具备还款能力,借款用途是否合规合法;调查借款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和生产经营状况。二、对保证人和抵、质押物的调查(一)对借款申请人提供的拟组建的农户联保小组进行调查。主要调查内容有:1.联保小组是否由居住在信用社同一服务区域内的农户组成;2.联保小组户数是否不低于 5 户,申请借款金额

7、是否相同;3.联保小组成员是否为信用户、具有足够的担保能力; 4.联保小组成员是否自愿加入联保小组,签订并遵守农户5联保协议;5、其他需调查的内容。农户联保小组组建后,信贷员填写农户联保小组档案(见附件三),由信用社留存。(二)对其他保证担保贷款的保证人主要调查以下内容:1.是否具备担保资格和代为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2.品行和信用状况;3.其他需调查的内容。(三)对抵押物主要调查以下内容:1.抵押物是否符合担保法的规定;2.抵押物的权属证明是否真实、有效;3.抵押物价值的评估情况;4.以共同财产抵押的是否经由财产共有人签字同意;5.抵押物是否易于转让、变现;6.其他需调查的内容。(四)对质押物

8、主要调查以下内容:1.出质人有效证件的真实性,出质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权利质押凭证的种类、名称、价值,所有权是否存在争议;3.动产质押物品的种类、名称、评估价值,所有权是否有争议;4.质押物是否符合担保法的规定;5.其他需调查的内容。6三、提出贷款意见。调查分析结束后,信贷员填写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数据资料采集表,将调查分析的数据信息资料交信贷管理系统操作员录入系统,并在农户借款申请审批书(农户联保小组成员借款申请审批书)“ 贷款调查 人员意见” 栏填写调查 意见后,将贷款资料提交信用社贷款审查小组审查。调查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1.申请借款理由是否属实;2.贷

9、款用途是否合法、合规;3.贷款担保是否符合规定;4.申请人收入情况及是否有还款能力;5.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的明确意见(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农户,贷款利率优惠不低于 10)。第四章 贷款审查与审批第十二条 贷款审查信用社成立由外勤主任、内勤主任及信贷人员组成的 35人贷款审查小组,组长原则上由外勤主任担任。定期召开贷款审查会议,对提交的农户贷款进行审查(信用社主任可列席贷款审查会议,但不发表意见)。一、贷款审查的主要内容。贷款审查小组首先对信贷员提交贷款资料的完整性、合规合法性进行审查。信贷员将调查情况向贷款审查小组汇报,重点对借款申请人的偿还能力、担保人的担保资格和代偿能力及抵、质押物是否足值、

10、有效进行说明。根据调查人员汇报情况,贷款审查小组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借款申请人是否符合贷款条件;(二)贷款金额、期限是否合理,贷款利率是否符合有关规7定;(三)贷款用途是否合规合法,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四)担保人及抵、质押物是否符合要求。对有疑问的,贷款审查小组成员可向调查人员提出质疑,由调查人员负责解释。不能当场解释清楚、明确答复的,要进行补充调查。抵押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 60%;以动产质押的,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质物价值的 50%;以权利凭证质押的,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权利凭证面额的 90%。除质押贷款外,农户贷款最高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 10 万元,其中小额

11、信用贷款余额不得超过 5000 元。二、提出贷款审查意见。对提交贷款审查小组审查的贷款,采取“ 一人一票 ”的表决方式, 经贷款审查 小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后,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包括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贷款意见及表决结果要如实登记贷款审查纪录,每个成员都要签署意见,注明同意和不同意的理由,并由贷款审查小组组长签字。对贷款审查小组审查通过的贷款,提交有权决策人决策;审查未通过的,贷款资料退信贷人员。第十三条 贷款审批一、对经贷款审查小组审查通过、信用社授权范围内的贷款,由信用社主任根据贷款审查小组审查通过的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进行决策,并在农户借款申请审批书(农户联保小8组成员借款申

12、请审批书)上签署意见。二、对超授权贷款,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第五章 签订合同第十四条 对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信用社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一、属农户联保贷款的,与借款人、联保人签订农户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见附件四)。二、属其他保证担保贷款的,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见附件五),与保证人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见附件六)。三、属抵押担保贷款的,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与抵押人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见附件七),填制房地产抵押清单或动产抵押清单,并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四、属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凭证式国债质押担保贷款的,与借款人、出质人签订质押借款合同(见附件八);属动产质押担保贷款的,与借

13、款人、出质人签订借款合同和动产质押合同(见附件九);属权利质押担保贷款的,与借款人、出质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权利质押合同(见附件十)。并按规定办理出质登记手续。属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凭证式国债质押担保贷款的,信贷员必须与出质人一起到质押凭证核发机构办理止付手续,出质人、调查人、质押凭证核发机构均要在质押凭证止付通知书上签章确认,并填制质押凭证清单、 质押凭证止付通知书。五、属小额信用贷款的,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9合同签订后,信贷员将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相关贷款资料签章后移交贷款专(兼)柜。第六章 核发贷款证第十五条 贷款专(兼)柜人员对收到的贷款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一、合同签章是否齐全

14、,内容填写是否齐全、准确、规范;二、有关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贷款申请审批资料是否齐全、完整;三、其它需审核的内容。审核无误后,填制贷款证正、副本,在规定栏内粘贴照片,填写贷款核定额度(审批金额)及有效期限(有效期限与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的有效期限一致)等有关内容,并在贷款证正、副本上预留印鉴。内容填写齐全后,对贷款证正、副本进行编号,并登记农户贷款证备案表(见附件十一)一式两份,信用社留存一份,于 1 个月内(每月前 5 日)向县联社报送一份。填制完毕并核对无误后,及时通知借款人领取贷款证正本,贷款证副本由贷款专(兼)柜留存。第十六条 县联社要制定 贷款证管理办法,报办事处(市联社)备案。 贷款

15、证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应包括:1.贷款证发放原则;2.贷款证发放对象及条件;3.贷款证的使用与日常管理;4.贷款证统一编号方法;5.贷款证的换发;6.贷款证的收回。第七章 贷款发放第十七条 贷款发放。 农户凭“两证一章”(身份证、贷款证、10个人名章)由本人直接到信用社贷款专(兼)柜办理贷款手续。一、审核、审查有关证件与资料。(一)将借款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核实是否为本人办理;(二)贷款证正、副本记载内容是否一致;(三)核对借款人预留印鉴;(四)其它需要审查的内容。二、填制借款凭证。证件与印章审核无误后,借款人填写借款凭证,贷款专(兼)柜人员审查借款余额是否控制在贷款证核定的贷款额度内,借款

16、期限是否在贷款证载明的有效期限内。审查无误后,由借款人在借款凭证上签章后,贷款专(兼)柜人员登记贷款证正、副本。三、凭证传递。贷款专(兼)柜人员留存贷款管理凭证联,将借款凭证记账联、债权凭证(借据)联、回单联及贷款证正、副本直接交会计人员。四、付款。会计人员认真审查凭证要素是否齐全,核对贷款证正、副本登记借款金额是否与借款凭证一致,经审核无误后,将款项划入借款人在信用社开立的结算账户,严禁直接支付现金。会计人员留存债权凭证(借据)联,将贷款证正本、回单联退借款人,副本交贷款专(兼)柜。五、移交贷款管理凭证。每日营业终了,贷款专(兼)柜人员将贷款管理凭证联交信贷员,会计人员将债权凭证(借据)联交信用社主任签章后妥善保管。11六、信贷员根据贷款管理凭证登记贷款管理台账。发放贷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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